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13:02  浏览:9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143号

1995-04-0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现对五大电力企业集团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宜昌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上述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所属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发电厂、供电局除外),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他仍按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1年第1号

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考评,决定核准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单位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第十批),有效期为公告之日起3年。

现予公告。

附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名单(第十批)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12/120712/files_founder_233946346/1561810693.doc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以‘三峡’命名的公司太多、太乱,应加以整顿”的重要批示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已登记注册的含有“三峡”字样的企业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以三峡工程名义进行各种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5〕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前已
登记注册,以“三峡”字样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虽与三峡工程无直接联系,但未引起社会公众误认的,予以保留;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后,未按《通知》规定清理,或继续以“三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且易造成社会公众误认的,应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其名称。
二、对新设立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三峡”字样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把关。凡与三峡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三峡”字样。凡需在企业名称中含有“三峡”字样的,均需按《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三、对假借三峡工程名义进行非法经济活动的,按照《通知》的规定处理。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应于1998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1998年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情况汇总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19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