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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11:16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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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面向21世纪,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是实现职业教育跨世纪发展和改革的奋斗目标,使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保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切实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我委提出了《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技术教育
司联系。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贯彻落实《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是实现职业教育跨世纪发展和改革的奋斗目标,使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保证。为此,根据
“九五”期间全国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对于优化我国中等教育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将仍然是中等职业教育。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
要》及《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到本世纪末,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要达到1275万人左右,到2010年,在校生数要达到2100万人左右。要实现这个计划和规划,除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外,关键在于建设一支与之相适应
的教师队伍。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现状与中等职业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存在着许多问题,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特别是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仅占其专任教师总数的45.5%,实习指导教师占2.6%;
②现有教师的学历达标率较低,特别是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据1996年的统计,职业高中的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只占31%,技工学校为37.4%;
③大部分青年教师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必需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教育教学理论;
④教师队伍的结构不合理,除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外,兼职教师占的比例较小,职业中学占8.8%,中专只占4.1%;
⑤缺少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不难看出,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的关键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有紧迫感,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落到实处,保证职业教育
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二、统筹规划,建设基地,多渠道解决职教教师的来源
(一)依托现有普通高等学校建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加速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根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现状和职教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职教师资培养计划和规划,并纳入本
地区、本行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选择并确定若干所能够满足职教师资培养要求的理、工、农、医、师等类高等学校作为职教师资的培养和培训基地,可在这些基地建立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或设立职业教育师范系,或者举办职业教育师范班。各地方选做基地的高等学
校可以是省属院校,也可以是部委直属院校。各有关部委应积极支持所属院校承担职教师资培养和培训任务,基地建设可采取共建的形式。尚没有条件建立和健全职教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的,可以利用其他省(区、市)的职教师资培养基地为其培养,其跨省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核准下达。
对于各地都普遍需要且需求数量又不多的专业课教师的培养以及部分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的培训,由国家教委根据各地需要统一布点,以充分发挥基地的办学效益。
在选择确定职教专业课教师培养和培训基地的同时,还应特别重视选择确定一批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作为培养和培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基地。少数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也可采取跨省培养。
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基地的确定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相对稳定。既要考虑当前的需求,又要兼顾长远的需要。基地确定后,要加强基地建设和对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要通过不断深化基地的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探索职教师资的培养模式和规律。
(二)加强对现有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建设。要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投入,争取到本世纪末使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标准;使学校所开设专业的办学水准普遍达到本科水平(培养实习指导教师
的专业除外);使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效益得到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同时,要注意加强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专业建设,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开拓专业新领域,拓宽专业口径,使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专业设置更好地适应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
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要不断深化内部的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加强自身的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教学的理论研究,建立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广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使学校办出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的特色,在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
教师方面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队伍的重要来源。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从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中,聘用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的专职教师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对其任职年限的要求,要充分
考虑其任教前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工作实绩。在职业学校从企业聘用专职教师渠道不畅时,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人事等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大力开展对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加速在职教师学历达标的进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到2000年中专学校教师要基本达到本科学历,职业学校、技工学校6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本科学历。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
1、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依托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及其他经国家教委批准有权举办成人专升本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积极开办成人专升本职教师资班,以加速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的学历达标问题。
2、中等职业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制订教师业务培训规划,支持并鼓励在职教师积极参加所教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尽快使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尚未达标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达到任职学历要求。
3、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学历进修,按照普通中学教师学历进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在职教师广泛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
1、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要在教师队伍中积极开展师德
教育,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2、要充分利用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对教师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短期业务培训。包括专业理论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教育理论培训,现代化教学技术、方法的培训和专业实践技能培训等等。提倡教师一专多能。
3、要特别重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广泛发动并积极鼓励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使优秀的中老年教师的高尚品德和精湛教艺在广大青年教师身上发扬光大。对于缺乏工作实践经验和技能的青年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技
能训练。要逐步建立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习的制度。
要在教师中广泛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中等职业学校的优秀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通过国内外培训,逐步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四、切实解决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
1、关于职教师资班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各职教师资培养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教师资班,其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职教师资的需求情况提出,并将其列入基地学校的整体招生计划之内(注明“职教师资”),报国家教委审批。职教师资培养基地
举办的职教师资班,可按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87)教学字012号〕,对口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优秀毕业生。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按照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办法进行,参加全国统考,统一录
取。
各有关高等院校举办成人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职教师资班,其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需要提出,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核准,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本地方或本部门的年度招生计划一并报国家教委审批。招生办法按成人高校招生的有关规
定执行。
2、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经费的来源,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专款用于职教师资的培养和培训;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可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和培训专项基金;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从
创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费用。对于举办职教师资班的高等学校,因免收职业师范生学费而减少的收入和因对职业师范生全员发放专业奖学金而多支的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补足。
职业技术师范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免交学费,并享受专业奖(助)学金。毕业后实行五年任教服务期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试行职教师范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急需职教师资的地区、部门或企业可设立职教师范专业奖学金,享受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各地
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职教师范生到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
3、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不仅可以评聘教师职务,同时,也可以申请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各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评审组织应接受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
4、要进一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和住房等生活条件,不断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使广大职教教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书育人中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方针、政策,把解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住房问题
,纳入本地区或本部门教师住房的总体规划。
要重视解决教师的公费医疗问题,建立教师定期身体检查制度。
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解决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使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更好地适应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19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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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299号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的要求,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本辖区淮河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9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李 雪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li.xue@zhb.gov.cn

附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五日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淮河流域是“九五”和“十五”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的要求,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淮河计划》)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淮河计划》为依据,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以规划区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治理城市污水和垃圾,大幅度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淮河计划》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确保治污目标如期实现。

二、实施原则

(一)以规划区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围绕2005年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目标,以规划区为基础,重点监督跨界水质,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在体现流域治理和区域治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要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水质影响的程度、范围,结合各区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着重解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的水污染问题,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三)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要以规划区为基础,根据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淮河计划》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各个规划区的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三、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

l、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前,在保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的情况下,确保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淮河流域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4.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46.6万吨,COD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39.3%,氨氮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1.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9.1万吨,氨氮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25.7%。

2、阶段性目标

距离《淮河计划》目标的实现时限仅剩下两年多的时间,治污工作年度目标如下:

(1)2003年目标

淮河流域江苏、山东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33个)

(2)2004年目标

淮河干流、南水北调淮河流域安徽控制区及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73个)

(3)2005年目标

《淮河计划》目标全面实现。淮河干流、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城市饮用水源地等50个断面水质达III类;46个断面水质达IV类,3个断面达V类;12个枯水期无天然径流和主要闸坝控制河道断面水质COD浓度低于70毫克/升。

(二)规划区和相应控制单元

2003年治污工作应围绕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确定的淮河流域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及洪泽湖规划区、山东南四湖规划区及沂沭河规划区共4个规划区的33个控制单元展开,确保淮河流域江苏、山东南水北调输水线路水质明显好转。

控制单元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新通扬运河、北澄子河、入江水道、淮河盱眙段、大运河淮阴段、大运河宿迁段、大运河邳州段、不牢河、房亭河、沛沿河、徐沙河、复兴河等12个控制单元及洪泽湖规划区的老汴河1个控制单元,山东南四湖规划区的东鱼河、梁济运河(李集、邓楼)、泗河、白马河、老运河(济宁段、微山段)、赵王河、西支河、光府河、韩庄运河、城郭河、峄城沙河、薛城小沙河、老万福河、泉河、洙水河、洙赵新河等18个控制单元及山东沂沭河规划区沂河、邳苍分洪道2个控制单元,重点解决江苏徐州河段和山东的南四湖区域污染问题。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江都西闸、高邮、金湖、老子山、淮阴(大)、宿迁、邳州、蔺家坝、土山、沛县沿河口、沙集西闸(上)、复兴闸上等12个断面和江苏洪泽湖规划区的洪泽湖临淮乡1个断面,山东南四湖规划区的西姚、李集、邓楼、尹沟、马楼、西石佛、老运河(微山段)、扬庄闸上、北外环桥、东石佛、台儿庄大桥、群乐桥、贾庄闸上、薛城小沙河口、老万福河口、牛庄闸上、公路桥下、喻屯等18个断面和山东沂沐河规划区的韩旺、林子2个断面。

2004年,在巩固淮河流域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洪泽湖规划区及山东南四湖、沂沭河规划区南水北调东线控制单元治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淮河下游规划区及南四湖、沂沭河规划区其余控制单元的治污力度,全面加大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安徽规划区的治污力度,完成73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程,全面实现淮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和淮河中游河南敏感区水质的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安河、串场河、射阳河、灌溉总渠、斗龙港、灌河、新洋港、盐河(灌南段、灌云段)、蔷薇河干流段、西盐大浦河市区段、排淡河干流段、青口河干流段、石安河干流段、东门五图河干流段、新通扬-通榆河、濉河、六塘河、古山河、怀洪新河、九里沟-杭家铺大桥姜堰段、泰西-洪林大桥姜堰段、泰西-洪林大桥泰州段、朱庄-兴化市出水断面泰州段、朱庄-兴化市出水断面兴化段、大运河扬州段、古运河、宝射河、通扬运河扬州段等29个控制单元,南四湖规划区的万福河、薛城沙河、新薛河、北沙河等4个控制单元,沂沭河规划区的沭河莒县莒南段、新沭河临沭段、白马河郯城段、枋河、武河、沙沟河、沂南小河、沭河等8个控制单元,洪泽湖规划区的包河、浍河(黄口、固镇)、沱河(永城、宿县)、池河、白塔河、濠河、新汴河、濉河、怀洪新河、奎河等12个控制单元,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的黑河、沙河、北汝河、清异河、贾鲁河、颍河、涡河、惠济河、古宋河、大沙河等10个控制单元,淮河中游安徽规划区的淮河、谷河、颍河、西淝河、涡河、黑泥泉河、沣河、淠河、东淝河、史河等10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小王店、东台廉贻大桥-阜宁啤酒厂、阜宁磷肥厂-射阳闸、苏嘴-六垛闸、大团桥-斗龙闸、响水西城湾-陈港、大纵湖出口-新洋闸、南闸、伊山北桥、临洪闸、向阳桥、大板跳闸、坝头桥、浦西桥、杨集大桥、古贲大桥、洪农大桥、石渡、徐淮路、双沟大桥、杭家铺大桥、洪林大桥、泰东、朱庄、冷冻厂、施桥船闸、新开河口、望直电厂、油库桥等29个断面,南四湖规划区的方庙、十字河大桥、洛房桥、王晁桥等4个断面,沂沭河规划区的高峰头、大兴桥、三捷庄闸、角沂、310公路桥、沙沟桥、张庄、邵店桥等8个断面,洪泽湖规划区的马桥、黄口、永城张桥、固镇、公路桥、天长华工厂、宿县芦岭、凤阳、泗县公路桥、泗县八里桥、五河、黄桥等12个断面,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的沈丘李坟、刘李渡口、大陈闸、高村桥、西华大王庄、沈丘纸店、鹿邑付桥闸、东孙营闸、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等10个断面,淮河中游安徽规划区的胡大涧、沫河口、阜南、颍上段下游、利辛段、蒙城段下游、临泉段下游、工农兵大桥、新安渡口、五里闸、红石嘴等11个断面。

2005年,在巩固前两年治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完成淮河上游河南规划区的淮河、浉河、潢河、史灌河、洪河、汝河等6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作,全面实现《淮河计划》目标。

四、实施重点

(一)重点区域

淮河流域治污的关键在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和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的关键在江苏徐州段和山东南四湖区域。2003年和2004年,重点实施该区域治污项目。

淮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共涉及33个控制单元,需建设城市污水处理、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点源综合整治5类项目235项,投资108.3亿元。治理重点光府河、城郭河、洙赵新河、老运河、泗河、东鱼河、白马河、老运河(微山段)、梁济运河、不牢河等10个控制单元。

(二)重点工作

“十五”淮河流域治污工作的重点是:

1、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COD和氨氮总量控制方案,按7个规划所对应的控制单元,层层分解,分区进行治污工作,分区完成削减任务。应于2003年底前完成总量控制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2、配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大幅度改善调水区域水质。

淮河流域江苏、山东两省南水北调东线输水线路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点源综合整治、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5类项目235项应于2003年底前全面开工,力争在2004年见效。

3、继续狠抓工业污染源,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通过抓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来实现工业污染排放量的削减。

(1)各省应于2003年底前,制定制浆造纸、酿造和制革等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

(2)按照容量总量控制的原则,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2003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加大氨氮污染物总量削减力度。对日排氨氮100公斤的工业污染企业,要进一步提出稳定达标要求。

(5)加强淮河流域19家工业污染大户的治理和监管。

(6)加强淮河流域新建工业污染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4、加大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力度。

(1)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对于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检查,对运行效率不高和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没有脱氮除磷工艺的,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对于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做到管网配套建设,管网不配套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对于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工程的实施进度。管网不配套的项目或没有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除磷工艺。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2)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5、农业面源治理

(1)农业面源治理的重点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规范化的管理,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污水于2003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水冲式养殖和散养式养殖必须坚决取缔。

(2)应在淮河干流及重点水源地保护河段划定农药、化肥禁施区,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的削减计划,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污染。

(3)在淮河流域南四湖、洪泽湖和骆马湖区域积极建立有机食品基地、绿色食品基地、无公害食品基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解决农业面源对湖泊的污染问题。

6、生态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1)在省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应加强生态隔离带、湿地建设,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的入河量。

(2)对沿岸城市河段继续进行综合整治,加强河道管理,改善地表水环境,保护水环境风貌。

7、饮水工程

(1)通过实施严格的工业、农业污染控制和禁磷等手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清洁。

(2)调查农村地区饮用水现状,通过实施打井工程,努力解决农村的饮用水问题。

8、强化管理

(1)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努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2)针对省界以及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制定“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在枯水期、调水期等特殊时期,对相关的工业污染源提出限产限排的要求,并提出相应的生态需水量要求,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3)加强对314个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四省环保部门应针对各自辖区的入河排污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监测,统一监管,为实现污染物入河量削减目标提供可靠保证。

(4)四省应针对人民反映强烈、又能进行有效治理的污染问题制定“亮点工程”计划,着重先期解决人民关心的水环境污染问题。

9、继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并按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状况。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五、资金来源

《淮河计划》项目总投资255.9亿元,其中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项目投资108.3亿,筹资方案及额度与东线治污规划保持一致。剩余147.6亿元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承担,国家予以适当支持。淮河流域四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和国外资金等,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督促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淮河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工作正在不断完善和健全,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突出。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单一的以律师辩护形式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使律师业务范围比以前增加了。这种提前介入不同于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应当说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新的律师业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法》第25条和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自从《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业务很多,但是遇到的问题也不少。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实现,律师会见难已是有闻目睹的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现在是一定派员在场,即使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即不能涉及案情,又奈于侦查人员在场与犯罪嫌疑人也无法沟通。现在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只是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你请了律师,家里一切都好让你放心”,再多一点就是“你和家里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转达(当然不能涉及案情)”等等。受委托的律师无论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还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情,都不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目的,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法律规定,受委托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了解法律,对如何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清楚,因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工作。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精神,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1、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权利及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
事政策;
10、其他相关问题。
二、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是指受委托的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
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是指受委托的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向侦查机关及其上级,或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介入诉讼后,如果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应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凡具备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而不必逮捕的,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法律规定的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控制犯罪而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整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客体的地位,与侦查机关的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对等,犯罪嫌疑人只是处于一种接受审查的被动地位,其行使的诉讼权利相当有限,特别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更为如此。所以,以上所列的内容是受委托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内容,也是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做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发挥律师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司法公正,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北洋律师事务所

李东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