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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16:55:18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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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


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04-22

教基[2000]20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精神和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下简称“两个工程”)的要求,为了确保“两个工程”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实际出发,发挥优势,量力支持,相互学习,加强交流;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要为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发展做贡献;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支教的人员,要学习贫困地区学校教师的艰苦奋斗精神和朴实的工作作风,贫困地区学校教师要学习支教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和教学及管理经验;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为基本形式,以贫困地区为支援对象,以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学校为重点,促进贫困地区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增加受援地区的经济负担。

  二、实施范围

  (一)“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对口支援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6号)确定的开展扶贫协作的对口关系实施,即北京市支援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支援甘肃省,上海市支援云南省,广东省支援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支援陕西省,浙江省支援四川省,山东省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辽宁省支援青海省,福建省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市支援贵州省。“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对口支援关系。

  (二)东部地区有关省(直辖市)各选择100所学校、计划单列市各选择25所学校,与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选择的相应数量的贫困地区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子。先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 西部大中城市支援学校数量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受援学校的相应数量和对口支援关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两个工程”的受援学校原则上不应重复。

  (三)受援地区原则上应是2000年前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国家及省级贫困县。为便于工作,应适当考虑受援地区的交通、气候、语言、生活条件等因素。

  (四)选择受援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重点,集中支援国家及省级贫困县的相对薄弱学校。小学校均规模一般在200人以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对口受援学校规模可适当缩小。

  (五)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做力所能及的支援工作。

  三、期限和目标

  “两个工程”的实施暂分为两期,每期两年左右,从2000年开始启动。第一期结束前一个月,第二期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名单应予确定。通过“两个工程”的实施,逐步构建起东部地区、西部大中城市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的桥梁,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缩小东西部地区教育水平的差距,着重在基础教育方面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支持。

  四、援助任务

  (一)支援学校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到受援学校任教或担任校领导职务,帮助提高受援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可选派中青年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和培训,具体人数由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双方协商确定。

  (二)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具和图书资料等,包括使用过但仍可用的计算机、电视机、录像机等。

  (三)双方学校可开展“手拉手”活动。支援学校学生可自愿向受援学校贫困学生提供用过的课本和多余的文具、玩具及衣物等。

  (四)其他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

  五、有关政策

  (一)到贫困地区支教的教学和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保险费、医疗费、各项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费用由支援地区的财政部门负担。

  (二)受援地区应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给参加支教的人员提供方便,免费提供住宿。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支援地区财政部门负担。

  (三)实施对口支援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在职务评聘、转正定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对做出显著成绩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到贫困地区对口支教人员的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6]23号)中有关支教人员待遇方面的规定执行。

  (四)自东部地区支援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至西部地区受援省(自治区)的援助物资的运输费用,原则上由东部地区支援方负担,在西部地区受援省(自治区)内的运输费用由受援省(自治区)负担。

  (五)各有关部门对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要高度重视,给予大力支持。在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地方政府遇到的困难,要尽可能帮助解决。

  六、组织领导

  (一)全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由教育部牵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协助,中组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二)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把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两个工程”,作为东西扶贫协作和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三)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行动,与对方共同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抓紧制定本地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实施方案。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将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及对口支援学校名单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各地要不断地总结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迅速排除困难,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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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折角塞门关闭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规定

铁道部


关于因折角塞门关闭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规定
1992年8月15日,铁道部

近年来,全路发生了多起由于折角塞门关闭造成的行车重大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维护事故定性定责的严肃性,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因折角塞门关闭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均列铁路局(分局)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勘察、分析,查明责任部门的,列该部门责任事故。
二、对隐瞒事故真相、出具伪证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对在列车运行中发现折角塞门关闭,处理得当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在企业奖金分配上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调动企业和职
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并能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现对贯彻《国
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度起,降低奖金税
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四个月至五
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降为20%;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
0%降为50%;六个月至七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七个月以
上的部分,奖金税税率定为200%。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税率也相应降低。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
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部
分,税率为100%;三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
仍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下同)总额

  其“应纳税奖金总额”,是指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扣除核定的免税限额以及按规定准予扣
除的其它免税奖金额后的余额。

  企、事业单位奖金税税额的计算分别为:

  (一)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20%

  (二)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一个月至二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50%-0.3×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二个月至三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100%-1.3×月标准工资总额

  (四)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三个月标准工资以上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200%-4.3×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从一九八七年起,工资调节税税率相应降低,
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不超过7%的部分,继续免征工资调节税,超过部分,
按修改后的税率征收工资调节税,其适用税率表如下:


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次 核定工资总 工资增长总 速算扣
额的% 额占税率% 除率%
一 7%以上 0   0
二 7%~13% 20 1.4
三 13%~20% 50 5.3
四 20%~27%  100 15.3
五 27%以上    200 42.3

  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核定工资总额

  三、随着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
内,根据具体情况自定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鉴此,在征收奖金
税时,除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允许进入成本的部分,可不征收奖金税外,对超
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增资部分以及用职工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浮动工资、津贴、实物等,
均应按规定计征奖金税。

  四、关于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提奖办法,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对企业
提取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免征奖金税的范围和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一九八六年度奖金税的征收管理,仍应按原定奖金税税率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