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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26:21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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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通告终止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解除其涉及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约束力,相关企业可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药品批准文号。现将申请恢复批准文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批准文号,其程序、时限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补充申请办理。申请企业须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其分类为其他项。

  二、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批准文号尚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证明文件: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
  2.中止该品种批准文号文件;
  3.终止该品种保护文件;
  4.原该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
  5.原企业更名的须报送企业更名文件;
  6.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出具的该品种没有其他企业续保的证明文件。

  (二)技术资料:
  7.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本剂型的现场考核报告;
  8.该药品生产企业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的自检报告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对该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9.该品种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10.拟采用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三、申请恢复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按药品补充申请的有关要求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符合要求的按照现行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发给该药品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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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5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5号


  为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发挥海关职能作用,切实做到政策解难、手续解繁、营造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
  (一)提供准确快捷的统计信息。
  加强对进出口规模、结构、国际市场布局和国内地域分布以及贸易方式结构、市场份额变化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信息支持。
  (二)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
  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快出口退税、调减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管理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调整工作。加快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抓紧完成原产地证书等监管证件的跨部门联网核查、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管理数据库等系统建设,完善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
  (三)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加强咨询服务,发挥“12360”服务热线作用,完善通关应急机制,实现服务热线全国联网和全天候7×24小时服务,及时、有效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紧急、疑难问题。加强窗口服务,在服务窗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海关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
  (四)改进监管模式,提高效能服务。
  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快相关试点步伐,探索建立“管得住、通得快”的监管新模式。继续扩大关检“一次申报(一单两报)、一次查验(共同查验检疫)、一次放行(联网出证放行)”试点范围,作业环节由串联改为并联,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取消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出口转关限制。在不同关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和监管场所间建立多式联运流转货物监管模式。
  (五)帮助企业解决境外通关问题。
  加强与外国(地区)海关多层面、多方位的交流,通过海关境外派驻人员帮助企业有效解决在境外遇到的通关问题。加强与“渝新欧”铁路沿线国际海关合作,积极推动中欧安全贸易航线试点计划、中美“海关-商界联合反恐计划(C-TPAT)”联合验证和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等等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项目,帮助企业享受所在国通关优惠措施。
  二、加快业务改革步伐
  (六)全面推开分类通关改革。
  将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和进出口全领域,提高对高资信企业的通关便利水平,严格落实各项改革配套措施,10月1日前实现分类通关全覆盖。
  (七)加快推进通关无纸化改革。
  加快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步伐,海关与商务部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海关与国家密码局密码产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等跨部门联网应用项目,提前到年底完成开发并上线运行。逐步取消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现通关全过程无纸化作业。
  (八)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
  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11月15日前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放宽至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
  (九)调整企业分类标准。
  将AA类企业评定标准从年出口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下调为50万美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未达到50万美元或进出口报关单票数未达到3000票的,企业报关差错率虽超过3%、5%,但记分次数总计不超过20次的AA类、A类企业,暂不下调其管理类别,保持企业原分类等级;此前已下调AA类、A类企业类别的,经申请恢复企业原分类类别。对A类生产型企业适用较低查验率、实施更加便捷的通关待遇。
  三、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十)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
  从10月1日起,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收汇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报关单条码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加快办理取消ATA单证册调整费和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2个收费项目的工作进程。
  (十一)优化税收征管方式。
  加快推广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在9月底完成长三角地区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推广和切换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全国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推广和切换。加快制定《〈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实施办法》,运用保金、保函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免担保待遇。
  (十二)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对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案件从快处理。
  四、简化保税监管手续
  (十三)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自产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对B类及以上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企业在提供有效担保条件下,可在内销当月办理集中纳税手续。
  (十四)进一步简化保税监管手续。
  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线进出区手续,扩大进出区“两单一审”业务改革试点范围。积极开展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两仓整合”试点,实现两仓政策叠加,同时辐射国际国内市场。研究出台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简化联网监管企业核销手续,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从企业ERP系统中提取工单数据,利用工单简化电子帐册的报核。
  五、维护公平贸易秩序,营造健康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实际监管,提高监管质量。
  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物流的有效监管,完善运输工具、舱单、监管场所、查验“四位一体”的物流监控体系建设。加强海关执法统一性建设,实现执法原则、执法标准和执法要求的基本统一,有效规制自由裁量权,在2012年年底前使所有AA类企业在全国各个口岸现场享受同样的通关便利。加强实货监管,确保相关查验规定落到实处。
  (十六)保持打私高压态势,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
持续深入推进“国门之盾”专项行动,保持打击货运渠道走私和非设关地走私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专业性、团伙性走私;不断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遏制走私违法活动势头,为广大守法企业营造规范、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9月27日






关于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加强经济检查工作,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这对提高办案质量,依法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在强化经济检查工作中做出了一些不恰当的规定,如直接向经检
队、站及其工作人员下达年度或季度查处案件的数量和罚没款指标,并以此作为奖励的条件等。这种做法,助长了经济检查人员“为钱办案”的思想,容易导致出现“查必扣,扣必处,处必重”的现象,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秉公执法。为了纠正这种倾向,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数量和罚没款指标,已经下达的,应予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达这类指标的,应建议取消。
二、衡量经济检查工作的好坏,要从办案质量、执行法规和政策的水平、组织纪律性等各方面综合考察。
三、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全面衡量,并注意重点奖励那些查处大要案件的有功人员,可以一案一奖,也可以定期奖励,但严禁规定必须完成一定的案件数量和罚没款数额后才予以奖励。
四、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要强调组织性纪律性,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21号文件中关于“实行以条条领导为主”的规定,对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五、严格按照办案程序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切实防止查办案件中的主观随意性。对扣留的财物,除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外,在案件查清结案前,一律不得先行处理。对处罚不当的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



199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