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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18:29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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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无证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无证制作电视剧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设备、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和转让许可证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设备、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设施,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四、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外,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删去第四十三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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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联[2001]30号


  最近,部分省、市在安全大检查中发现,一些无证伪劣锅炉压力容器进入中小学校,造成大量事故隐患。为了加强中小学内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教育部决定,立即在全国中小学内开展一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部署对本辖区内中小学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的安全检查。重点清查无证锅炉使用、常压锅炉承压使用、茶水炉烧蒸汽和无 证操作等违规行为,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中小学锅炉使用情况,提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安排人员开展技术检验和安全监察。

  2.这次检查是当前正在开展的锅炉压力容器普查登记和整 顿治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1]47号)的要求实施。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由持有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经检查,满足安全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检查中发现的无证制造的锅炉、存在安全隐 患的锅炉、安全附件不符合要求的锅炉、没有办理使用注册登记领取《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以及司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待事故隐患得到解决,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锅炉停用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妥善安排好师生生活。

  3.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打击无证制造锅炉、查处制假制劣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制定措施,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制造、无证安装以及故意误导消费者、蒙骗用户的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跟踪监督,记录在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严肃查处。

  4.经检查和整顿治理后,学校应按要求在锅炉的明显位置喷涂警示标识。常压热水锅炉上喷涂“不得承压使用”,茶水炉上喷涂“不得用于烧蒸汽”、热水锅炉上喷涂“热水温度不得超过95℃”(符合规定的高温热水锅炉除外)。

  5.加大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在配备新锅炉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司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规章和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中小学校领导和广大师生认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重要性,了解安全使用的基本常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教育行政部门于 8月底之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教育部书面报告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教育部联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系人:柯振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锅炉处)

  电话及传真:010-62020997; 教育部联系人:章英思(基础教育司)

  电话:010-66097224,传真:66097346。


文化部关于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从事下列活动的,均应报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进行内容审查:
(一)进口音像制品用于出版的;
(二)进口音像制成品用于销售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
二、音像制品的种类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等);
(二)纪录片;
(三)美术片(含动画片等);
(四)专题片;
(五)音乐节目(含音乐MTV节目)。
三、送审材料和节目样带(片)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音像市场处。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电话:010-65551860,65551863。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