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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0:57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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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7号


永修县、湖口县、都昌县、星子县、庐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

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公告》精神,切实加强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确保采运砂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及《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协调执法,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利责挂钩”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市采砂办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鄱阳湖九江水域的采砂行使统一管理权,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沿湖各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沿湖县(区)采砂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市采砂办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协助和配合做好采砂现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 成立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由市采砂办主任担任指挥长,沿湖县(区)分管县(区)长和市采砂办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沿湖县(区)采砂办主任和市采砂办综合协调部、计划财务部、生产安全管理部、市场营销部、监督检查处(综合执法队)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在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

指挥部下设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队和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分别负责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监督检查、综合执法与可采区生产经营管理、现场监管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第五条 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队人员组成与装备保障

(一)人员组成。从市水利、公安、海事、港航等部门具有执法资格的人选中,抽调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设队长1人、副队长2人、执法人员10人。

(二)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队的主要职责

1、负责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的协调执法和监督检查指导。

2、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开展采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4、对出入鄱阳湖九江水域的采运砂船只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采区采砂船按“五定”要求作业,责令未经许可进入采区的采砂船,按指定地点集中停靠管理。对违法违规的采、运砂船进行依法处理,并促其补缴相应的税费。

5、抓好鄱阳湖九江水域禁采区和禁采期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6、搞好鄱阳湖九江水域治安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幕后策划、指使、破坏、妨碍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欺行霸湖、非法收费、敲诈勒索、拦船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7、做好与省运砂流动检查点的配合协调工作。

8、及时向指挥部和市采砂办报告工作。

(三)装备保障。配备执法船3艘,艇4艘,救身衣、救身圈若干。

第六条 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装备保障与运行安排

(一)人员组成。在沿湖的永修县、都昌县、星子县、庐山区、湖口县分别设立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由市采区办根据采区大小、采砂船数量和控制开采量等因素确定人员数量和素质条件要求,按照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利责挂钩和属地原则,分别从海事、港航和所在县(区)水利、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设所长1人,由市采砂办副主任兼任;副所长3人,由市采砂办生产安全管理部部长、市场营销部部长和采区所在县(区)采砂办主任担任;工作人员若干人。

(二)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主要职责

1、负责可采区生产经营管理与现场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以及采砂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采砂管理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确保采砂管理人员人身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廉政安全。

2、宣传贯彻采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检查采砂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砂许可证或有关批文,是否存在转让、买卖、涂改等情况。

4、检查采砂船及其采砂设备是否与被许可的船只相符,检查采运砂船是否安全适航,是否按规定设置标识和显示信号。

5、检查采砂船的技术人员及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审查采砂船的采砂作业方案和计划,确保采砂作业按采砂许可证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7、检查采砂船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8、检查采砂船是否在批准的采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作业方式和开采控制高程进行采砂作业;

9、检查采砂作业是否按照要求处理弃料、排污及生活垃圾;

10、检查采砂船和运砂船在作业现场的生产、停靠、装载、进出采区等是否遵守规定。

11、对采砂船的作业和运砂船的装载,出入采区的秩序进行监管,并对生产、销售装载的湖砂进行计量核定和签证;

12、依法统一征收税费,依法查处拒缴、拖欠行为;

13、对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与查处;

14、对离港运砂船,查验采运砂相关票据。

15、如实记载现场监管情况。

16、及时向指挥部和市采砂办报告工作。

(三)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下设三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保障组:设组长1人,由采区所在县(区)采砂办主任兼任;副组长2人,由采区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和渔政分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炊事员、管理员、船员等)若干人。负责协调采区管理各项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2、生产经营管理组:设组长1人,由市采砂办市场营销部部长兼任;副组长1人,由采区所在县(区)水利局副局长担任;票据管理员3人,由财政、海事派员担任;总收费员3人,由港航派员担任;总计量监督员3人,由采区所在县(区)水利局派员担任;站泵计量员收费监督员若干人。负责采砂生产管理、计量收费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燃料供应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组下设若干个计量收费监管班。每个班负责对1-10艘采砂船的计量收费监督工作。每个班设班长1人,由由采区所在县(区)采砂办派员担任;副班长1人,港航派员担任;站泵计量收费监督员按每艘采砂船3人配备,由港航和采区所在县(区)采砂办派员担任。计量收费监管班负责对采运砂船的采运砂进行计量核定和经营收入与部门规费的收取等工作。

3、安监纪检保卫组:设组长1人,由市采砂办生产安全管理部部长担任;副组长2人,由采区所在县(区)水上公安派出所长和采区所在乡镇派员担任;纪律监察员2人,由市和采区所在县(区)纪检监察部门派员担任;安全生产监督员2人,采区所在县(区)安监局派员担任;安保员6人,由采区所在县(区)公安部门派员担任。负责采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区维稳、纪律检查、票据查验、安全保障、事故处置等工作。

(四)装备配置

每个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部,由市和所在县(区)各安排1艘,作为执法船为现场监管指挥船。同时,根据需要从海事、港航调配执法艇数艘。

(五)运行安排

1、采区生产作业时间每天14个小时,从6:00至20:00。实行两班现场监管制,即首班从6:00至13:00,末班从13:00至20:00。

2、对每艘采砂船,实行计量收费监督员旁站式管理。

第七条 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人员由市采砂办统一培训后上岗。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队和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的工作经费在采砂经营收入中统一安排,核定基数,包干使用。

第九条 统一规费征收。对水利、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的采砂规费,由相关部门委托市采砂办统一收取。

第十条 建立和健全砂石市场销售定价机制。采砂现场交易的砂价由生产经营管理组根据砂石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征询采砂船主与运砂船主双方洽谈的意见,向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提出决策依据;再由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拟定当日采区的统一价格,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采砂计量收费与生产作业管理机制。采砂计量由站泵计量收费监督员、采砂船主与运砂船主三方签字核定。采砂经营收入和部门规费收入,由站泵计量收费监督员按照指挥部批准的统一价格与国家有关规费收取标准,向采运砂船主办理开票收款手续后,方可生产作业。每个站泵计量收费监督员下班时,必须将所收款额全部上交到总收费员,并将当日生产、销售、收入等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市采砂办生产安全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和计划财务部。

第十二条 采砂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以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一丝不苟、严谨认真的态度,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切实做好采砂生产经营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采区现场监督监管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市采砂办《采砂管理人员工作纪律》。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禁止打朴克牌、打麻将,禁止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第十四条 对违纪的采砂管理人员,一经发现,情节轻者按《采砂管理人员违纪处罚若干规定(暂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违法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市采砂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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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



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它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或养护、维修的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工作。利州区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主城区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元坝区、朝天区的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涉及燃气、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城市道路挖掘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和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

各有关部门和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第五条 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

(二)不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全市性的重大公共活动期间;

(三)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四)具备条件的安排一槽多线分层铺设。

第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未经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八条 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应当申领填写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公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市政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四)包含施工(挖掘和修复)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污水排放方式、垃圾处理及施工安全组织方案等内容的施工方案;

(五)规划建设和公安交通等部门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可以先行开挖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申请补办许可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应当先向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做出不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应当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置费等相关费用。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维护、维修。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许可范围、许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挖掘和恢复;

(二)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施工公示牌;

(三)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

(四)按公安、交通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等设施;

(五)施工污水需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挖掘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并清理现场,通知城市道路挖掘、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移交竣工资料,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挖掘城市道路时限或者增加面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造成路面开裂、坍塌及地下管线损坏或其它安全隐患的,挖掘单位应及时通知城市道路挖掘、公安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时采取安全处置措施,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挖掘单位具有相应市政道路施工资质并要求自行恢复经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挖掘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市政道路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恢复的,须将恢复委托协议报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挖掘恢复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期限为1—2年。

(一)挖掘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路面恢复后,应及时通知规划建设和城市道路挖掘主管部门进行初验。规划建设和城市道路挖掘主管部门现场初验合格后,出具初验凭证。城市道路挖掘恢复质量保证期的起始日期以初验凭证的注明日期为准。

(二)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出现路面沉陷、裂纹或方砖松动等现象,挖掘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修复,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三)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道路恢复质量问题,挖掘单位未按期实施二次修复的,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市政道路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予以扣除。凡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两次道路修复质量问题的,挖掘单位交纳的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质量保证期内未出现道路恢复质量问题,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五)质量保证金按照市政设施赔偿费标准计算。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相关手续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及时告知城市道路挖掘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属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路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法定的市辖区范围内城乡建设统筹规划区,包括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的全部区域。

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是指广元中心城区中的核心城市区域:东至大石场镇,西至盘龙场镇,南至南山山脊,北至工农—黑石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区(县)体检站:
  《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卫生局第1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做好本市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44号)从2005年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招生体检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工作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高校、中专和技校的招生体格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市招生体检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市招生体检组承担。
  (二)市招生体检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部委制定的招生体检标准;负责对区(县)及本市三线单位招生体检站站长、主检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对招生体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组织落实全市性招生体检任务;在普通高校招生期间,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体检的事务;处理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
  (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招生体检工作。各区(县)招生体检的日常工作由各区(县)招生体检站和各区(县)招生办承担。
  建立由区(县)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招生体检站、招生办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在联席会议上,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事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招生体检任务和中学分布情况,指定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组建招生体检站承担招生体检工作;也可指定区域内常设体检站作为招生体检站,承担招生体检工作。
  二、招生体检站基本要求
  (一)为保证体检质量,招生体检队伍应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医务人员组成。要选调思想作风好、政策观念强、业务技术好、工作认真、遵守纪律、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参加招生体检工作;体检各科负责医师要由临床技术骨干担任;主检医师由临床经验丰富、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要确保招生体检队伍的相对稳定与新老搭配相结合,有招生体检经验的医务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
  (二)每个招生体检站应设下列科室:宣教候检室、裸眼视力室、矫正视力室、辨色和外眼检查室、听力检查室、五官和嗅觉检查室、血压测量室、内科、外科(包括测身高、体重)、放射室、主检室、化验室、心电图室、计算机(统计)和站长室。
  (三)招生体检站应根据年度体检安排(日检量),配备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业务用房。
  三、招生体检站主要任务
  (一)各招生体检站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招生体检标准和《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体检并作出体检结论。
  (二)各招生体检站要会同区(县)招生办(学校)认真做好体检接待和咨询服务,妥善处理体检争议和纠纷。
  (三)各招生体检站应按市招生体检组和市高招办的工作要求,做好各项统计、汇总和年度招生体检工作的总结,及时上报。
  四、其它
  (一)凡从医院抽调参加招生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在此期间应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二)本市三线单位招生体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招生体检站岗位职责
  2、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

招生体检站岗位职责

  一、站长职责
  (一)在区(县)卫生局分管局长(医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在市招生体检组的业务指导下,主持站内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协调区(县)招生办(学校),组织安排好本辖区的招生体检工作。
  (三)组织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熟悉有关政策和法规,掌握有关招生体检标准和《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统一认识,统一要求,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组织试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内部管理,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确保招生体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主检医师职责
  在站长领导下负责全站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
  对各科体检项目(以内、外科为重点)进行复查。
  (三)负责审查体检表格,按照相关体检标准作出体检结论。
  (四)定期组织专题讨论,解决招生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三、各科医护人员职责
  (一)在站长领导和主检医师业务指导下,开展招生体检工作。
  (二)按照《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中本学科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根据相关体检标准作出本学科的体检结论。
  (三)体检时发现漏检等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体检标准和《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等有关招生体检工作的文件,提高招生体检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三、佩证上岗,坚守岗位;不得将与体检无关的人员或物品带入(放入)体检场所,不得将体检表、化验单等交给无关人员,维护正常的体检秩序,保持体检场所安静。
  四、体检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体检时认真细致,礼貌用语,文明体检。体检结束后做好登记、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按照《体检表书写规范》进行填写,并保持体检表整洁。
  六、遵守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七、搞好环境卫生和预防消毒工作。
  八、加强团结,密切配合,参加招生体检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