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东府〔2010〕39号),促进专利技术运用与产业化,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推动我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加速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产评估与交易资助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推动我市专利资产评估与交易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产特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以及其他许可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我市单位因下述情形而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资产进行的评估: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
(二)引进优秀专利资产;
(三)重大科技项目立项;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承担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业务的评估机构需取得放贷金融机构认可。
评估机构收费应符合《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或认定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在东莞从事专利资产交易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产评估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是专利资产的合法拥有人;
(三)专利资产评估以前应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
通过许可或转让而实施的专利资产,应由受许可单位或受让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资助申请。
个人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公司,由公司发起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公司提出评估资助申请。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以下条件对拟进行评估的专利资产进行审核:
(一)专利技术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资产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我市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三)专利评估申请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以及没有被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市知识产权局对单位专利资产质押贷款前的评估审核除应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专利资产交易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委托该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二)需办理完毕专利资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交易的专利资产项目实施地应在东莞。
第三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十条 专利资产评估资助采取总额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单位专利资产评估实行按评估费一定比例资助;对专利资产交易实行按交易额一定比例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额度:
(一)对专利资产评估的资助
单位利用专利资产质押贷款,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成功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东莞实施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等而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市财政按其实际发生评估费用50%的上限给予资助,且同一笔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专利资产交易的资助
按交易额1%的额度进行资助,同一交易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产质押贷款评估资助的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资产质押贷款评估资助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资产评估对象(单项专利资产或专利资产组合)的法律状态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等。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评估机构资质证明;
(五)专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发生额证明;
(七)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及质押贷款合同、金融机构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证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其他情形专利资产评估资助的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资助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资产评估对象(单项专利资产或专利资产组合)的法律状态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等。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转让或许可实施合同(实施许可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局出具的合同备案证明);
(四)评估机构资质证明;
(五)专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发生额证明;
(六)专利项目在东莞实施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专利资产出资所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受让方的营业执照以及专利资产项目实施方案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对专利资产交易资助的交易机构须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资产交易资助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转让合同、转让登记证明;
(四)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五)专利资产交易方案;
(六)交易发生额证明;
(七)专利项目在东莞实施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专利资产出资所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受让方的营业执照以及专利资产项目实施方案等);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并由市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资助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助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暂定施行三年。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通知
黄政规〔2011〕4号
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已经第六十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必须严格遵守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长负责制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根据资金使用的不同性质、内容和数额,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呈报、分级审批。
第四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平均进度办理拨付。市政府确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支出,由申请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五条 年度预算中未下达到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市政府确定需专项审批的,由申请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年度预算中未下达到部门(单位)的其它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调度情况审批拨付。
第六条 年度预算中的结算性支出,按照有关结算政策、规定,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中的行政会议费,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发〔1996〕6号)要求办理,其中2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超过2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中的预备费动支,由市财政局根据公共项目需要,提出动支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支出,凡超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幅度,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整预算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预算后,方能按程序追加。
第十条 上级专项补助已有明确项目用途的,由市财政局审批拨付;需市政府分配的防汛、救灾、移民建镇、社会保障、扶贫、以工代赈、水利建设、国债转贷等政策性较强的或涉及民生的专款,由有关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中的政策性亏损退库、政策性返还支出和一般增值税退税,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按《黄冈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8〕52号)要求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有关非税收入的减征、缓征和免征,由市财政局会同征收部门按相关政策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政策规定,市级财政一律不对外发生信贷业务和提供财政担保。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的报告,先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方案,提交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过程中,要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及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机制,逐步扩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以及投资评审范围,评价或评审的结果作为各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的重要审批依据。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员,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市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0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