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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20:21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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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办理,是指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窗口,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办理模式,根据各自权限,由主办窗口会同有关审批部门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审批。

第三条 联合办理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和需要市级初审并上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四条 中心设立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办理窗口和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窗口(以下统称联合窗口)。其中,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办理窗口由中心业务科和发改、规划、建委、国土、房管、环保、公安(消防)、人防等主要服务窗口共同组成。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窗口由中心业务科和工商、文化、公用事业、卫生、公安、商务、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税、地税等主要服务窗口共同组成。

联合窗口的职责:统一受理联合办理事项的申请;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类型,确定主办窗口;负责对各联办阶段的审批服务跟踪,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项目办结后,负责统一送达办理结果。

第五条 主办窗口的主要职责:根据联合窗口确定的联合办理事项,牵头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调度各相关窗口,及时向联合窗口反馈办理结果。

审批服务事项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的单位窗口为主办窗口。市工商局窗口为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主办窗口。市商务局窗口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主办窗口。市发改委窗口为建设工程立项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市规划局窗口为建设工程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市建委窗口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阶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阶段主办窗口。电力、水利、交通、市政园林工程等专项工程审批阶段的主办窗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其他重大事项由中心视具体情况协商有关部门确定主办窗口。

第六条 与联合办理业务相关联的部门窗口(包括暂缓进入中心的部门)为联合办理相关窗口,相关窗口要积极配合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的工作,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参加联合办理并出具办理意见,保证联合办理工作有序实施。

第七条 重大事项由中心直接牵头办理,召集、主持联审会议,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窗口首席代表参加。

第八条 建立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召开,研究解决联合办理过程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一)一门受理。联合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后, 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列出所需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及传递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提供告知单和表格,并指定主办窗口。

(二)抄告相关。主办窗口对受理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抄告制或联审制。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窗口通过中心审批网络向相关窗口发送联办通知,移送相关资料;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窗口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

(三)同步审批。

实行抄告制的审批事项,各相关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及时进行同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主办窗口。

实行联审制的审批事项,由主办窗口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相关窗口参加联审,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联审会议由主办窗口主持,相关窗口首席代表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相关窗口。

多个窗口需要审查相同的资料,由主办窗口组织相关窗口统一审查。需要现场勘察的,由主办窗口组织联合勘察。联合办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收取费用的,由主办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缴纳费用的种类、标准、依据、金额。

拒绝参与联合办理或不接受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协调的相关窗口,联合窗口或主办窗口按既定程序启动,视缺席窗口默认议定事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窗口部门承担。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主办窗口反馈审批结果。主办窗口汇总后报送联合窗口。
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窗口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收到上级批复后,2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相关窗口应提前告知主办窗口和联合窗口,由联合窗口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建设工程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批

市发改委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即启动立项审批阶段联办程序,敦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规划局窗口:3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5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三)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出具环保立项意见,5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市水利局窗口: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五)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市科技局(地震办)窗口:5日内完成地震监督环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核准;

(七)市商务局窗口:1日内出具用地是否属于规划区内菜地用地的意见;

(八)市人防办窗口:5日内完成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九)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窗口联办通知后,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十)市发改委窗口应在7日内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

市规划局窗口在接到联办通知后,3日内完成规划方案审查,5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日内完成建筑方案审查;需要上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2日内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并报告联合窗口。

市规划局窗口在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启动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联合办理程序,敦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人防办窗口:3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二)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三)市文化局(文物)窗口: 3日内完成大中型基本建设文物调查和勘探;

(四)市房管局窗口:5日内完成房屋拆迁许可;

(五)市科技局(地震办)窗口:3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六)市发改委窗口 :3日内完成投资计划的下达;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3日内完成建筑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七)市气象局窗口:2日内完成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

(八)市规划局窗口7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审批

市建委窗口在接到联办通知后,5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并即时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结束后,即时办结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费核算收取;即时办结质量监督手续;即时完成建设劳保费的核算收取;1日内完成档案责任书的签订;2日内办结安全监督备案;1日内办理并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气象局窗口1日内办结防雷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审批

市建委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启动竣工验收审批联合办理程序。市建委窗口组织规划、消防等相关窗口和部门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各参与验收的窗口在验收结束后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市建委在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和工程竣工资料齐全后,5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必须提前验收或验收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长的事项,相关窗口同联合窗口商定后,可组织单独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

第十五条 其他审批环节

市房管局窗口:5日内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四章 企业登记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六条 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工商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即启动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并敦促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卫生局窗口:3日内办结卫生许可证;

(二)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市民政局窗口:3日内完成社会福利机构申办审批;

(四)市文化局窗口:3日内完成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五)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七)市工商局窗口5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1日内完成代码证的审批;

(九)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商务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刻启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并主动帮助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协调、敦促其他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办结时限为:

(一)市工商局窗口: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即时办理代码证预赋码的发放;

(三)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五)市发改委窗口:3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市工商局窗口3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日内完成代码证审批;

(八)市商务局窗口:1日内完成合同、章程批准工作;3日内下发批准证书;

(九)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社团登记、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联合办理责任窗口应履行告知责任,除依法确需保密的,都要对审批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审批责任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联合办理行为的行政监督。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客商投诉中心负责对联合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确保各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办理,并接受申请人投诉。凡拒绝执行联合办理办法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办理时间单位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联合办理中涉及到暂缓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联合办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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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对保护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此类案件仍然不断发生,有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案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力度。
一、要充分认识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重要性。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依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逮捕、受到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保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合法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务必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要切实加大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办非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严重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对那些长时间、多人次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案件,对那些非法拘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对人大代表的司法保护。一旦发现有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案件,要先依法释放,再行查处;凡人大代表向检察机关的投诉,都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办;要采取措施,依法保护被非法拘禁的人大代表的人身安全;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通报,征询意见。
四、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侵权型职务犯罪,查处干扰多,阻力大,调查取证困难,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主动汇报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党委和人大出面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查处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五、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坚持办案程序、办案规范和办案纪律要求。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和预防工作,积极探索杜绝发生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件的措施与途径。
六、要加强领导,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高度重视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抓,亲自抓,做好指挥、协调工作,对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办、指导,支持下级检察院的查办工作,遇有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提上来办。各地检察机关发现和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情况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IP用户陈某不在家,家里的电脑却发出了骂人网帖,被骂人孙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谁来承担侵权责任?8月27日,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发出“(2012)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此案尘埃落定,IP用户陈某向孙某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据悉,此属全国首份以“网”字为编号开头的裁判文书。
为了积累网络侵权案件审判经验,促进网络环境的净化与改善。江西高院在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先后成立了“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审理。并针对网络侵权案件被告一般具有匿名性特点,还出台《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预立案制度”,给予立案条件的低门槛,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借助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合法权益等。本案的成功处理,发出了“(2012)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全国首份以“网”字为编号开头的裁判文书。为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样本,意义重大。

第一,放低立案门槛,以虚拟名称预立案制,是网络侵权纠纷原告维权的前提和基础。从报道中得知,5月29日,孙某登入都昌在线网“茶余饭后”版块时,惊奇地发现有一题名为《变相卖淫》的网帖,文中称孙某为销售产品利用姿色勾引他人,帖中涉及的人名、工作等内容均与孙某相符。孙某气愤难耐,联系了网站,要求删帖并找出发帖人。网站及时屏蔽了帖子,但具体发帖人是谁,称“无可奉告”,因为要查询发帖人的具体身份,必须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行使。次日,孙某到都昌法院以发帖人“Loven”为被告申请预立案。

第二,法院依职权展开调查,是查清网络侵权案件的重要环节。本案中,经过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对网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查出帖子发出的终端IP用户登记为陈某后,于7月5日立案受理此案。使案件的预立案转换为实质立案受理,使案件进入实质性的审判环节。说明法院职权取证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首份网字号裁判文书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警示网民朋友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网络账户及密码”,否则,网络账号和密码被人盗用或者允许朋友使用对他人形成侵害,将引起网络账号和密码所有人的法律责任。如本案,尽管陈某有证据证明发帖当天自己不存在发帖时间,但是,由于其有很多“哥们儿”知道自己的网络账户及密码,其无法排除自己的朋友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可能,因其对密码的保管不善为他人用其网络账号上网发帖骂人留下可乘之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在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只能自食其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同意通过都昌在线网刊登书面道歉信,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告诉广大网友,网上言论有自由,网络侵权要担责。网络账号和密码,妥善保管和保密,以杜绝无良之人利用他们实施侵权,使网络账号和密码所有人承担“飞来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