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23:01:56 浏览: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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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政发[2005]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一日
沧州市招商引资
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专业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创新突破,为我市的对外开放多做贡献,特设立“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奖励基金由香港“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明辉先生倡仪并捐款20万元发起和建立,市财政注入30万元。今后的主要来源是社会力量自愿捐赠。
第三条 奖励基金为专项资金,由市开放办统一管理、单独立帐,按规定核定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先进个人。设一等奖1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2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000元;鼓励奖若干名,奖金各500元。
第五条 评定标准
1、热爱招商引资工作,熟悉招商引资业务和法规政策;
2、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所创新、成绩突出;
3、清正廉洁、热心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开放办(招商局)向市开放办推荐并上报评审材料及表格,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市开放办组成评委会,依据评审材料和考察情况进行评定;
3、由主管开放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4、以一定方式颁发奖金和有关奖励证明。
第七条 奖励的评审结合全市开放工作年度评选活动每年 进行一次。受奖人员除获得奖金外,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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