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
青海省人大
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
(2002年2月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障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北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草原监理机构具体负责草原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民政、卫生、气象、电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共同做好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州、县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火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草原防火工作,依法督促检查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经常性的防火工作,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举办防火知识培训班,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第六条 县、乡(镇,以下简称“乡”)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公约,并定期发布草原火险预报。
第七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驻军(警)部队、农(牧、林)场及村(牧)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服从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八条 草原、森林交界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工作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或防火重点区,制定并落实联防措施。
第九条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草原重点防火期。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或延长防火期。防火期内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出现干旱、大风等火险气候时,可以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
第十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特殊需要必须在野外用火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划定防火隔离带,备好灭火器具;
(二)从事野外工作和副业生产的人员,其生活性用火应当选在安全地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牧民生活性用火的余灰,必须倒在专用的灰坑,严禁乱撒滥倒;
(四)未成年人出牧时,监护人必须进行防火教育并进行检查严禁将火种带入火险区;
经批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草原监理机构的防火管制。
第十一条 草原防火期内禁止使用枪械、爆破等可能引发火灾的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枪械、爆破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草原监理机构应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检查。
第十二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设置火情观察点;
(二)组建以民兵组织为骨干的扑救草原火灾应急队;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寺院、牧民定居点等应配备必要的草原灭火器及工具;
(四)州与县、县与乡、乡与村、村与农(牧)户以及县与旅游组织,应当签订防火目标责任书;
(五)层层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防火期内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防火指挥部每月通报防火情况。
第十三条 在火险区内进行煨桑、殡葬等活动时,要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因煨桑、烧纸等引发草原火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就近的村(牧)民委员会或乡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就近组织当地军民进行扑救,必要时向邻近或上级政府求援,并报上一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乡人民政府或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农牧防火行政主管部门:
(一)威胁居民点和重点设施的;
(二)跨省、州(市)县界的;
(三)威胁原始森林生态安全的;
(四)超过一小时尚未扑灭的;
(五)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 扑救草原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扑火命令后,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扑救草原火灾时,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人员、牲畜、物资的转移和疏散工作。
第十八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草原监理机构应对火场讲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九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制定牲畜放牧计划,调剂放牧草场,妥善安置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并做好人畜疫病的防治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对在扑救草原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是国家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抚恤费用,农牧民、民工和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人或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抚恤费用,火灾肇事人或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医疗费用,并给予抚恤;
第二十一条 扑火所需费用的支付,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县人民政府或草原监理机构对其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生态环境和草场资源产生的影响等进行如实调查,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分别由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或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预防措施得力,连续10年未发生草原火灾的乡;
(二)发生草原火灾后,能积极组织扑救,明显减少火灾损失的;
(三)发现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扑救草原火灾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
(六)与纵火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草原防火期内,擅自进入防火管制区随意用火的,责令其纠正并给予50元的罚款;
(二)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造成火灾隐患的;有火险经劝阻仍不清除的;拒绝或者妨碍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其给予警告,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
(三)故意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处以防火设施设备价值1倍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要求修筑倒灰坑致使余火复燃而发生草原火灭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
(五)无行为能力人随意用火而发生草原火灾的,对其监护人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元~500元的罚款;有(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或者推诿扯皮、不组织扑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火灾损失的;
(三)防火期内因通讯故障延误火情造成损失的;
(四)由于供电企业责任事故,而发生输电线路短路导致火灾损失严重的;
(五)经警告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引起火灾的;
(六)雇主雇用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放牧或其他活动时造成火灾的。
第二十六条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草原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导致重特大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注:(2002年2月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JCB信用卡业务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JCB信用卡业务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一)本规程中的用语定义
a/JCB :JCB CO.,LTD。
b/JCBI :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
c/JCBI〈亚洲〉: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JCB International (ASIA) Limited)。
d/JCBI北京 :JCBI中国北京市的代表处
e/银行 :办理JCB业务,并且开设有备用金帐户的中国国内的建行的总行。
f/代办行 :虽然没有开设备用金帐户,但也办理JCB业务的建行分/支行。
g/特约店 :与JCB及建行签订特约协议的各类商户。
h/特约店代号 :在特约店协议书上,JCBI给特约店的代号。
i/冲数 :由于本操作规程上所规定的理由而进行的退款,或因未履行合约书或操作规程的内
容而进行的退款作业。
j/JCB卡 :由JCB、JCB的直属、附属机构,或由JCB、JCBI承认的公司所发行的信用卡。或者,
JCB、JCBI特别通知建行在两者间达成协议的信用卡。
会员 :在JCB信用卡上记有姓名,并得到JCB认可的JCB卡的持有者。
c/特约协议 :JCBI、建行和特约店签订的在该特约店内受理JCB卡的协议。特约协议的内容须为
建行、JCBI及JCBI〈亚洲〉三方决定并承认。
n/备用金帐户 :JCBI〈亚洲〉为和建行结算,在其总行开设的日元活期存款帐户其存款帐户是有利
息的,建设银行按伦敦同业银行存放利率(LIBOR利率)计息。今后,因日元短期
优惠利率的调整或其他重大事件,存款利率发生相应变化时,建行应提前一周通知
JCBI。
n/JCB授权中心 :会员的利用金额超过授权限额时,给与承认或拒绝(包含取现)的JCB的权力机构。
o/取消名单 :列有无效JCB卡号码的名单。
p/授权号码 :JCBI或JCB授权中心以及JCBI指定的机构为承认在特约店进行的销售而授予的号
码。
q/紧急取消名单 :除取消名单外,JCBI或JCBI〈亚洲〉随时发出的无效卡名单。
y/授权限额 :特约商户无需取得授权号码,即可对会员受理JCB卡业务的最高交易金额。
(二)关于特约店业务
a 银行、代办行应在中国境内尽力建立特约店。
b 银行、代办行就特约店是否正确地办理着JCBI卡的业务,是否备有各类单据(签帐结算单)及取消名单,是否在醒目的地方张贴或放置JCB徽标等,要予以确认,要定期回访特约店,对于特约店的服务及其维护管理,也必须作出努力。
c 银行、代办行必须经常性地对特约店作以下业务指导,并竭力督促其履行。
(对于新建立的特约店,必须进行详细的业务指导。)
〈1〉受理JCB卡时,必须按以下项目确认该卡是否有效。
有效的JCB卡必须符合以下4项内容。
(1)卡的编号没有列在“取消名单”或“紧急取消名单”上。
(2)卡在使用时仍在有效期限内。
(3)卡的正面有卡编号、会员姓名、有效期限、JCB专用激光防伪商标(HOLOGRAM)卡的背面有会员签名的字样,且无任何涂改或损毁。
(4)卡的设计及外观符合标准JCB卡。
〈2〉卡背面的签字必须与签购单据上的签字一致。
〈3〉签帐金额如超过授权限额,必须取得授权号码。
〈4〉签购单上必须能够清楚地阅出有效JCB卡的资料、会员签名、签帐的金额和特约店名称或其代号(由JCB提供的压卡机上记有特约店的名称和代号,如没有JCB的压卡机,则可使用别的压卡机)。
〈5〉结算单上必须写入特约店的名称和建行专用的JCB特约店代号。
〈6〉不得让会员从特约店支取现金。
〈7〉不得拒绝有效JCB卡的签帐。
〈8〉会员签帐时,特约店不得将回扣的金额加在销售金额上。
〈9〉一次的交易额不得分两张单据填写。
〈10〉遇上列入“取消名单”或“紧急取消名单”上的,或有明显涂改的JCB卡,必须拒绝其签帐并把该卡扣留,交予建行。
〈11〉特约店把会员卡面资料压印在签购单上,将特约店代号、特约店名、会员的交易金额全部填入签购单后,让会员签字。
〈12〉特约协议的条件
①特约协议规定,特约店须将会员交易金额的4%支付给建行。
②特约协议上,规定了各特约店的授权限额。
〈13〉根据本规程第十条,指导特约店进行取消单据的处理。
d 银行及代办行应尽快将特约店与建行签署的特约协议及商户介绍说明(如果该特约店具备)寄送给JCBI〈北京〉或JCBI指定的代表处。(寄送地址参照本规程第十一条)JCBI在判定可以缔结的情况下,在特约协议上签名,给予特约店代号,通知银行或代办行。特约协
议要得到JCBI的同意并有其签印才生效。
银行或代办行保管特约协议的存根。
e 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与JCBI之间业已签订特约店协议的特约店,银行、代办行重新签订特约店协议时,必须事先向JCBI说明其协议的必要性等情况,争得JCBI的同意。
f 银行、代办行应尽快将JCBI所编的特约店代号通知特约店,并提供以下有关受理JCB卡业务的必须用品。有关受理JCB卡业务办公用品的关税,由JCBI和银行各负担50%。
(1)签购单
(2)结算单
(3)JCB不干胶张贴
(4)JCB标志牌
(5)压卡机
(6)其他JCBI或JCB〈亚洲〉认为必要的用品。
g 上述f项所规定的用品,未经JCBI的同意,银行、代办行不得用于JCBI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
h 对于JCB特约店,如果JCBI认为有必要终止协议,银行、代办行应解除与该特约店的协议。特约店要停止特约协议时,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银行或代办行。在办理终止协议期间,特约店须继续受理JCB卡,停止特约店业务后,特约店须返还JCB提供的用品。
i 特约店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建行应尽力将根据f项所提供的用品从特约店收回。
j 特约店在没有最新取消名单时,可向银行或代办行索要。银行或代办行在接到请求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取消名单寄给特约店。必须通知特约店,在最新取消名单到达之前,前一次的取消名单有效。
k 如特约店受理JCB卡时违反第二条c项的规定,银行或代办行应拒绝支付交易金额,所产生的损失由特约店承担。
(三)特约店的清款
a 特约店把签购单、结算单同时交给代办行(银行),代办行(银行)在确认它们符合特约协议以及本“操作规程”的规定以后,依据特约协议上的规定,从会员签购的金额中抽取4%后支付给特约店。银行及代办行把销售金额支付给特约店时,银行及代办行必须负责把款转入特约
店的正当帐户。没有转入正当帐户的,或支付给非JCB特约店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代办行(银行)承担。
b 银行、代办行对特约店所呈交的签购单必须留意以下几点,一旦发现签购单有下述情况,则银行、代办行不得向特约店支付该签购单的清款,并迅速将该签购单的详细资料通知JCBI〈亚洲〉,待JCBI〈亚洲〉向会员查证。经查证后,若会员对该签购单无异议,则JCBI
〈亚洲〉应立即通知银行、代办行把该签购单的清款支付给有关的特约店。
(1)没有会员签名的签购单。
(2)经过涂改的签购单。
(3)从签购单上,不能清楚地阅出JCB卡的编号、会员姓名、有效期、特约店名、消费日期和签帐金额等。
(4)签购单的签帐金额已经超过授权限额,但没有填写授权号码。
(5)签购单的日期(即会员签帐的日期)已经超过三十天才申请清款的签购单。
(6)当发生签帐时,被压印在签购单上的内容,不是一张有效JCB卡的资料。
(7)JCB卡以外其他信用卡的销售。
c 银行、代办行给特约店办理清款时,如“结算单”上有以下几点的话,必须让特约店加以订正,无法改正的由银行或代办行加以订正,银行、代办行均无法订正时,须退回特约店。
(1)结算单上没有写入特约店的店名和代号。
(2)结算单上各栏(签购单张数,购货总额,特约单位实收金额)的数字与呈交来的签购单不一致。
d 银行或代办行须保留签购单的“代办行存根”一年,以备JCBI〈亚洲〉的需要。查用时,必须将“代办行存根”复印件提供给JCBI。
(四)办理取现业务
a 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取现业务只限于银行、代办行。如有特约店办理取现业务,一经发现,银行、代办行应立即终止受理该特约店的清款申请。至于该特约店与JCBI及建行签定的特约协议终止与否,则由JCBI决定。
b 银行、代办行受理取现时,把会员希望提取的金额填入“取现单”的指定栏内,并让会员签字。此外,必须按第2条c项〈1〉的规定,确认会员所用的JCB卡为有效卡,并要求会员出示护照。首先,要确认护照上照片与持卡会员是否为同一人,然后,对照JCB卡上所印资料
。有疑问时,银行、代办行必须立即与JCB授权中心或JCB授权中心指定的机构联系,辨别该卡的真伪。无疑问时,银行、代办行必须受理取现业务。
c 当会员要求的金额超过人民币(RMB)1500元(不包括手续费)时,银行、代办行必须取得该笔现金的授权号码。
d 银行、代办行必须把JCB徽标(不干胶式或透明塑料立式),张贴或摆放在大堂内醒目的地方。
(五)关于授权作业
a 银行及代办行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受理特约店的授权请求,并与JCB授权中心或JCBI〈北京〉、JCBI〈亚洲〉联系。
b 不同类别的授权限额以下列为准。
销售货币为人民币时:
饭店、宾馆: 10000元
购物商店: 7500元
餐 厅: 7500元
销售货币为港币时:
饭店、宾馆: 10000HK$
购物商店: 7500HK$
餐 厅: 7500HK$
JCBI在必要时,可以更改特定特约店、商户、地区的授权限额。
c 银行及代办行向JCB授权中心或JCBI〈北京〉、JCBI〈亚洲〉取得授权号后,将授权号通知请求授权号的特约店。
d 关于使用CAT/EDC的授权,另行规定。
(六)建行与JCBI的结算业务
a 代办行办理完特约店的清款后,凭特约店呈交的“签购单”、“结算单”填制“总计单”。从银行支取已付给特约店的全部金额及代办行手续费。
b “总计单”上“代办行手续费”一栏为利用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取现的“取现总计单”上“代办行手续费”一栏为会员取现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c 代办行按填制“总计单”当天的日元对人民币的T.T.B牌价(中国政府制定的外汇电买牌价)兑换成日元,委托银行从备用金帐户提取支付给特约店的金额及“代办行手续费”的总和,即“代办行实收金额”,或会员取现金额及“代办行手续费”的总和,亦即“代办行实收金
额”。在“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上填入借计核对号码,将JCB存根附上用该总计单处理的签购单、结算单或取现单,以最安全、便捷的形式送交JCBI〈亚洲〉。代办行保存“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上的“代办行存根”一年以上,在JCBI〈亚洲〉查询时,须在21日内,将
“代办行存根”的复印件提交给JCBI〈亚洲〉。
d 银行确认代办行所作的“总计单”(取现总计单)计算无差错后,依据“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从备用金帐户提取并支付给代办行。银行保存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一年以上,在JCBI查询时,须在21日内将“银行存根”的复印件提供给JCBI〈亚洲〉。
e 银行必须在每周一业务终了前,以附表(一)的格式,把上周(周一至周日)的JCB卡结算内容用电传通知JCBI〈亚洲〉。
f 银行、代办行把所收到的“签购单”、“结算单”、“总计单”、“取现单”、“取现结算单”、“取现总计单”以最安全最快捷的方式邮寄JCBI〈亚洲〉,每周两次。总计单上填好借记核对号。邮寄费用由发信者负担。
g 银行、代办行收到的全部“签购单”,银行、代办行收到的全部“取现单”,须在会员签帐日期45天内递送JCBI〈亚洲〉。超过该日期才交给JCBI〈亚洲〉的,根据本规程的规定,成为冲数的对象。
h 银行应在每月月初5日内,将上一月的备用金帐户的银行结单(NONTHLY STATEMENT)送交JCBI〈亚洲〉,结算上的各项清算记录,必须记入总计单及取现总计单的借记核对号码。
i 备用金帐户如发生透支情况,银行必须立即以电传通知JCBI〈亚洲〉。JCBI〈亚洲〉收到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休),必须把透支金额存入开设在建行总行的日元帐户。如JCBI〈亚洲〉未能在两个工作日内按时把透支金额存入,JC
BI〈亚洲〉须从透支当天起算,支付透支利息给建行,透支利息按建行总行给予其同业银行现行透支利率计算。
g 在办理结算时,银行如误支备用金,除返回已支金额外,其应得利息照付。
(七)错误结算及备用金的冲数
a 银行、代办行如发现本规程第三条b项所述的“签购单”或“取现单”时,银行、代办行必须将“签购单”退还给特约店;将“取现单”退还给代办行。
b JCBI〈亚洲〉如发现特约店所呈交的“签购单”或银行、代办行所受理的“取现单”有以下的情况并且已经发生,应通知银行或代办行,并附上清单。银行、代办行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0天内将退还金额存入备用金帐户。
(a)属于本规程第三条b项所述的“签购单”。
(b)会员对所购商品,所提供的服务表示不满,以致要求退货和赔偿。
(c)会员虽退回商品,却尚未消帐。
(d)对同一笔交易申请清款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签购单”。
(e)会员未用卡进行消费的“签购单”。
(f)会员曾经进行签帐,但签帐金额与特约店呈交的签购单金额不相符。
(g)从会员签帐日起,超过45天,才送抵JCBI〈亚洲〉。
(八)伪造,滥用盗窃JCB卡消息的通报
a JCBI一旦发现有关伪造、滥用、盗窃JCB卡这方面的消息时,必须通过JCBI〈亚洲〉或JCBI〈北京〉或经JCBI指定的事务所把消息尽快通知银行、代办行。
b 银行、代办行若知有关伪造、滥用、盗窃JCBI卡这方面的消息,也必须从速通知JCBI〈亚洲〉或JCBI〈北京〉或经JCBI指定的事务所。
(九)取消名单及紧急取消名单
a JCBI或JCBI〈亚洲〉每周两次将取消名单寄送给银行、代办行及特约店。
银行及代办行在每月月终前一日或每月14日之前未收到新取消名单时,尽早向JCBI〈北京〉或JCBI〈亚洲〉索要。
b JCBI或JCBI〈亚洲〉将随时向银行、代办行寄送紧急取消名单。紧急取消名单自收到后,与取消名单具有同等效力。
c 取消名单上的有效期,从收到日直至下次取消名单到达为止。紧急取消名单的有效期从收到日至通知上所标明日期后的四十五日止。
d 此外,关于取现业务,银行、代办行在收到当月有效的取消名单之前,无论金额多少,均须申请授权号码。
e 银行或代办行从第三者处获得JCB卡的丢失、被盗等任何消息时,均须立即与JCB授权中心取得联系。
f 银行或代办行接到扣留的JCB卡时,应立即与JCBI或JCBI〈亚洲〉联系,并将卡剪为两段,与有关材料一起交给JCBI或JCBI〈亚洲〉。JCBI在确认后,向扣留卡者付奖酬金。奖酬金从备用金中支取。与单据结算一起处理。
g 奖酬金的金额标准如下:
拾到JCB卡 :相当于15US$的人民币
扣留取消名单所登卡 :相当于50US$的人民币
扣留紧急取消名单所登卡 :相当于100US$的人民币
扣留取消名单、紧急取消名单均登卡 :相当于100US$的人民币
取消名单、紧急取消名单上无记录,但
按JCB授权中心指示扣留JCB卡 :相当于100US$的人民币
(十)单据的取消处理
会员向特约店退货,而特约店已将签购单结算完毕时,特约店按以下要领处理。
1 要求会员出示购入该商品时使用的同一张JCB卡。
2 将该JCB卡压印在“签购单”上。如会员的JCB卡不在手上,则将卡号、有效期、会员姓名记录下来。
3 填入取消金额,在“签购单”所有页上(签购单为四联),用红笔写上“取消”二字。
4 将取消单据与当天的“签购单”一起填制总计单后,提交给银行或代办行,进行结算。
(例)(1)退货金额 : RMB100元
(2)当天的签购单总额 : RMB500元
(3)当日总计金额 : RMB400元
(4)当日总计的结算金额: RMB384元
(即为银行及代办行支付给特约店的金额)
银行及代办行进行通常的结算业务即可。
b 如果当天没有其他签购单,进行取消单据的结算时,特约店同时填制“取消单据”和总计单,与应退金额一起提交给银行及代办行。
银行或代办行收到特约店的退款后,加上银行的手续费(取消金额的1.5%退还备用金帐户。)
(例)(1)退货金额 : RMB100元
(2)特约店退还金额 : RMB96元
(3)银行或代办行退还手续费 : RMB1.5元
(4)银行退还给帐户金额 : RMB97.5元
JCBI〈亚洲〉及JCBI〈北京〉联系地址
JCBI(ASIA):香港九龙尖沙咀汉口道28号
亚太中心501~502室
电话:23668013 FAX:27212092
TO:JCBI A
FM:中国建设银行
RE WK/OO (城市名)
(签购总计单)(借记核对号码)
SDAA××××~××××(总计单张数)(JCBI(ASIA)应向银行支付金额)
(取现总计单)(借记核对号码)
CDAA××××~××××(总计单张数)(JCBI(ASIA)应向银行支付金额)
GHARGE BACK (有关SDAA或CDAA的借记核对号码)
(JCBI (ASIA)应向银行支付金额)
TOTAL: (总 金 额)
BAL: (备用金帐户的余额)
19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