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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0:34:52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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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证医疗需求,我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样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申请表》(附件1)和《印鉴卡》(附件2)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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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预备立宪述评

金亮贤* 吴起伟**
(丽水师专政史系,浙江丽水,323000)


[摘 要] 从1906年开始,清末统治者宣布实行“预备立宪”。对于这场宪政改革,传统的观点皆以“骗局”二字加以认定而对其影响认识不足。笔者认为,清末预备立宪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度,开创了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同时给国人以深刻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
[关键词] 预备立宪;宪政;政治近代化;民主政治启蒙教育

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始终没有跳出“人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与“天之道(损有余而奉不足)”循环往复的怪圈。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经济大萧条当中,通过暴风雨式的起义和革命实现改朝换代。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历经康、雍、乾三代的兴盛和繁荣之后,内忧外患接踵而来。为了减轻和消除人民反抗斗争的“心腹之害”和外国侵略的“肘腋之忧”,也为了适应阶级力量对比发生的明显变化,清政府逐渐意识到对上层建筑实施某些“变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01年,清政府终于宣布实行“新政”。先是照搬大陆法系模式进行法律修订,若干年后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法律的变革和“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事实证明,这些举措并没有挽救清王朝的没落与灭亡之路。但是,清末修律客观上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完成了从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而对于晚清预备立宪活动,学术观点颇不一致,多数学者往往从保守性和欺骗性角度出发加以批评和否定,笔者认为,事实并非仅仅如此。
一、晚清预备立宪概述
晚清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宪政(Constitutionai Politics)指的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它源于古希腊文的“民主”(Democracy)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宪政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应受制于宪法以及公民权利的广泛保护。
晚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从国际环境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 分得一点权力。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溃决难收”,必须慎重选择“善后之策”,才能苟延残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而所谓“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即在加强镇压的同时,用“政治上导以希望”的策略,欺骗人民,瓦解革命,拉拢立宪派。
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1]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2]。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于全国。因为日本于明治十五年曾派员赴欧洲考察宪政。清廷遂于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3]建议进行“立宪”。但是,他们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4]清朝统治者看中的正是“预备”两字。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由此而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咨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但是,它的权力受到本省督抚的严格限制,同时也是极少数有产阶级上层男子的代表活动场所,它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它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议会,从它的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无实际权力的一个御用机构。二、制定颁布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初就采取了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慑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不得不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并同时公布了“宪法大纲”,作为今后的制宪刚领。大纲的精义有三:一是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是君主独揽统治权;三是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没有实质意义,并成为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最后走向跛产的记录。
二、晚清预备立宪评析
对于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频频见诸专著、教材和学术论文,这里不再赘述,笔者认为,这项政治活动除了具有它的保守和欺骗的一面外,还有非常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它的积极意义。这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造成极大混乱的同时,直接加速了清朝的灭亡并为摧生新的政治制度作好了准备,在客观上开创了中国政治的近代化进程,也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民主政治启蒙教育。
(一)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度。
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
1、督抚离心。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过程中,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为首的汉族地方督抚迅速崛起。他们手中握有地方的政权、军权、财权,几乎不受中央控制,清王朝从此呈现出强枝弱干的局面。可以这样说,随着中央政府在一系列内外战争中威信及政治意志力不断衰弱,清王朝后半期的统治就严重依赖汉族督抚来支撑。这种情况当然为中央政府所不容。从1901年实行新政开始,清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削弱地方督抚的军权和财权,而把它集中于满人之手。1903年,设立练兵处,企图控制各省编练的新军。实行宪政改革后,这种情况明显加剧了:1906年设立陆军部,由它统率帝国的全部陆军,该部的尚书及两位侍郎都由满人担任,这样陆军就全部由满人统率;设立度支部,控制地方的收支,宣布只有中央才拥有对外借款及铸造、发行货币权。宪政改革越往前推进,汉族官僚手中的权力不断丧失,而中央政府集中的权力越来越大。在1911年成立“责任内阁”的十三名成员中,满人八名,并且皇族就占了五名,汉人仅四名,载沣的两个兄弟分别掌握着陆军和海军。这样,行政和军事大权就全部集中于皇室之手。汉族官僚普遍感到被欺骗了,他们对满洲政府的不满就空前表现出来。
2、立宪派的背弃。绅士是传统社会的精英。一方面,他们有传统的科举功名,或曾经担任过政府官员,在地方社会有着显赫的地位,对民众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在晚清,绅士们维护清政府的统治,是清朝统治的基石。另一方面,清政府也给予绅士种种特权,如减免税负,可以出入官厅、参与地方审判等。因此,绅士和清政府可以说是一种互相支持、互相利用的关系。一般来说,绅士是保守的,他们比较倾向维护传统的体制和意识形态,这与维护他们的地位和在地方的威望是一致的。但在经过义和团和八国联军事件后,他们终于认识到闭关锁国那一套不行了,于是逐步放弃了过去保守的观念,致力于兴办新学、投资实业。有些人成为实业家,有些人还出国留学、游历或进新学堂学习,因而在思想观念上逐渐发生了变化。这表明,绅士阶层已经从一种传统社会精英向现代社会精英转变,正在成长为新绅士。在清末新政之前,绅士们虽然在地方上有着巨大影响,但他们是分散的,各自为政的,预备立宪给他们登上全国舞台提供了机会。朝廷设立咨议局、资政院以及推行地方自治,给他们提供了新的合法的活动场所,并使绅士阶层实现了全国性的集结,形成了当时政坛上举足轻重的力量-——立宪派。他们以咨议局和资政院为阵地,对地方和中央的政务和舆论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
立宪派形成后,怀着对国势日衰的深切关注,他们急切希望在中国能实行宪政,以抵制日益严重的革命,并在宪政中有他们的一席之地。同时,他们对满洲贵族垄断政权核心的状况越来越不满,在咨议局和资政院会议上他们同清政府不断发生激烈冲突。为了速开国会,1910年他们掀起了中国历史上三次规模巨大的国会请愿运动。当他们的要求被拒绝,当“皇族内阁”成立之时,他们感觉到清政府已经无药可救,许多人转向革命,成为清政府的对立面和掘墓人。立宪派的离心倾向和最后对清政府的绝望带来了严重后果。在武昌起义爆发的7个星期内,15个省以咨议局为中心纷纷宣布独立,立宪派抛弃清政府是个很大的因素。
3、农村骚乱。清政府推行宪政改革需要大量的经费,而这些费用都以各种名目强加到百姓头上,再加上许多官吏在推行改革过程中趁机中饱私囊、搜刮民财,百姓负担不断加大,许多处于绝境中的民众纷纷起来反抗。当时上海的《东方杂志》作过调查,1909年曾发生起义113起,1910年285起。[5]清政府在农村推行禁种鸦片、人口普查、革除陋习等运动也引起了极大的骚乱。例如在1909年至1911年中,浙江、甘肃、贵州、满洲和山西等地发生的与禁种鸦片的禁令有关的持续几个月骚动;同一时期在华中数省发生的反对谷物涨价和提高田赋的暴动;1906年以后各省因人口普查、资助新学和改革运动而引起的动乱等等,情况都是如此。起事者捣毁公共建筑、辱骂、监禁甚至处死地方官。[6]民众力量的不断打击,动摇了农村中旧的生产关系,并瓦解了清政府在农村地区政权的根基。
(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不自觉地向政治近代化建制迈进。
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立宪”之后,逐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推行宪政改革。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该法以日本《明治宪法》为蓝本,它规定君主拥有广泛的权力,这也是该法颇受世人诟责的原因。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大纲》的公布,这本身就是对在中国已经延续了2000多年的“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否定。因为从此之后,皇帝的权力就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它已不再是“至高无上”了。该法明确规定由议院制订法律,皇帝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它的确缩小了皇帝和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这无疑在当时是进步的。该法还规定了广大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财产、居住、人身自由;有诉讼、依法担任官吏及议员的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及处罚。这表明,清政府在近代化价值取向上的进步,同时,中国政治近代化也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
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咨议局先后成立。咨议局是省立法机构的前身,由地方士绅选举产生,可以就本省的预决算、税收与公债、地方性法规、资政院成员的选举及其它改革事宜作出决议。这种决议如督抚无异议时,应负责执行;如督抚表示异议时,应重审;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征求资政院的决定。督抚有权召开、中止或解散咨议局的会议。因此,咨议局还算不上是一个立法机关,只能算是绅士们的表达意见机构。但是,“咨议局的出现完全可能约束各省督抚专断地使用他们的权力。”[4]因为,绅士在地方上有重要的影响,他们是督抚在地方社会和经济的支柱,就是在以前,督抚们也不敢轻易得罪他们。咨议局的成立,给督抚的压力无疑是增大了。绅士们不断地利用咨议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反映民意,维护公众利益,日益影响着地方政局的发展。同时,绅士们的实践,又不断地提高了自身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参政水平,这为辛亥革命后立宪派迅速接管地方政权打下了基础。
为了适应立宪政体的需要,清政府对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一系列改革。首先,精简了许多臃肿的国家机构。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都被并入礼部,旧兵部、练兵处和太仆寺合并成陆军部,户部和财政处被改组成度支部,刑部被改组为法部。为了明确责任,各部改原来的双头领导制为单一领导制。在各部之外还单独成立了大理院、审计院和资政院。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与之相适应的,在省的各级还设立了审判厅。审计院则是负责审计各部帐目的部门。而资政院是国会的前身,由它制订法律,为将来实行上下议院打基础。这些措施,显然都有利于建立一个高效、清廉、责任明确的现代政府。到1911年5月,旧内阁、军机处和政务处都被撤销,成立“责任内阁”。内阁由一名总理大臣和两名协理大臣,以及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和外务部各部大臣组成。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立宪制政府,尽管它因为五名皇族入阁而颇受非议,但它却是中国用责任内阁制取代君主专制,以和平方式改造专制政体的第一次大胆尝试,是一次全新的探索。
还有必要指出,这场宪政改革并未因为其失败而失去意义,因为革命不能代替宪政。所谓宪政,亦即立宪政体,是指由社会多数人制定的或被多数人承认的宪法性法律(通常指成文宪法),所确立的公共权力的组织、相互关系、职责权限、活动规则,以及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法体制。[8]立宪政府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使宪法和法律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中国要实行宪政,并不仅仅针对皇帝,即使打倒了皇帝,也还是要实行宪政。宪政是对权力的限制。无论掌权者是谁,以什么样的名义掌握权力,其手中的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而在革命没有推翻君主专制之前,改变君主专制而实行君主立宪的进步性更不容否定,人们没有理由放弃努力,坐待民主共和的到来。
(三)预备立宪大大传播了宪政知识,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海内外立宪派欢呼雀跃,热烈拥护,他们纷纷组织政党性质的团体,准备投入到宪政运动中去。当时规模较大的有海外的帝国宪政会和政闻社,国内的预备立宪公会和宪政讲习会等。他们通过出版宪政刊物、书籍,举办法政讲习所,从事调查并编辑法律等形式,大力宣传宪政知识,培养司法和地方自治人才,为宪政出谋划策。清政府成立咨议局、资政院和推行地方自治,极大地激发了整个知识阶层的参政热忱,他们纷纷投入到议员的选举中,把其作为参政的阶梯。以江苏省咨议局为例,第一届常年会共收到议案184件,其中属议员提95件,占一半以上,还有71件是人民清议案。[9]说明议员极具参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说明各阶层群众也把咨议局看成反映意见进而采纳他们意见的民意机关。正是通过咨议局的议政实践,立宪议员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民主意识和管理水平,为辛亥革命后迅速从政打下了基础。1910年,立宪派为推动清政府速开国会,掀起三次规模巨大的国会请愿运动。第一次参加者达20万人,第二达30万人。[10]这是一场群众性的爱国的、冲击君主专制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政运动。它沉重打击了清朝专制政权的权威,给人民以普遍的民主教育,并把宪政知识广泛地传播到知识群体中去。从某种意义上说,清末预备立宪为我国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参考文献:
[1]、[2]林乾,赵晓华:《百年法律省思》[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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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汪诒荪:《辛亥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与农民关系问题》[J],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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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张学仁,陈宁生:《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M],武汉大学出版社,第31页;
[10] 耿云志:《论清末立宪派的国会请愿运动》,载《中国社会科学》[J]1980年第5期。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

按照“七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任务的要求,一九八七年要在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方面迈出较大的步子。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落实搞活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些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逐条抓好落实。凡文件规定放给企业的权利被中间环节截留的,要坚决放给企业。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清理各自下发的文件,对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活企业规定精神的,应予废止或纠正。今后,要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根据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是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内容。
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选择一部分亏损或微利的全民所有制中型企业,进行租赁、承包经营试点。要保证承租人或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保护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利益。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订租赁、承包经营的具体试行办法,并加强审计监督。
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之间互相投资,或联合投资新建企业,一般宜采取股份制形式。
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由当地财政、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允许购买者分期偿付资产价款。出售企业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城市五五分成。
集体所有制企业仍由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自负盈亏,不再上交合作事业基金。

三、加快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
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确实保障经营者的利益。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做出突出贡献的,还可以再高一些。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应扣减厂长的个人收入。
为保证厂长集中精力组织生产经营,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要尽量减少对企业的检查、评比和召开会议等活动。
企业要精简机构,减少脱产人员。任何部门不得强制企业设置对口机构,不得规定企业内部机构的人员编制。

四、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一九八七年,继续减免轻纺企业和其他进行重点技术改造的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企业由此增加的留利,必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对纺织产品和某些轻工产品适当降低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具体减征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委商定。
工业企业全面实行分类折旧。对技术密集的新兴产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试行加速折旧办法。目前仍由上级部门集中掌握的30%的折旧基金,要全部留给企业,原来规定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部分,继续免征。
今后,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所增加的利润,按4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国家急需发展的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技术改造所需贷款,银行要优先给予安排。
要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制止对企业的摊派。各级政府以及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对此要切实负责,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改进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和政策范围内,对于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再作统一规定。
降低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现行的30%降为20%;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0%降为50%;六个月至七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七个月以上的部分,奖金税税率定为200%。
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工资增长率为7%至13%的部分,工资调节税税率由30%降为20%;增长率为13%以上至20%的部分,工资调节税税率由100%降为50%;增长率为20%以上至27%的部分,工资调节税税率由300%降为100%;增长率为27%以上的部分,工资调节税税率定为200%。
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要研究改进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提奖办法,解决“鞭打快牛”的问题。

六、继续缩减对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省辖市,要继续缩减向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的种类、生产任务和调拨量,扩大企业自销比例(具体种类、数量由计划下达单位另行规定)。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无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生产资料由企业自销的部分,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加工产品中,小商品价格要切实放开,随行就市;一般机电产品价格要进一步放开,重要机电产品以浮动价格为主,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价;工业消费品价格要有控制地逐步放开,其中对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商品需要提价时,要履行申报手续。

七、限期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
在一九八七年第一季度内,除少数经国务院批准赋予其行政职能的全国性公司以外,要停止行政性公司管理企业的职能,促使其尽快转为经营型或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将他们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转给政府有关部门。一九八七年六月底还不能实现转变的,一律撤销。

八、鼓励发展企业集团
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基础上,以大型骨干企业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组建企业集团,政府部门不得阻止。允许企业参加两个以上的企业集团,并允许退出。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可实行股份制。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应自上而下地组建企业集团,也不能指派企业集团的经营负责人,要防止把企业集团变成行政性公司或由行政性公司翻牌变成“企业集团”。国家对企业集团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间接管理。
在同一行业中,一般不搞独家垄断的企业集团,以利于开展竞争,促进技术进步。
一九八七年,中国人民银行要在信贷计划中,拨出一定的贷款额度,通过城市专业银行,重点支持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