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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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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施州政发[2003]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建评标专家库。州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州政府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州政府评标专家库设置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室内装饰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药品采购及其他货物、服务等不同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的专家不得少于50名。根据需要,可以选聘一定数量的州境外专家入库。
第四条 州综合招标投标(含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州招投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对入库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二)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为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负责被抽取专家的通知及组织其参加评标;
(四)对专家参加评标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个人档案;
(五)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专家的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库专家的条件及产生程序

第五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以不受年龄限制),健康状况良好;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保守秘密。
第六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产生程序:
(一)单位推荐、本人自荐或州招投标中心邀请,填写报名申请表和评标专家登记表;
(二)州招投标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复审,并提出聘用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
(四)州招投标中心将入选专家录入州政府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州招投标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
(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办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对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时参加评标,服从监督和管理,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因故确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通知单位请假;
(三)遵守评标纪律,保守评标全过程的秘密。
(四)参加项目评标工作,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按下列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备选专家抽取人数控制在正选专家人数以内:
(一)专家的抽取时间应为评标时间的前两个工作日内;
(二)按照招标人提出的专业要求,由州招投标中心指定专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抽取;
(三)同一个项目,专家抽取只能进行一次;
(四)每位专家每月或在同一项目中参加评标不超过两次;
(五)同一个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评标时不得超过两名;
(六)抽取工作完成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责任人、抽取人、监选人应签字确认,然后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可以自行聘请经济、技术人员,或者邀请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公司、设计院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评标,人数不超过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如评标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按所需专家与推荐人选1:3的比例推荐候选专家,经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批后,在州招投标中心按第十一条规定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立即通知专家本人。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由备选专家按抽取顺序替补。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二)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三)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四)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许可。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如调动工作或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州招投标中心。
第十八条 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综合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州招投标中心应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存档制度。专家在每个项目中的评标情况,由州招投标中心评标见证人员收集相关方面反映后,填写评标专家考核表,存入专家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专家在聘任期内申请解聘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已承诺参加评标工作的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违反一次,停止三个月评标资格;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评标工作,必须在报到时间前4小时向通知人请假,否则影响评标进程者,停止半年评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终身不得再进入州政府评标专家库:
(一)未请假,连续三次接到通知而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由于个人原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评标不公正、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评标,报州人民政府在年审时予以解聘:
(一)担任现职国家公务员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三)出国定居的;
(四)工作单位变动、联络方式改变后,超过三个月未告知州招投标中心的;失去联络半年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州招投标中心的要求及填报有关资料的;
(六)自愿向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每人每次酬金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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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我们在对各部门会议费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这次修订,会议费标准作了较大幅度调整,但是会议费预算并不增加,各单位要通过对会议数量和规模的压缩和控制来节约经费。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88〕国发47号),加强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对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或所属司(局)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会议的规模
(一)召开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不超过五天;二类会议不超过四天;三类会议不超过三天。
(二)参加会议人数。一、二类会议的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的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严格控制召开会议数量。各单位要努力精减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或能通过发文解决的,就不要开会;能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不要集中开会。
(四)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各单位召开会议尽量使用机关内部的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和车辆,不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城市开会。
第四条 会议的审批
(一)召开一类会议及临时召开的二类会议报国务院审批。
(二)召开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超过规定人数、天数标准的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三)召开三类会议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
(四)每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原则上只批一个二类会议。
(五)没有经费来源的会议,一律不予审批。
(六)凡须报送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的下一年度召开的各类会议,召开单位应于11月底前将拟报批的文件(包括会议名称、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送财政部)审核会签。
(七)凡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各类会议,各单位须在召开会议前将审批意见及正式文件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事业单位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会议费的开支规定
(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项 目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70 30 20 120
二类会议 50 30 20 100
三类会议 35 30 15 80


1.房租费 包括住宿费和会议室租金。会议住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2.伙食补助费 会议伙食标准不得高于伙食补助费和与会人员个人负担的就餐费之和。与会人员每人每天负担的就餐费不得低于二元。
3.其他费用 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各种物资分配、订货会,产品(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评比、交流会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会议的会场租金和会议公杂费等,由主办单位根据节约的原则掌握开支;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按差旅费的开支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第七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机关财务部门报帐,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填写《专项会议费使用情况表》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送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招待烟、酒、糖、果等,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和发放任何物品、纪念品。
第十条 召开会议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也不得挤占其它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参加让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类会议。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财政部给予停拨经费或扣减当年经费预算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3年4月1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332号)即行废止。
附:专项会议费使用情况表
附:专项会议费使用情况表
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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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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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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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天数: | 地点: (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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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数: | 工作人员人数:
--------------------------------------|--------------------------------
会议时间: | 会议时间:
------------------------------------------------------------------------
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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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会议迄止日期: | 实际结算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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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数: 人 (其中:代表 人,工作人员 人
驻会人数 人。)
------------------------------------------------------------------------
会议费支出合计: 元
------------------------------------------------------------------------
1.客房租金: 元 总床位数:
------------------------------------------------------------------------
续表
------------------------------------------------------------------------
2.会议室租金: 元 使用次数:
------------------------------------------------------------------------
3.伙食标准: 元/人、天 (其中:伙食补助费 元,个人交费 元)
------------------------------------------------------------------------
4.其他费用: 元(其中:交通费 元,印刷费 元)
夜餐费 元,办公用品 元,其他 元)
------------------------------------------------------------------------
单位财务盖章: | 国管局意见:
|
------------------------------------------------------------------------
电话: 制表人:


咸阳市城区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83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区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咸阳市城区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为市民创造清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等(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城区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统一由秦都、渭城区政府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和近郊镇政府负责落实 , 由市城管办负责指导、监督。
第四条 城区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是城区内沿街、沿路人行道路以及该人行道区段内的地面和建筑立面。具体划 分由秦都、渭城区政府按各沿街、沿路责任单位的所在位置界定。
第五条 城区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内容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其标准是: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内地面清洁及绿化带、树坑垃圾杂物的清理。卫生责任区域内地面要全天干净整洁,即无烟头,无果皮,无纸屑,无污水,无积雪。市政、消防等公用设施及建筑物立面、厨窗等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
(二)包绿化: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内的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和绿化设施的卫生维护等,做到绿化设施完好美观,绿化带内无杂物、无践踏损坏。
(三)包秩序:制止在门前卫生责任区内晾晒衣物、乱摆摊点、堆放杂物、店外经营、乱停放车辆的行为,保证人行道畅通,无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现象。
第六条 秦、渭两区政府及各办、镇具体负责辖区内“三包”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沿街单位三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直接责任人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内的“三包”管理工作,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八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实行自包与委托统包相结合,采取自包或委托统包原则上由各责任单位自己选择,自包单位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应改为统包。
实行自包的责任单位,由自己选定三包员;实行统包的责任单位,由办、镇推荐有资质的保洁服务公司代办责任单位门前的“三包”工作,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 责任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门前卫生“三包”责任书,并接受门前卫生“三包”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三包员在工作时应佩戴统一标志,按“三包”内容、标准和要求做好工作,并有权对责任区域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违章行为进行劝阻、纠正。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所在辖区的城管人员或办、镇反映,并协助城管人员进行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三包”责任区内设置摊点、占道经营或借机收费。对于在“三包”管理工作中乱收费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是三包员的,应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秦、渭两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对门前卫生“三包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督促门前卫生“三包工作责任的落实。
第十三条 各办、镇负责考核责任单位门前卫生“三包”工作,秦、渭两区政府考核各办、镇“三包”管理工作,市城管办代市政府考核秦、渭两区政府“三包”管理工作,并将考核工作列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项目。当月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先进名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区不得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单位,主管领导不得获岗位责任制工作奖。
第十四条 对门前卫生“三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三包员工作按日考核记录。考核为不合格的三包员,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是自包的由辖区办、镇责令其单位更换三包员;是统包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卫生“三包”义务的,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除责令其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城市管理规定,不服从三包人员管理,由城管监察部门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侮辱、谩骂、殴打三包员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与三包员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卫生“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秦都、渭城区政府可按照本办法,制订本辖区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