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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面完成省政府2004年度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任务的地区给予表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23:05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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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面完成省政府2004年度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任务的地区给予表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5〕3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面完成省政府2004年度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任务的地区给予表扬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4年,经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实现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既定目标,维护了社会和企业稳定。省养老保险重点补助市、县(市、区)按照省政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任务的要求,在省挂钩补助机制和奖励政策的激励下,狠抓落实,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基本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尽到了保一方平安的责任。为鼓励先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面完成2004年度省政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任务的29个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表扬,并按考核奖励办法给予受表扬的市、县(市、区)一定的奖励资金,用于充实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希望其他市、县(市、区)要以受表扬的地区为榜样,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任务,巩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实现“两个率先”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完成2004年度省政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任务的29个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名单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完成2004年度省政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任务的29个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名单

  泰州市人民政府
  毛伟明 市长
  王加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潘山元 财政局局长
  朱向荣 地税局局长
  兴化市人民政府
  吴 跃 市长
  刘中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盛卫东 财政局局长
  邹 鹤 地税局局长
  如皋市人民政府
  周铁根 市长
  华国瑞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万圣 财政局局长
  张新才 地税局局长
  如东县人民政府
  詹立风 县长
  罗晓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余 科 财政局局长
  周宝明 地税局局长
  通州市人民政府
  葛 亮 市长
  李淑芳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伟平 财政局局长
  金云华 地税局局长
  启东市人民政府
  曹 斌 市长
  陈卫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高永华 财政局局长
  张汉飚 地税局局长
  宿豫区人民政府
  刘 斌 区长
  朱晓慧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叶 锋 财政局局长
  徐哲东 地税局局长
  沭阳县人民政府
  蒋建明 县长
  孙庆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 京 财政局副局长
  曹方文 地税局局长
  泗阳县人民政府
  赵 深 县长
  李学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葛习和 财政局局长
  周生学 地税局局长
  丰县人民政府
  赵保华 县长
  蔡可印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段玉兰 财政局局长
  袁永良 地税局局长
  沛县人民政府
  孟铁林 县长
  孙尊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执贞 财政局局长
  赵继光 地税局局长
  睢宁县人民政府
  丁维和 县长
  王甫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庞道礼 财政局局长
  徐中原 地税局局长
  邳州市人民政府
  王 昊 市长
  张延青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段玉良 财政局局长
  娄可靖 地税局局长
  新沂市人民政府
  冯其谱 市长
  曹德华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中华 财政局局长
  欧阳晓辉 地税局局长
  盐都区人民政府
  李纯涛 区长
  卫雨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丁兴俊 财政局局长
  杨淑龙 地税局副局长
  滨海县人民政府
  张礼祥 县长
  裴玉霞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祥功 财政局局长
  贾成标 地税局局长
  阜宁县人民政府
  尹金来 县长
  蔡国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其钢 财政局局长
  刘 进 地税局局长
  响水县人民政府
  朱 斌 县长
  王学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顾连锦 财政局局长
  洪晋祥 地税局局长
  东台市人民政府
  王光文 市长
  丁东跟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本宏 财政局局长
  何晓翔 地税局局长
  射阳县人民政府
  顾强生 县长
  刘义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家宁 财政局局长
  段嘉祥 地税局局长
  楚州区人民政府
  肖本明 区长
  周淮生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彭寿年 财政局局长
  陈文建 地税局副局长
  涟水县人民政府
  陶光辉 县长
  周宏昌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 明 财政局局长
  赵剑峒 地税局局长
  盱眙县人民政府
  李宽厚 副县长
  吴铜声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高振如 财政局局长
  张景山 地税局局长
  淮阴区人民政府
  王兴尧 区长
  王德云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夏 军 财政局局长
  徐菊平 地税局局长
  赣榆县人民政府
  陈良灵 县长
  陈开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启文 财政局局长
  刘秋亮 地税局局长
  灌南县人民政府
  陈书军 县长
  孙存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陶维新 财政局局长
  李建东 地税局局长
  灌云县人民政府
  尹哲强 县长
  张军山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 超 财政局局长
  徐宝华 地税局局长
  东海县人民政府
  王淮龙 县长
  司善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 青 财政局局长
  颜景华 地税局局长
  宝应县人民政府
  林正玉 县长
  谈永珠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郭锡山 财政局局长
  周世诚 地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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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石化设备是指:1.年产量不小于80万吨的乙烯成套设备,包括乙烯裂解气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乙烯制冷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丙烯制冷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离心式急冷油泵、离心式急冷水泵、乙烯冷箱、加氢反应器、加氢装置空冷器,年产量不小于40万吨的聚乙烯循环气压缩机和聚乙烯配套用往复式压缩机(迷宫密封式),年产量不小于20万吨的混炼挤压造粒机组;2.年产量不小于80万吨的对苯二甲酸(PTA)成套设备,包括PTA氧化反应器、加氢精制装置加氢反应器、蒸汽回转干燥机、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

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本条前款所述大型石化设备的合同订单。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1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2中的石化设备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专用设备第二十四类中部分设备(见附件3),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9月15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9月15日以后(含9月15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大型石化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2.石化设备进口不予免税清单1

3.石化设备进口不予免税清单2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主要口岸设立特派员办事处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主要口岸设立特派员办事处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的请示的通知

1982年7月15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主要口岸设立特派员办事处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大力协助特派员开展工作。
当前,在主要口岸设立特派员办事处,是加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做好出口商品协调裁决,推动和促进进出口企业实行以口岸为中心的按行业联合经营,恢复和加强口岸与内地传统的经济联系,克服在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某些混乱现象的重要措施之一。特派员办事处的设立,将有利于贯彻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对外的原则,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在更加健全的基础上继续发展。
在主要口岸设立特派员办事处,是一项新的工作,还缺乏经验。对外经济贸易部要加强领导,贯彻执行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特派员迅速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使各项规定逐步完善。各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关心和支持特派员的工作,特别是天津、上海市,广东、辽宁省人民政府对驻在当地的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要大力协助。交通运输、港口、银行和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对特派员的工作要积极配合。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主要口岸设立特派员办事处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的请示
今年三月十一日,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的协调管理,可由我部在主要口岸派驻特派员。
根据这一指示精神,近三个月来,我们先后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的意见。大家认为,在当前我国继续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情况下,为了贯彻统一对外的方针,加强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推动以口岸为中心的专业联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在搞活的基础上更好地发展,在四个主要口岸(上海、天津、大连、广州)由我部派驻特派员,设立特派员办事处,是必要的。我部研究起草《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草稿后,分批召开了有各外贸专业总公司负责人、各工业部门的工贸总公司负责人,以及上海、天津、辽宁、广东、北京、陕西、黑龙江、四川、湖北、安徽十个省、市进出口委主任或外贸局长参加的六次座谈会,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修改。同时对有关设立特派员办事处的其他筹备工作,作了一些安排。现将《条例》报请审批,并对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特派员的人选。由于特派员担负着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协调裁决和行政管理工作,任务比较繁重,我们意见:初期设立时,要派有威信,有经验,熟悉业务和政策的同志担任。具体人选将随后报请批准、任命。
二、特派员工作联系范围。特派员虽然驻在口岸,但其工作范围要超越口岸,特别要注意到有传统的经济联系的地区,才能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因此,我们意见,特派员的工作联系范围,基本上可按原来的大区划分,即驻大连特派员联系东北地区,驻天津特派员联系华北、西北地区,驻广州特派员联系中南地区,驻上海特派员联系华东地区。西南地区四省、区,以保持与原有口岸(一个或两个)的传统经济联系为原则,继续联系,不作新的变动。
三、特派员与地方党政的关系。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精神,我们参照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与地方党政的关系原则,规定了“特派员办事处是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派出机构”,“受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领导”,其党、团组织直属对外经济贸易部党、团委领导。但有关紧急重要的传达报告和阅读文件,均请地方党政协助安排。
四、特派员办事处人员编制。在这次机构合并精简时,原批准的我部行政编制中,没有包括这一部分人员。因此,根据精简的原则,请批准增加干部编制八十至一百人、工勤人员二十人,由我部根据四个口岸任务轻重调剂使用。人员实行轮换制。
五、特派员与广东、福建两省及其经济特区的关系。鉴于国务院国发〔1982〕5号文件批转原外贸部《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的请示》的通知中对于协调商品,已明确广东、福建两省必须接受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的协调;而特派员的重要工作就是监督、指导协调工作,必要时进行裁决,因而两省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也应该包括在有关口岸(广州、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联系管理范围之内。
以上意见及特派员办事处条例,如无不妥,请一并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并请各部门、各地方大力支持和帮助特派员开展工作。

附: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
在我国继续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和有较多的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情况下,为了既能正确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又能防止自相竞争,避免发生混乱现象,必须加强对外经济贸易的经营协调和行政管理,做到统一对外、联合对外。为此,除采取其他协调管理措施外,决定在主要口岸派驻特派员,设立特派员办事处。
一、特派员办事处是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派出机构,其名称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驻××特派员办事处”,受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领导,向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特派员要与地方党政密切联系,汇报工作情况,取得地方党政的支持帮助,并及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请示报告。
二、特派员的任务
(一)根据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对外的原则,并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对进出口商品协调小组制订的进出口商品协调方案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进出口商品协调方案中发生的问题,属于特派员所辖地区范围内的,可就地协助解决;属于全国性的问题,如市场、数量、价格、客户等大的变动,仍由总公司协调小组解决;
(二)加强行政管理,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授权范围,负责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的许可证;
(三)协助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工贸结合的总公司,下同)对主要出口商品,逐步实行按行业以主要口岸为中心的统一经营和联合经营;
(四)为了加强统一对外、联合对外,可视情况召集所在口岸及所辖范围内的省、市、自治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联系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口岸与内地的关系。有关专业总公司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单位可派人参加会议;
(五)对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对加强进出口管理和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建议;
(六)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特派员的权利
(一)对进出口企业违反进出口商品经营分工和协调方案的业务活动有权干预和制止;
(二)对于违反政策或国家有关法令、规章制度的交易,特派员有权制止,有权拒发许可证;
(三)各专业总公司的进出口商品协调小组应向特派员提供业务资料(包括协调方案、会议纪要、简报、统计资料和报告等),以便特派员对协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裁决;
(四)当地省、市和有关内地省、市、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关于管理工作的报告,应抄送特派员。特派员为了工作的需要,有权请当地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和企业部门提供关于协调和管理的情况和资料;
(五)为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当地交通运输、港口、银行和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对特派员的工作要积极配合。
四、特派员的任命、任期、组织关系和奖惩
(一)特派员办事处设特派员一名,副特派员一名。均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二)特派员任期一般为两年,到期轮换,必要时可适当延长。特派员办事处工作人员也实行轮换制;
(三)特派员办事处的政治思想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特派员及工作人员中的党、团员,分别建立党、团组织,直属对外经济贸易部党、团委领导。有关紧急、重要的传达报告和文件阅读,请地方党委协助安排;
(四)对特派员及其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奖惩,均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办理。
五、特派员办事处的人员编制、经费、生活
(一)根据精简原则确定人员编制,干部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派出。内部机构设置要精简,力求提高办事效率;
(二)办事处的经费开支,纳入对外经济贸易部预算;
(三)办事处人员的日常生活,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安排。
六、特派员及其办事处人员的工作作风
特派员及其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各项规定,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要加强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加强全局观点;大公无私,办事认真,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承担的各项工..
七、本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如需补充、修改,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