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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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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3〕7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大连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剂管理,保证就医人员用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驻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家规定设立药事管理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事管理。

(二)主管药剂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药学专业知识;药剂和药剂质量管理、检验、调剂和临床药学等岗位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药学技术职称或资格;其他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应经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和药品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三)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不合格药品处理、不良反应报告、岗位责任等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其进行一次体检。患有传染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实行集中管理,由药剂科、室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负责采购。

第七条〓〖HT〗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确定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审核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情况,审验销售人员的资格证件,并建立包括供货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空白发票的复印件和销售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等资料的药品采购档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要逐项记录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验收结论、购货数量及价格、日期并经验收人签字。

药品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九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验收人(麻醉、精神、毒性药品和贵细中药须两人以上),须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认真查验药品外观、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进口药品还应查验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复印件。药品验收合格的,交由

药品保管人员登记签收后入库储存。

购进药品可根据需要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质量可疑及不合格药品的,应立即封存、做好记录,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得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采购药品,以及采购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具有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的专用药品仓库,并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易燃易爆药品应采取安全措施另设库房保管。

第十三条 在库药品要分类设区摆放,设立明显标识。对需低温、防冻、避光保存的药品、特殊药品以及中药材和饮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

第十四条 库存药品应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质量问题,按异常产品处理制度办理。

药品出库必须进行质量复核,先进先出,近效期的先出。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的药品调剂室应位置适当、采光良好、设施齐全,并划分为药品储备、分装、调配、发药等区域。药品要按品种分类,摆放整齐。

第十六条 药剂人员收方、调剂、发药时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规格、

用法、用量等,发现处方中有缺项、配伍禁忌、医生未签章等情形,应要求处方医生更正后

方可调配发药。发药时应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分装药品应在洁净区域或净化装置和超净工作台进行,并采取灭菌消毒措施。分装药品应有记录,记载分装日期、数量、人员和药品有效期。分装后的药品应在包装上标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逐步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进行临床用药调查,了解药品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发现不良反应应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当地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配备常用、急救药品,应执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和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制剂批准文号,并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需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应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购进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属于药品的易制毒化学前体以及治疗性功能障碍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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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税发[2003]63号

2003-06-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进一步突出“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现将《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

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工作总体部署,今年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强化税收征管,努力提高干部素质和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有计划地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的税收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广泛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倡导“依法诚信纳税”风尚,促进税收秩序进一步好转,确保完成今年各项税收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虽然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强化税收征管、依法诚信纳税等方面差距依然很大,涉税违法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地区、一些行业税收秩序仍然较为混乱。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始终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小康社会建设等根本问题的高度上来认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意义,并作为经常性工作继续抓紧抓好。要认真落实今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统一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抓好落实,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不断总结经验,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始终保持整顿和规范工作高压态势。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总结两年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经验,找出薄弱环节,采取应对措施,加以改进规范。对前两年已经进行的专项检查和综合整治,要作到整顿一片,规范一片,并纳入规范化轨道,尤其是对加油站、集贸市场和白酒等行业领域的税收秩序,要作为经常性工作继续抓紧抓好,防止反弹,不断巩固扩大整规成果。
三、抓住重点,继续严厉打击严重涉税违法行为。要根据涉税犯罪的新动向、新趋势,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重点:一是抓紧查处伪造、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二是加大查处利用做假账,两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款的力度。三是针对一些地区骗税案件有所抬头的现象,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的斗争,同时还要重点组织好实行“免、抵、退”税企业的专项检查。四是全面开展发票打假和普通发票专项检查。五是按照今年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专项检查方案(国税发〔2003〕30号)的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和落实督办。各地要根据总局的要求,因地制宜,进一步确定本地的重点和实施方案。六是继续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工作重点,严格落实重大案件查办责任制、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督办制度,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切实作好案件查处、督办和司法移送等环节的工作。
四、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规范税收执法为重点的内部管理机制。要在近年税收管理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针对执法过程中执法随意、监督不力等突出问题,有的放矢,以规范执法和强化监督为目的,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重点是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继续完善、修订、起草相关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地税之间以及税务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信息传递等相关机制和制度。
二是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行基本统一的岗位责任和工作规程,实现责任明确、征管查各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努力减少管理漏洞。
三是继续推行税收征管集约化管理,提高集中征收程度,减少执法主体和中间环节,不断探索合理分工、科学配置征管资源的有效形式。
四是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首先,广泛开展考核评议,严格执行过错追究制度,对存在问题的执法人员要结合落实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和实施过错责任追究,防止违法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其次,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制度,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和大额减免缓税的集体审批制度,作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工作,并建立通报制度,督促整改,讲求实效。其三,不断探索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有效形式,并将其贯穿到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环节。
五是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要把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有机统一起来,通过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和纳税技能。要建立健全以首问责任和政务公开为重点的各项规范服务体系。税务人员要提高纳税服务的自觉性,改善服务态度,杜绝衙门作风。要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五、继续加强税法宣传,倡导诚信纳税,完善税收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税收外部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税收法制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持之以恒,把税收法制宣传工作搞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一是在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提高宣传效果。首先,要注意吸收税收基础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更新公民税收意识,在继续提高公民税收义务感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提高公民对税收的认同感,使依法纳税成为公民内在自觉的行动。比如,在课税依据方面,提高公民对税收“公共需要”和“利益交换”本质性的认识;在税收用途方面,强调税收与财政支出之间的联系,提高公民对税收“整体有偿性”的认识,从而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最终提高公民的税收认同感。其次,正面宣传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在普及税收知识,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提高纳税技能的同时,继续加大案件曝光力度,从反面教育群众,以案说法,震慑犯罪。
二是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诚信社会的要求,要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实行量化管理,增强“诚信纳税”管理的可操作性,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三是积极推进税收行政协助相关制度建设,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必须承担的法定协税义务,界定相应职责范围;要形成“税收是‘国家税收’而非‘税务部门税收’”的意识,完善协税运行机制,实行重大涉税案件的综合治理;要加快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功能,并加快联网步伐,为各部门履行税收行政协助职责提供高效的操作平台。
四是进一步完善公民协税制度,规范运行机制。首先,要在系统总结各地发票抽奖方法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使其有法可依;其次,改善举报管理工作,加快举报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拓宽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建设。
六、加快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一是把防伪税控系统全部推行到位,同时尽快完成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工作以及和原ctais的评估整合工作。二是按总局部署,在整合信息资源基础上推进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三是抓紧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尽快完成核心业务系统的开发,全面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解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问题,并把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情况、税款交纳情况全面纳入税务监控范围,并为实现与相关部门联网奠定物质技术基础。
七、全面提高干部素质,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始终把干部队伍建设放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首要位置。首先,要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加强道德建设,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觉抵制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同时,要继续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基层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其次,要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强化干部培训,提高实际执法能力和工作效率,当前要继续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和能级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激发干部的事业心和进取心。其三,强化从严治队的观念,要认识到“严”是对干部的爱护,是树立队伍正气的有效途径。要继续推行和完善相关制度,比如干部巡视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公开述职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同时,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气象局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2日)

深气字〔2005〕6号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2 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3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5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01号 许可事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1份)
  2.《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人员登记表及作业人员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及措施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审核合格的,市气象局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4.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5.市气象局自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名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年检不合格的;
  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02号 许可事项: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的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7.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8.手持气球及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9.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10.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施放单位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3.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重新提出申请;
  4.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5.监督施放气球单位按规定和要求施放、回收气球;
  6.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程序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施放;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有效期为其所申报的作业活动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系留气球作业许可的申报单位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施放气球作业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6.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7.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8.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民航中南空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施放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交由飞行管制部门进行复审,飞行管制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反馈至市气象局,如不批准则必须注明理由;
  3.飞行管制部门和市气象局任何一方不同意,市气象局将不予批准施放作业,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4.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重新提出申请;
  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6.监督施放气球单位按规定和要求施放、回收气球。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有效期为其所申报的作业活动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许可的申报单位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在设计中标注防雷等级,写出防雷设计说明;
  2.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
  5.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检查;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总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3.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初步设计图纸(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图、强、弱电系统SPD设计示意图、建筑结构图等)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估报告。
  (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2.《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初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此项不重复提供);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图纸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6.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与复印件);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2.防雷装置初步设计经审核合格的,可以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市气象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批;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审核不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提出的意见进行设计修改,修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6.建设单位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7.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必须按照原设计审核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2.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市气象局审核合格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对防雷装置隐蔽部分的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建建筑物防雷检测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施工进行跟踪检测,跟踪检测各阶段的检测数据和结果,都符合相应的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6.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取得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单位资质证和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4.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使用的防雷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书和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防雷装置施工进展到以下环节时,由建设单位通知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将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防雷检测机构做好防雷装置检测情况登记。
  (1)桩筋与承台钢筋焊接完成并在浇注混凝土之前;
  (2)完成承台浇注,焊接完地梁钢筋时;
  (3)有裙楼的建筑物,裙楼顶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4)完成层板浇注,开始驳接柱钢筋时;
  (5)每次均压环焊接完成时;
  (6)转换层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7)最顶层绑扎板筋,焊接完天面避雷网格时;
  (8)焊接完天面避雷带、避雷针时(暗装的,应在封装之前);
  (9)均压环与外墙金属门窗或玻璃幕墙等大的金属物体相连接完尚未填封时;
  (10)对已发出整改通知的,在整改完毕后。
  2.防雷装置竣工后,由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的申请材料;
  4.市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5.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审;
  6.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