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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42:03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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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

为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永久举办的契机,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富民兴桂”战略,加快我市国际航空客运市场的发展,达到“以航线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航线”的目的,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如下:
  一、优惠时间
  2005年3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优惠范围
  1、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2、经停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3、由南宁始发经停他地飞往东盟国家的航线;
  4、其他我市需要开通的国际航线。
  三、优惠前提
  1、开通国际航线的单位须事先与市政府签定2-3年合作合同,且实际开辟的国际航班执行率达到计划率的80%以上(除不可抗拒因素外)。
  2、开通的定期(包机)国际航班的机票,须进入机票销售电脑系统联网售票。
  四、优惠条款
  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对开通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年度的前半年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包括飞机起降费(含起降费、灯光费、停场费)及地面服务费(含基本费率、地面设备使用费、客舱服务费、货舱清洁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邮安检费、飞机安全警卫费);第一年度后半年及第二年度减为收取50%起降服务费,第三年减为收取75%起降服务费。
  2、市财政对签定开通国际航线合同的单位按实际开通的航班班次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逐年递减50%。
  五、兑现办法
  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优惠的国际航线飞机起降服务费,由开通国际航线单位与吴圩国际机场公司签定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予以直接减免。
  2、市财政补贴的发放由执行合同第二季度起结算兑现第一季度的补贴,依此类推。
  六、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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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改革和电力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断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许可准入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
(二)加强调度和交易监管,保障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督促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民营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章和规程,确保调度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新建机组并网监管,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的发电机组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监督电网企业公开新建机组接入系统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和审核进度,平等对待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机组的并网运行调试、并网安全性评价、转商业运营等事项。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监管,促进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全面落实。督促电网企业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同步配套实施,保障可再生能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按规定优先调度。
(五)加强电价及电费结算监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电价政策。保障民营发电企业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并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六)加强电力建设市场监管,促进电力建设市场开放。推进电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市场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领域。加强用户工程市场监管,杜绝“三指定”行为,为民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扶持其健康发展。
(七)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竞争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市场规则及监管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八)完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大用户直接交易。制定和公开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分别作为发电商和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九)积极推动电价改革,促进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电价机制。组织开展输配电成本分开核算,积极推动输配电价改革,推动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十)加强电力监管法制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按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电力的监管规章和文件,推动监管职责、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
(十一)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和披露,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及时公布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有关行业信息和电力监管信息,督促电力企业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十二)提高许可证管理工作效率,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和参与电力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畅通许可办理渠道,公开许可管理流程,完善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三)拓宽和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做好不同所有制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处理工作。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做好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的受理、处理、回访等工作。定期发布投诉举报相关信息,发挥专业网站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十四)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服务体系。加强电力行业及中介组织建设,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教育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诉求。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民营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切实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民营电力企业落实国家各项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则和标准,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我国单一来源采购监督机制存在三大缺陷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10月25日 09:17

  单一来源采购?Single-sourceProcurement?,是指采购人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符合法律所限定的条件下,经过国家指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一定的程序可以直接向特定的供应商采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22条、第51条分别规定了这一采购方法。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39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基本上也是移植了《示范法》所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法,但只规范货物和服务方面的采购。

  根据财政部的统计,2004年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规模为122.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5.7%。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没有任何竞争,只能同惟一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的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因此,在这种采购方式的交易过程中,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现象。所以,国际上凡是通过这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都规定非常严格的前提条件。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不例外,其前提条件是:货物或服务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是出于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虽然法律对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的单一来源采购仍然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我们从北京市政府采购微软产品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主要还存在三个方面的缺位。

  采购的公示信息缺乏透明度。根据《示范法》规定,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并在指定的官方媒体上公布周知和提供充分评议机会之后,方能进行。实践中,我国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很少披露或者仅仅披露一小部分内容,而相关的主管机关也很少实施有效监督。例如,2004年11月17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网站发布公告:微软产品代理商北京晨拓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场地成交价2925万元独揽“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BKHT2004160?分包项目,取得了授权北京市政府未来三年内免费使用其所有软件产品的协议。从11月17日的公告内容来看,没有非常具体的产品价格信息、也没有提到采购微软产品的数量等必备的公示内容。“微软产品”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的“意外”胜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我们避开这一案件的“国货”争论,仅仅从信息披露范围和渠道来看,都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行政规章。

  前述案件在众多的谴责声中,2004年11月27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其内容为: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套件、信息安全等正版软件供应商(BKHT2004160),首次公告日期为2004年11月17日,更正日期为2004年11月27日,更正理由是应采购人要求,取消“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供应商”的分包项目。这意味着微软正式出局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尽管如此,同样存在着一个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的问题,即采购人为什么更正和取消?没有阐述详细的合法理由。

  行政审批程序缺乏监督。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例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声明中可知,本案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获得合法批准的。那么,这种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从国内各大软件供应商、各著名的技术专家、以及科技部官员所提供的数据来看,“微软产品”不是本次采购项目惟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法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在不存在法定适用条件的情况下,采购人所选择的采购方式更不应该获得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对于采购方式的审批权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违法行使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但遗憾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的监督程序。

  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由于采购公示信息中没有具体的价格,根据专家们分析,依照北京市2001年政府采购的数量估算,微软此次的场地协议价格相当于每套办公软件在2300元左右,操作系统每套的价格应该在700元左右。而共创开源办公软件V1.0价格是每套228元,金山软件的WPSOffice2005是每套150元,红旗中文两仟的办公平台RedOffice办公软件V2.0标准版是每套338元,均远远低于微软办公套件的价格。由此看来,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规范,没有在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显然构成了违法。对于采购人违法商定价格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我们查遍《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节的所有条款,均寻找不到任何相对应的法律后果条款。同样的道理,由于采购主体所采取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在没有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情形下,采购主体违反义务性行为规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同样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寻找不到任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但如果没有考虑法定情形而任意进行确定采购方式,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不透明是普遍现象,采购信息公示存在着监督机制的严重缺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只要经过财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而不管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审批程序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主管的财政机关,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政府采购法》亟须在法律责任的章节里明确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才能使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得到大家的自觉遵守。(23)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