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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08:29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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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11号






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七日





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的精神,现就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施“科教学市”战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以放为主,推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科技实力,增创肇庆科技新优势。

(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更新观念,统一认识,破立结合,大胆创新。

  2、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原则。以深化改革促进科技发展,以科技发展带动深化改革。改革与发展要在稳定的大环境中进行。

  3、坚持整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结构调整的整体规划,对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和定位;同时通过政策引导,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分步实施,推动科研机构的结构调整、人员分流和机制转换。

  4、坚持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方面的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使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等项改革协调配套、同步进行。

  (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用3~5年时间,建立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科技依托,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本途径,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为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机制,走出一条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路子。

建立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各类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以科技咨询、科技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科学研究体系和面向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系。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增加科技储备,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技术研究开发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研究、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新机制,增创肇庆科技新优势。

二、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市属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定位

把6个市属科研机构重新划分技术开发型和公益型或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两种。其中:肇庆市工业研究所开发型研究机构;肇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肇庆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肇庆市水产研究所和广东省华侨农场农业科学研究所为公益型研究机构或申办为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待条件成熟后按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肇庆市农机研究所可改为带公益性的技术服务机构。县(市)区及以下独立的科研机构、工业类型的科研机构可为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并入相关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农业类型的科研机构要转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或与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合并,或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进入农业龙头企业。

  (二)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推动科研机构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实行科工贸、科农贸一体化,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可以先转化为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进而成为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生产、经营一体化的研究开发型企业,或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形式发展成为企业集团,也可以分流部分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这类科研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决定调整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添置科研生产设备,将主要研究开发力量和其他科技力量转向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推动部分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直接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融入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开发中心。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要实行自愿互利原则,涉及科研机构所属财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财务变动的,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各项有关手续,报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允许部分科研机构整体或将所属的企业法人经济实体,通过吸收法人和个人投资入股,按照《公司法》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通过吸收内部职工入股,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员工内部持股企业。

  允许效益比较差、规模较小的科研机构,按程序报经批准,通过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改组国有民营企业,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

  (三)放开咨询服务型科研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各种科技服务

咨询服务型的科研机构要面向社会组成社会化的服务网络,从事测试分析、中介、咨询、信息、技术培训、技术孵化、技术集成、委托技术开发、企业诊断等科技服务,由科技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或中介服务型转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创办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形成科技服务与产业开发并存的发展模式,增强自立能力,有条件的转为企业法人。

市科技情报研究所、金科网分中心与信息中心合并,转为科技咨询服务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有偿的科技服务。

成立肇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各县(市)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形成覆盖全市的生产力促进网络,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诊断及人才等方面服务。

(四)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申办若干个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

为加快我市农业(包括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等)产业化进程,根据我市的农业区域性经济特点、研究开发科研基础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将自己所属的农业科研机构申报纳入符合区域规划而创办的区域性的农业试验中心,以争取省的更大支持,承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相关的区域性试验、表证、示范工作,从事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技术推广,纳入全省农业科技服务与技术推广网络,为“三高”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促使企业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

择优扶持10家大中型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向社会开放,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抢占行业技术制高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除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外,同级财政对每个工程中心相应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工程中心资助100万元,省级重点工程中心资助80万元,省级工程中心资助50万元,市级工程中心资助30万元。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经济管理部门,每两年联合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支持科研机构分流一部分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发展科技服务型民营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与民营科技企业之间互相兼并收购。拥有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等新技术的科技人员,在申办以科技开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其注册资金、注册地点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放宽。

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省批准的重点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要在2年内建立起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所有企业都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力争在5年内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

(六)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健全有利于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主要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部门特别是各产业部门和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从科技系统内部的小循环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把工作重点放在推动国家、省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在肇庆的贯彻实施,研究制订全市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重大布局及重大任务等。

各部门、各行业制订的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要征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凡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的科技项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论证。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动科技系统的科研力量以各种形式全面投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

除部分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外,其他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把产业发展的需求、成果的应用前景和市场前景作为立项资助的重要条件。项目评审专家要适当吸收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没有企业参加研究开发和利用其成果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市级各项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资的安排、投放,要向体现肇庆优势和特色的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中试基地等倾斜,扶持它们的发展。

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立项时,必须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要求及其权益归属的规定,以形式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重要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以专利或技术秘密和形式保护起来,并大力促进专利技术开发应用;完善项目验收鉴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阶段,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证知识产权能按合理的比例参与分配。

(七)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和方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要有所发现,其成果的评价以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为评价标准;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应能应用,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技术开发的成果要有效益,以市场为主要评价方式,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申请与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

改革现行的鉴定方式,减少会议鉴定形式,推行函审、检测与应用单位评价相结合的鉴定形式,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已在生产领域应用的科技成果可以视同鉴定。改变把科技成果鉴定作为认定科技成果唯一方式的做法,以促进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形成,扩大科技成果信息来源。除鉴定证书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均可作为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的评奖的条件。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建立科研机构社会保障制度,促使科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对作出过卓越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干部、职工建立养老和医疗补充保险。

市属各科研所的转制及人员分流方案,按原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参照市直事业单位的改革和人员分流办法制定。

对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或直接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或以原科研机构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登记注册时要提供方便。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5年内可实行科研实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分别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管理。

对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没有投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下一次增资股时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确定,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决策和经营。职工个人持股份配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完善分配制度和奖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鼓励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合法收入,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收入要与经济效益和对经济建设的贡献挂钩。科技人员可按技术收益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职务发明或在职获得的科技成果,发明人或科技成果获得者可以按技术收益20~30%的比例参与分配,也可以用红股的方式兑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或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如单位未适时转化,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与本单位鉴定利益分享协议的前提下,转化该项目成果,享受协议规定的权益。对于政府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对取得的计划项目成果申请专利,项目下达单位可以委托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申请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同时要对专利申请人予以补偿和奖励。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与校外企业联合,以其政府资助所获得的知识、专利、成果等入股或技术转移等方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得收入除学校提取15%管理费外,由技术拥有者(个人或研究集体)与所在系和学校按1:1:1比例分成。

(三)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的改革

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实行所长领导下的首席项目专家负责制和全成本核算的课题制试点工作。

放宽科技人员入户政策。博士、硕士和国家重点大学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以及有中级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下和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凡被市内科研机构或科技型企业正式录用的,公安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给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入户手续。建立人才流动和重要岗位的公开竞争机制,使科研工作在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中更具活力和创新性。鼓励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之间或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

科技人员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可视同发表论文或科技奖励,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和依据。建立科技开发人员和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系列和评聘指标体系。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可自行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允许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

(四)切实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保证科技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在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下,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直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负责。各种研究机构必须制定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并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各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本实施方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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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


关于建立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三抓一加强"的要求,我司决定自2003年起建立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以下简称“提示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确保各项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规定得以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示制度涵盖的工作内容
一是药品广告审批工作。对不能严格依照药品广告审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屡次被我司要求调回复审,无法保证药品广告审批质量的,将给予内部工作提示。

二是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工作。对不认真开展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工作,建立日常检查监督工作机制的;不依法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印发《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移送的药品广告举报材料处理工作的;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在广告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予以处理的,将给予内部工作提示。

三是药品广告备案工作。对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在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包括药品广告审查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生产批件、质量标准、商品名称证明和商标注册证等)报我局备案的;未按《药品广告备案调回复审通知书》要求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的,将给予内部工作提示。

二、提示制度的层次
根据各地药品广告审批工作、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工作和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的情况,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先由局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公室给相关药品广告审查管理人员发《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通知》;若所提示需要改进的工作未得到改善的,可由局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公室给负责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领导发《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通知》;如所提示需要改进的工作仍未得到贯彻落实,或者存在问题情节严重的,由我司正式行文,责成相关局对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记录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系统的部门以及公务员建立的“信誉档案”中。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应建立辖区内的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内部工作提示制度,保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制度落实到人、监控落实到点,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控。将检查监督工作日常化、制度化,使检查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到基层。

四、我司每年于年中和年底两次将各省(区、市)药监局药品广告审查情况、备案情况、检查监督情况汇总后予以公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丁小强

  2013年5月27日



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三条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年龄在7周岁以下(含7周岁)的儿童。

  第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接种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平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第六条 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一)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预防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

  (三)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免费接种,如实填写有关资料。

  (四)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新入托(园)、入学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卫生、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人口计生、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社区(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责任区域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建证、建卡、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现场处理及报告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在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和纳入预算等方式,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范围中,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等实施辖区流动人口管理时,应告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向相关单位提供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信息,对无接种证的适龄儿童,协助相关部门督促监护人及时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实施预防接种。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外来育龄人口办理营业执照等管理工作时,应告知其到预防接种单位为适龄儿童建档立册,协助预防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六)教育部门将托幼机构和学校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实行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和学校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在办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托(园)、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适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并将查验情况定期向责任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公益性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工作,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实施对流动人口查验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时,掌握家庭内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办理情况和预防接种情况,通知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适龄儿童监护人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九)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及时携带适龄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工作。

  (十)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小区物业管理机构配合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及时收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有关资料、信息,并提供给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应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及健康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第八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按照就近或划片的原则实施预防接种。在农贸市场、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增设固定接种点或临时接种点,适当延长预防接种时间,提高预防接种率。

  第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预防接种的责任区域范围和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在预防接种前,应公告接种的时间、地点及对象。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要对受种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以收费类疫苗替代免费疫苗接种。接种服务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

  第十条 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转证、转卡制度。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迁入时,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预防接种卡、证继续有效,但要在现居住地及时建立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任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迁出时,接种单位应及时出具免疫接种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登记及信息收集、接种报告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村(居)委会对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将6周岁以下儿童纳入统计范围并登记造册。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新出生、迁出、迁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基本情况,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和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主动搜索制度,明确责任人,每季度到当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收集责任区域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资料,掌握其变动情况,实施查漏补种,并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将接种情况逐级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迁入、迁出情况做好记录,每半年对登记卡(册)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联席会议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人口计生、住建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产科医生的培训,在新生儿出生时,向其父母宣传免疫接种知识,提高对免疫接种重要性的认识。流动人口新生儿的监护人应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四条 实施预防接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预防接种单位因工作不力,完不成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目标的,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