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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7:47:22  浏览:9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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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三定方案的规定”,顺利转变国家版权局原有的部分职能,同时进一步完善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工作,现就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的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的受理和认证联系工作,转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各种音像制品,应将出版合同和有关材料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经
审定由国家版权局发放《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停止使用。
二、音像出版单位应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内容审查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后,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物的彩封及内芯上注明“合同登记号:X字XX-XXXX-XXXX”。
三、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加工境外音像制品,应要求音像出版单位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予以复制加工。
四、有关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的其他规定,仍按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2号)执行。
请各地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并监督执行。



19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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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5]23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上报的《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接收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接收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结合嘉峪关市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易地复员士官,嘉峪关市予以接收:
1、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从所在地迁移嘉峪关市的;
3、结婚满2年以上,配偶在嘉峪关市有常住户口,并且有一定生活基础的;
4、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军转安置办批准的。
三、易地复员士官报到时应出具下列手续:
1、男女双方结婚证;
2、女方户口本、身份证、住房产权证;
3、退役行政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退伍证》;
5、女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的有生活基础证明,主要包括:(1)住房情况;(2)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情况。
四、易地伤残复员士官报到时,除出具本办法前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同时出具《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医学鉴定表》、《评残报告》和伤残X光片等。在民政局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变更后,从第二年开始享受伤残保健(抚恤)金。
五、易地复员士官在嘉峪关市落户后,若不愿享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民政局不与其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不为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出具自谋职业相关证明。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执行。
六、易地复员士官落户嘉峪关市后不享受下列优待:
1、转改士官以前应享受的义务兵优待金;
2、服现役期间,荣立三、二、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地方性优待;
3、五年内不享受嘉峪关市城乡低保;
4、市军转安置办不负责安置工作和出具任何安置手续;
5、不享受嘉峪关市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七、复员士官在市军转安置办报到后,要积极与组织部门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在嘉峪关军分区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档案由民政局保管60天。在此期间,本人要与市人才交流中心协调托管档案事宜,托管费自理。60天后,民政局将档案密封,由复员士官本人携带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八、本办法由嘉峪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17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实效,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思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受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患病的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救济,以缓解其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因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对象。
不属于城市医疗救助情形,但家庭困难的,按《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四)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并逐步提高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第六条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酒钢医院、各社区门诊、各镇卫生院为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参保参合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特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
(二)门诊救助。对城市低保户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户等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适当的救助。
(三)参保参合救助。根据《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标准,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其它特殊救助。对因特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给予适当救助。
第八条 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依据当年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
(二)市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及分散公费供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不设起付线,实行全额救助。
(三)低保对象住院,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3000元的,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001-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四)因特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其他救助对象,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10000元的,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200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1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临时医疗救助。根据患者家庭困难程度及花费情况酌情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六)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或五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等。
4.如实提供相关医保核销费用清单及各项减免优惠费用凭证。
5.因其它原因获得单位及个人帮困资助的说明。
6.医疗救助对象因病情较重确需转到上级或外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定点医疗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7.审核、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书面申请后,在完成对申请医疗救助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组织社区代表评议后,填写《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核审批。市民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书面通知医疗救助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
(一)争取国家、省上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按全市总人口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市民政局每年从其销售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作城乡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它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民政局审批的资金需求情况,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满足救助对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嘉府发〔2005〕81号)和《嘉峪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嘉政发〔2005〕27)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