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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46:07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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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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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三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建房选点要在交通、医疗比较方便的地方,以利于老干部的生活和服务管理工作。部队负责修建的住房选点、建设规划和布局,要征求当地民政、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并由军、地双方安置等部门商定。各市、县(广州、深圳市除外)承建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的建房设计方案,要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四条 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建、自购住房,或维修扩建私房和家属工作单位代建住房的,在建房计划审定和经费下拨后的半年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及其代建住房的家属单位要办完自建、自购或代建手续,逾期未办妥手续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统一安排修建。自建住房用地
面积和标准要按照《广东省城镇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房经费由建设银行根据建房工程进度情况优先拨付,监督使用。
第五条 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附属建筑(包括自建、自购、代建或维修、扩建私房、不需要建房等),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由地方安置部门统一安排修建。附属建筑是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一部分,其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建房工作。城市规划、房地产等部门要做好建房用地规划和拆迁安排工作。建房计划和经费落实、有关手续齐备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征地。征用土地的费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农转非的劳动力由当地政府予以安排。物资部门要按国
家下达的建筑材料计划指标优先供应。建设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建房经费优先安排资金。
第七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包括附属建筑,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配套、中小学配套、蔬菜征地、人防、绿化、环保集资、城市增容等费用。任何单位不得向承建单位集资和摊派其他费用。
第八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建房,一律实行公开投标、招标。承建单位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兴建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九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设计和面积、装修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央军委批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建房经费出现缺口时,属军队修建的,由军队酌情补贴;属地方修建的,由安置地的地方财政酌情补贴。
第十条 建房验收工作,属地方政府修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民政、规划、建设、质量检查部门以及当地军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进行验收;军队修建的住房,由军、地双方安置、军队基建和质量检查部门共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军队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验收。对验收质量
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建委工程质检部门裁定。军队修建住房移交地方时,要签订协议,办妥房地产权移交手续,并将工程建设的全套技术档案资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征地通知书、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经费预决算、施工质量检查资料、质量验收文
件移交安置管理部门(各项费用由修建单位负责),并由安置部门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处理部门。
第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属地方政府或国家拨款军队修建的,均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属自建、自购、维修或扩建私房、代建、搭建住房产权已明确归个人或代建单位的,分别由离休退休干部本人或代建单位管理、维修。
第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改革工作,由主管这项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国家下拨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占有、挪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7日

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


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
做好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和国防建设的大事,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军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及整个军休系统工休人员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开展,决定于1996年表彰一批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先进军队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这次表彰工作,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为指针,通过广泛开展“学先进、争先进、做先进”活动,激励广大工作人员在新形势下团结进取、勤奋工作、积极探索做好军休安置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争创一流服务管理工作;激励军队离退休干部发扬革命
传统、保持革命晚节,继续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干休所规范化建设的发展,把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而为加强国防建设、稳定社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评选范围、方法
评选范围: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各级安置管理部门、干休所、服务站,及其所属干部、职工(含招聘干部、合同工)。
评选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名额(见附表一)组织评选。评选出的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共同审查后,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审批。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条件
1、模范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在“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方面为人表率,并积极关心和支持干休所的各项工作。
3、认真学习,谦虚谨慎,遵纪守法,保持和发扬我党和我军的优良传统,自觉保持革命晚节。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两个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成绩。
(二)先进军休工作单位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较好完成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的各项任务。
2、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注重研究和解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休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总结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在行业和地区起到示范作用。
3、认真做好安置管理的宣传、争取、协调工作,克服困难,努力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学习、生活、发挥作用等方面创造良好条件,认真落实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得到广大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好评。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注重自身建设,勤政廉政,风气正。
(三)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牢固树立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为稳定社会服务的思想。
2、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安置管理工作献计献策,热情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勇于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安置管理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并取得突出成绩。
4、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模范带头作用好。
四、评选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加强对这次评选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地抓好落实。在评选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工休人员意见,认真整理先进事迹材料,以实绩为依据,切实做到实事求是。
事迹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严格审查后,连同审批表(一式三份),于1996年3月底前报民政部安置司(所需表格由各地翻印)。
附件:一、《先进个人及单位名额分配表》(略)
二、《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审批表》(略)
三、《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审批表》(略)
四、《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略)



199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