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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0年度护士执业考试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57:04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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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0年度护士执业考试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卫医发[1999]第583号
卫生部关于2000年度护士执业考试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总后卫生部:
2000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将于2000年4月9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进行重新认定。凡1999年抽查考试合格率低或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学校取消免考资格,其毕业生应参加2000年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授予护士执业证书,不能申请护士注册。
二、 鉴于多数地区和单位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助产士与护士工作职责交叉(混岗)的情况,今后,凡承担护士职责的助产专业毕业生,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和注册。对其考试资格的审查办法同护理专业考生。
医士、检验、药学等非护理专业毕业生一律不得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请各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
三、 有关护士执业考试的其它事项按我部《关于1999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5号)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考务工作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通知进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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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执行。

附: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与现有工业企业合资、合作,对存量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以下简称合营改造),加速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厦门市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第三条 合营改造方式可以是对单个企业、全行业进行整体性改造,或者是对一个或若干个车间、生产线进行局部性改造,亦可以经评估后将中方企业整体性或局部性出让给外商改造。
第四条 合营改造的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合营各方折价投资的资产,应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营其他方认为使用价值不大的资产作为资本注入。
第五条 合营改造企业除享受厦门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合营改造为技术先进型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在以后的三年内再按减半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凡合营期限在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合营改造企业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实行财政返还部分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三)合营改造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优先提供合营改造企业所需的土地、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按照厦门市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五)属合营易地改造项目,其新厂区土地综合配套费,按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收费标准缴纳;允许中方合营者将原企业土地出让,所得收入扣除需缴纳的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后,可作为中方合营者的资本金;外商合营者有购买原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
(六)属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合营改造企业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开发贴息金;
(七)合营改造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在符合信贷原则下,银行优先贷款;
(八)合营改造企业的产品可适当放宽内销比例。
第六条 合营改造企业属国家政策性贷款范围的项目,中方合营者可以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七条 对合营改造企业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登记待业后,由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到其它企业就业,或进行一段失业保险后,由劳务市场消化吸收。对接近离、退休年龄的弱病残富余人员,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离、退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
中方合营者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内资服务性公司,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实行营业税财政返还;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第八条 对合营改造企业引进的人才,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条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合营改造企业自建职工宿舍。
第十条 设立鼓励合营改造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在合营改造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合营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9月30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导各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我部在总结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加强教育督导与
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性质,督导机构的职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建设,以及如何加强和改善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逐步恢复重建并不断完善。督导与评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
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保证“两基”质量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这不仅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而且为进一步建
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供了依据。我国教育督导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早在1977年,邓小平同志在关于教育战线拨乱反正问题的谈话中,就提出了恢复和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监督教育计划、政策等的执行情况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
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但要做到依法治教,必须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教育法》确立了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的法律地位。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健全,正是我国现代教育管理
体制和依法治教机制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
多年来,教育督导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特别是在实现“两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十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目前,全国已经形成中央、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上,各地积累和创造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其中,主要有两种机构设置形式。一是建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明确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现在,有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半数地(市)、县(市、区)建立了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二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建立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教育部教育督导机构得到了加
强,体现了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是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决策,也是推进我国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力措施。
但是,由于我国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不长,教育督导事业在全国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教育督导机构、队伍、法规、制度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
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要求,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努力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两基”和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保障作用。
二、明确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性质和督导机构的职责
总结多年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实践,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必须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性质和督导机构的职责。
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是: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根据人民政府授
权,也可以对其他教育工作,对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督导检查。
评估既是教育督导的重要手段,又是教育督导的一项重要职能。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部门进行的教育行政评估,它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有关部门、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质量、效益,以及发展水平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督导评估具
有鉴定、激励、导向、调控等功能。
中央教育督导机构是国家教育督导团。国家教育督导团及督导团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有关文件;组织国家督学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与评估工作。当前主要是抓好“两基”实施和巩固提高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建立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机制,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两基”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和中等以下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工作制度和指导性文件。
三、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各级督学的作用,坚持“督政”与“督学
”相结合,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和机制,促进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巩固提高复查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各地要把“两基”工作继续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确保“两基”目标的实现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从我国情况看,实现“两基”和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将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因此,从现在起至下个世纪初的
很长一段时间必须加强“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在“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中,要把督导政府的教育执法行为作为重点,首先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义务教育所必需的办学条件并不断提高办学条件水平。同时,逐步建立义务教育监测系统,及时真实地反馈“两基”
工作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对已经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市、区)建立复查制度,推进“两基”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提高。
(二)建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充分发挥督导评估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导向、激励、规范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建立对地方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着重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
育的决定》中对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是否落到实处,推进素质教育工作是否扎实而有成效。教育部将制定对县(市、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各地要按照原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办〔1997〕29号)和《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教督〔1997〕4号)要求,以监督和引导学校实施素质教
育为中心内容,全面开展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要把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同考试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引导学校逐步把升学竞争转变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提高教育质量、效益的竞争。要理顺学校评估工作体制,对学校的各类评估工作应以综合督导评估为主,各有关部门相互配
合,减少评估项目,减轻基层和学校负担,提高评估效益和信度。除普通中小学外,还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开展对中专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工作。
(三)建立对地方教育行政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
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督导检查制度。
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督导检查制度。开展对区域性教育综合水平的督导评估。各地可利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开展创建教育先进乡(镇)、先进县(市、区)等活动,并把它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政府教育行为的全
面到位。
建立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各地可围绕教育的中心工作,针对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建立督导责任区制度。根据行政区划或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划分督导责任区。督导责任区的责任督学负责对责任区内的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工作进行随机督导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教育部和地方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要重视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督导评估情况。定期发布教育督导公报。督导评估结果应成为被督导单位改进工作的依据,成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决策及考察干部和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和改善对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在现代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工作部署、法规建设、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要切实加强教育督导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教育督导的法规体系和依法督导的工作程序。
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建立与教育督导职责相适应的教育督导机构,明确督导机构和督学的职能和权限。已建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要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发挥其功能。明确督学的职级,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逐步提高对督学及督导工作人员的素质
要求,不得把督导部门视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督〔1996〕6号),努力建立一支行政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数量足够、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
要加强对督学的培训。省、地两级督学主要依靠教育部华北和华东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办法、多种形式对县级督学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督学的素质和水平。有条件的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管理专业的硕士点、博士点,经批准,可设置教育督导与评
估专业,培养从事教育督导与评估理论和实践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要充分发挥国家督学和各级督学的作用。国家督学应成为教育部的参谋和顾问,要积极参加国家教育督导团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全国性督导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发挥本省的国家督学的作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省、地、县级督学也应成为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的参谋和顾问。各级督学要严肃、认真地依法履行职责,认真遵守《督学行为准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和虚假作风,不断提高工作的水平。
各级督学和教育督导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教育理论,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热爱教育督导工作,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善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不断开拓创新,大胆进行有利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种督导试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制度
作出贡献。



19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