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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10:57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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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中共江门市委


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江发[2004]25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江发[2000]15号)已作进一步修改,现将《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8日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2004年6月17日)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意见》(江发[2004]24号)精神,为了表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镇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镇级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项目和标准



  (一)“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奖。



  1、以当年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算,分四个档次考核:①镇级财政收入首次超亿元;②2000万元以上,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③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5个百分点;④1000万元(不含1000万)以下,增幅50%以上。



  2、以当年利用外资民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分二个档次考核:①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增长15%以上;②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增长20%以上。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比当年全市平均增幅高25%以上。



  4、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没有违纪行为,计划生育完成人口控制指标,社会治安良好。



  达到以上标准的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可授予“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称号,发给奖金10万元。



  (二)“招商引资”奖。〖HTF〗



  以当年利用外资民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分三个档次考核:



  1、实际到位资金首次超2亿元,以后再次达到2亿元以上并增长15%以上,均奖励5万元;



  2、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增长20%以上,奖励3万元;



  3、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增长30%以上,奖励2万元。



  (三)“发展县域经济先进市(区)”奖。



  1、市(区)级和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当年增长分别高于全市平均线;



  2、镇级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25%以上。



  达到以上标准的市、区,可授予“发展县域经济先进市(区)”称号,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状。



  (四)先进个人奖。



  1、当年获得“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称号的镇,镇委书记、镇长可评为江门市发展镇级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各奖励5000元,并由江门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当年获得“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的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有功人员,根据各自的政绩,可按本镇委书记、镇长所得奖励的30-5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自行制定。




  (五)惩戒。


  各市、区要分年度对镇下达镇级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包括当年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要求,并加强检查督导,对当年没有完成指标的要“提醒注意”,两年没有完成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向市(区)委、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不称职的镇委书记、镇长分别由上级党组织、本级人大通过组织程序和法定程序免去职务。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由各镇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实绩,并附有关总结材料,报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二)由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经贸(乡镇企业)、外经贸、农业、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镇上报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向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报意见。



  (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各市、区的申报进行


审核,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奖金来源



  奖励发展镇级经济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发给镇集体的奖金的40%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60%由各市、区财政负责;镇委书记、镇长的奖金由所属市、区负责;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有功人员的奖金,由所在镇财政安排。



  四、一个镇同时达到“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和“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可同时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由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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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域游船安全管理的规定(1988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水域游船安全管理的规定(1988年)

京政办发〔1988〕19号


  为加强对水域游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游人乘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作以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在市园林局直接管理的公园内开办的,由市园林局批准;
  在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等水域(禁驶游船的水源保护区除外)开办的,由市水利局批准;
  在其他水域,由水域管理单位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报当地公安分(县)局进行安全检查,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准开办。
  三、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公安机关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禁止无照驾驶和洒后驾驶。
  (五)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六)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七)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的大小,按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负责落水遇险的抢救。
  (八)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停止活动。
  (九)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传等制度,维护良好秩序。
  四、游人乘坐游船,必须遵守秩序,不得拥挤和驾驶打闹;不得将游船驶入游泳区或禁止游船活动区域;不得跳船换乘和从船上跳水游泳;不得倒卖船票和转租游船。
  五、违反本规定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游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除由其上级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外,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合格证。
  六、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京发改〔2005〕1450号
签发人:丁向阳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定价程序,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便于社会了解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定价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药品政府定价受理范围为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已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企业按照公布价格执行,不再申报价格。
第三条 本市药品政府定价的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地点在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第四条 药品生产(进口)企业可直接申报价格,也可以委托本市药品经营企业申报价格。
第五条 申报药品价格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1、填写《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见附件);
2、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3、受委托申报价格的,应当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委托企业出具的正式委托书;
4、提交申报资料人员须提供申报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
5、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文件;
6、药品批准生产文件(进口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证书及OTC药品证明;
7、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应出具原产国专利证明;
8、本市药品生产(进口)企业生产、进口或进口分包装的专利药品,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9、审核成本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市发改委对企业提交的定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报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报人不受理;
2、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内容的,允许申报人当场更正;
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报资料属于受理范围的,资料齐全,或者申报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报资料的,予以受理;
5、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报人补正申报资料,申报人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市发改委受理企业价格申报后,一般在25个工作日内确定定价方案,对定价方案进行公示,正式核定价格。但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市发改委确定定价方案后,将在市发改委网站(www.bjpc.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的定价方案持有异义,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提出理由及依据,并提供联系方式。超过公示期的将不予受理。
对提出异义理由依据充分的,市发改委将重新研究确定定价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定价公示方案争议较大的品种,市发改委将组织专家对该品种价格进行评审论证,参照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确定定价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申报人在递交定价申请后至定价方案公示期内,可向市发改委提出撤销定价申请。撤销申请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按月印发正式价格文件,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
http://www.bjpc.gov.cn/official/fujian/wjfj0506290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