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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54:14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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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厅〔2004〕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和图书情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决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换届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相应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指导委员会人选是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聘任(聘书另发),任期从2004年起至2008年止。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见附件。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可聘请国内著名专家担任顾问。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指导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学校,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请你们对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顾问

     张岂之 西北大学     胡显章 清华大学    王义遒 北京大学

主任委员

     杨叔子 华中科技大学

副主任委员

    林建华 北京大学    李延保 中山大学

    胡东成 清华大学    刘献君 华中科技大学

    石亚军 中国政法大学  于德弘 西安交通大学

    逄锦聚 南开大学

委员

    张国有 北京大学       刘大椿 中国人民大学       吴志功 北京师范大学

    汪明  中国农业大学     沈亚平 南开大学         杨桂华 天津医科大学

    刘丽华 内蒙古大学      杨连生 大连理工大学       杨忠  东北师范大学

    潘敏  上海交通大学     程钢  清华大学         张志伟 中华人民大学

    朱红  北京外国语大学    乔旺忠 北京中医药大学      宗文举 天津大学

    王生钰 山西大学       沈峰满 东北大学         付景川 吉林大学

    陈尚君 复旦大学       章仁彪 同济大学         谭帆  华东师范大学

    杨凡  上海外国语大学    樊和平 东南大学         来茂德 浙江大学

    易佑民 安徽大学       宋毛平 郑州大学         余东升 华中科技大学

    李崇光 华中农业大学     章兢  湖南大学         陈春声 中山大学

    刘洪一 深圳大学       何向东 西南师范大学       朱世宏 西南财经大学

    王 涛 陕西师范大学     张正国 兰州大学         苏雨恒 高等教育出版社

    储敏伟 上海财经大学     莫砺锋 南京大学         庄娱乐 南京农业大学

    汤书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徐向艺 山东大学         李文鑫 武汉大学

    李向农 华中师范大学     李建华 中南大学         魏饴  湖南文理学院

    刘树道 华南理工大学     唐一科 重庆大学         孙卫国 四川大学

    吴松  云南大学       王润孝 西北工业大学       惠泱河 西北大学

    陈怡  《中国大学教学》杂志编辑部

秘书长

    刘献君(兼)

副秘书长

    余东升(兼)

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吴志攀 北京大学

副主任委员

    崔慕岳 郑州大学       戴龙基 北京大学         薛芳渝 清华大学

    秦曾复 复旦大学       马在田 同济大学         朱强  北京大学

    李晓明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胡越  首都师范大学

委员

    杨毅  清华大学       姜璐  北京师范大学       张权  中国农业大学

    柯平  南开大学       张正光 承德师范专科学校     阿拉坦仓 内蒙古大学

    刘斌  大连理工大学     鲁红军 吉林大学         王锡仲 哈尔滨工业大学

    黄秀文 华东师范大学     郑建明 南京大学         刘阿多 金陵科技学院

    许俊达 安徽大学       杨东梁 中国人民大学       代根兴 北京邮电大学

    阎世平 南开大学       李振纲 河北大学         李嘉琳 山西大学

    韩俐华 辽宁大学       宝成关 吉林大学         傅永生 东北师范大学

    陈兆能 上海交通大学     李笑野 上海财经大学       徐克谦 南京师范大学

    竺海康 浙江大学       邵正荣 中国科技大学       萧德洪 厦门大学

    苏位智 山东大学       张怀涛 中原工学院        武金渭 华中科技大学

    夏淑萍 江汉大学       程焕文 中山大学         陈大广 广西大学

    彭晓东 重庆大学       杜新中 绵阳师范学院       张西亚 西安交通大学

    张向东 宁夏大学       计国君 厦门大学         谢穗芬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燕今伟 武汉大学       王琼林 华中师范大学       郑章飞 湖南大学

    肖希明 佛山科技学院     安邦建 海南大学         姚乐野 四川大学

    杨勇  云南大学       邢永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王小苹 新疆医科大学

秘书长

    朱强(兼)

副秘书长

    王波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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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制定。
第二条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下简称较大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进行审核。审核后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之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将所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说明文本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所报请的地方性法规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作审核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所报请的地方性法规时,如果确认该法规有的条款需要修改或补充,可暂不付诸表决,由报请市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做出决定。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接到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正式文本后,应在两个月之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八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的市的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原则上适用本程序。
第十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1988年3月11日

民政部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民事函〔1994〕54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报送涉外收养材料,促进了收养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对报送材料内容和格式未作统一规定,使报送的材料存在内容不一,书写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
设计了《监护人证明》、《同意送养证明》、《弃婴捡拾证明》三种表格,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严格按统一格式填写预收养儿童的材料(包括预收养儿童的6张照片),径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司将按照各地报来的送养材料的编号顺序安排涉外收养。今后,凡不按规定和要求报
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安排受理。
附件:
一、“监护人证明”式样;
二、“同意送养证明”式样;
三、“弃婴捡拾证明”式样;
附件一: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监 护 人 证 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
系弃婴(儿)、孤儿。于 年 月 日由
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件:该儿童户口底册影印件
附件二: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同 意 送 养 证 明
中国收养中心: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身体状况:正常、残疾,于 年 月 日由本院收并监护抚养,经多方找其亲生父母,至今无下落。为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作为其监护人,本院同意送养。

送养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送养人签字必须是本院现任院长的签字、盖院章
附:送养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附件三: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弃 婴 捡 拾 证 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在
被捡拾。由
派出所查找其亲生父母而无下落。送入本院监护收养,特此证明。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捡拾发现地有关部门的证明



199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