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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4:00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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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已经1997年7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日方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在经依法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管辖的高科技园等延伸区域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一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赋予的市一级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办理:
  ㈠ 属其权限和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经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批准,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无需再行审批;
  ㈡ 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或按有关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上报;
  ㈢ 原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发证工作,转由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直接核发。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应执行以下规定:
  ㈠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㈡ 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㈢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核发按本办法规定的市一级有关证件时,应使用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盖齐印鉴、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书,并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高新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高新区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计划管理权限:
  ㈠ 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划;
  ㈡ 审批市一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能源、房地产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等行业项目,按规定申办立项手续;
  ㈢ 审核和转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㈣ 负责核发投资许可证书;
  ㈤ 审批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符合投资方向和省高新技术产品分类要求、且投资额在审批权限内的三资企业项目,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和外商独资项目章程,审批“三来一补”合同及物资、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
  ㈥ 负责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全省统一编码。
  第九条 高新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编制高新区建设分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部门行使以下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㈠ 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审批高新区建设性详细规划;
  ㈡ 审批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属特区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需由管委会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㈢ 审查进入高新区的建筑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㈣ 管理各类建筑施工,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施工招标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㈤ 核发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一条 高新区国土房产局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
  ㈠ 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自行定价出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㈢ 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执法;
  ㈣ 审批和管理房地产单项开发,办理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等批准手续;
  ㈤ 管理土地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
  ㈥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㈠ 编制高新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高新区总体规划;
  ㈡ 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工业项目;
  ㈢ 审批环境保护设计、建设项目;
  ㈣ 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及环保执法;
  ㈤ 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市政、绿化、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监察、执法等工作。
  第十四条 高新区的进出口计划由市在全市计划指标内切块划给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安排。
  高新区管委会审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处)所需自用进口物资、设备及高新技术、“三资”和“三来一补”等项目进出口物资和加工贸易合同有关手续,其中涉及国家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管理的商品,由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海关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审核验放。
  第十五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在高新区内建立公共保税仓、保税工厂,在海关监管下开展保税业务。
  第十六条 高新区的财政收支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可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建立相对独立的区财政和金库。
  第十七条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高新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进行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审批控购商品。高新区应及时将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决算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高新区在市政府批准的期间内,可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关政策,对属市级收入部分,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对其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附加费(共济养老保险费除外)、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征收的各项规费,除按规定上缴的外,其余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对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全部返还给高新区。
  高新区的上述各种税费收入,由市财政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简便手续返拨。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市编委下达的总编制,按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第二十条 市人事和劳动部门每年给予进入高新区人员(包括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总指标,在指标内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干部、职工的接受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及项目公司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人员出国(境)的审核,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高新区的科技或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和往返港澳,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通行证(由市在市指标内切块给高新区管委会掌握)。企业厂长(经理)出国赴港澳政审,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企业其他人员由厂长(经理)审核。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注册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发证工作;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全日制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发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企业管理的权限:
  ㈠ 负责各类企业、各地驻高新区办事处、联络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㈡ 负责辖区内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研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
  ㈢ 审核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资质;
  ㈣ 审批和管理直接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咨询、信息等服务行业及文教卫体事业;协调管理工业、能源、邮电行业;
  ㈤ 审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㈥ 审批管理特种设备和旅游、服务等特种行业,审查发放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产品鉴定。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依法批准设立工商和税务部门,作为市工商、税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高新区的工商、税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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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1998年10月15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部队建设,增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厦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拥军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市活动,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其他合法权益,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
第九条 粮食、物资、商业等部门应保障部队粮油、副食品、燃料及日用必需品等战备、训练物资供给,为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提供优惠服务项目。
第十条 土地、规划和公安等部门应协助部队对军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支持国防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教育、劳动、科技部门应积极开展智力、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官兵和其他优抚对象搞好文化、科技教育、劳动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农业、水利、电力和交通等部门应扶持部队的农副业生产,确保饲料、化肥、农药、种苗等农用物资供应,协助、支持部队进行水利、电力和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城乡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应积极、主动与部队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为驻守本市的在职在编现役军人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参加抢险救灾的部队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开展慰问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安 置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其政治和生活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政府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同期限时,企业应当尊重军队转业干部意见。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 凡有接收市、区人民政府分配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保证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拒不接收的部门和单位,从接到安置任务之日起至被安置人员上岗工作期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给被安置人员工资,办理被
安置人员的劳动、医疗等社会保险。
接收被安置人员的单位,应按规定落实被安置人员的职位、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保证被安置人员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对伤残退伍军人,无特殊理由的,不得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在劳动用工时,应照顾本单位的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配偶,非本人原因,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
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转让或经营困难等情况时,应妥善安置本单位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配偶。对需重新安排就业的,劳动部门给予免费转岗或转业培训,优先介绍就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公安、粮食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户粮迁移手续;劳动、人事部门应当配合部队做好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的就业工作。
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原籍有工作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协调用人单位优先接收;在原籍无工作单位的,有关单位在招收新职工时,应优先招用。

第四章 抚恤优待
第二十二条 市、区建立优抚保障制度,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以上年度的抚恤定补标准为基数,参照上年度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的增长比例,确定并公布当年的抚恤定补标准。因抚恤定补标准提高而增加的抚恤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必须按年缴纳优待金。
优待金统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全市和各区优待抚恤情况确定,并公布实施。
优待金统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实施。优待金由各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代收后,统一上缴各区优待金专户。
优待金社会统筹后,义务兵原所在单位或所在镇村以及市区人民政府不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优待金。
第二十五条 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抚恤定补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再给予优待和扶助。
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及其他优待补助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有免费医疗待遇。本市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生活困难的,享有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具体减免办法按厦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配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第一年管理费用,减半征收第二年管理费用;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城镇中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房管部门和自管房单位不提高其公房租金。家住农村的优抚对象住房确有困难的,在办理建房用地、建设手续时,给予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原户籍在本市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需要由外地调入本市工作的,给予适当放宽条件,优先办理。
第三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一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本市中等专业学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革命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时,降低10分录取。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市属公立学校的,免交学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
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需要入公办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
因军队干部调入本市,其子女当年需转入本市初中、小学就读的,其子女户口所在地各级教育部门应按市教育部门的规定予以安排接收。
第三十二条 持有厦门市颁发的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的优抚对象和持有军官证、士兵证和文职干部证的现役军人,到市、区的公园、风景点参观和游览,免收门票。
持有厦门市颁发的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的优抚对象和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坐公交汽车(不含空调车和中巴)和厦鼓渡轮。
第三十三条 居住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配偶、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不承担义务工。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不得将现役军人计入家庭人口征收各种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孤老优抚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民政部门安排到城市福利院或由镇人民政府安排到农村敬老院供养。
第三十五条 各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可接受社会各界捐款,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和发展优抚事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拥军职责,不接受安置任务,不按规定进行抚恤和优待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10月15日
转方式、调结构与经济犯罪防范、治理边缘化问题探析

刘国良

*
  摘要:转方式、调结构在当前的我国俨然成为关涉政治大局、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以至于在执法一线民警看来,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其平稳过渡,从源头上防范,实务中防范、治理、扼制经济犯罪问题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当前办案工作的重中之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任何一项决策,不乏实践之根基,外加理论的提升,这是转方式、调结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新的认识基础。如何把转方式、调结构理论之精髓(保障、改善民生)在现实中实现,各行业的理论对接、实务应用就成为必然。对此,各行业均应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对转方式、调结构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随着情势的变化不断地对事物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研究分析,从而形成知识化的理论系统,进而将现存的具体问题科学地转化为问题的解决方法。而今通过转方式、调结构中研究经济犯罪萌芽、出现及恶化态势,亦即在执法实践中经济犯罪行为如何被边缘化,理论上破解经济领域中涉及经济犯罪防范、治理难点、热点问题,进而指导、引领打击经济犯罪执法实务,此为应对转方式、调结构之精髓的利器。更何况,这一调研行为本身,亦是公安机关自身在新形势下的转方式、调结构具体实务。
  关键词:转方式 调结构 转型 跨越 以党为本 以人为本 以法律公正为本 准确温和执法
  一、转方式和调结构的现实解读
  转方式,就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增长到集约型增长,从低级经济结构到高级、优化的经济结构,从单纯的经济增长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的转变。
调结构,就是通过调整国民经济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相互比例关系,使其更加合理化、高级化,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不仅包括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时涉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消费行为、文化、人与人的关系等各个方面。经济结构的调整,不仅包括宏观上社会总需求结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等,也包括微观上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等。所以,转方式、调结构看起来是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实质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膻变。
我们循着上述解读到现实中去探察、考量转方式、调结构的历史衍变。
  首先转方式、调结构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鲜有所闻,对照上述概念来理解当时土地分田到户转而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这应是一次全国性较大的转方式、调结构的行动,但该实践尚未上升至理论上的提出。
  其次至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实现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恢复和坚持了长时期行之有效的各项经济政策,又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经验,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经济措施,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的改革,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努力采用世界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 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才被关注,这应当是对转方式和调结构理解和提出的雏形,是始作俑者。
  再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农业方面,截止到1983年,全国农村实行“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达到93%, 工业方面,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邓小平在讲话中强调指出:“为了使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逐步协调,使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某些建设项目要下马,某些企业要关、停、并、转,或者减少生产任务。” ,实践中,结合国民经济调整,关停并转了一大批能耗高、质量差、货不对路、长期亏损的企业,这应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具体实践。
  而今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一场深刻变革,必将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与此相对应,农业方面:一是加快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二是要努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如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与各种专业协会,走“现代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的发展道路。”三是推进农村社会“集聚式”社区化发展。工业方面:一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二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切身利益,必须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科技进步和创新将人类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四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不仅仅意味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更多的是要解决人与经济、经济与社会、经济与资源、经济与环境、经济与文化等一系列各个层面的问题,而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要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总之,转方式、调结构是一个主题分解成两个既相关联又不可用一种解读方法去理解的两个词,是同一矛盾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谓转方式的解读,应多侧重于在生产方式的转变上,实务中主要是适应与不适应,由不适应的方式转变成适应方式,过去适应的传统生产方式,在生产进度加快的今天就会不适应,转变成为必然。而调结构,结构本身作为一框架,其存在主要是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改革的中心之一是结构调整,其是否被调整的前提,便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内在有机联系是否统一、协调。
  二、转方式、调结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应然选择
  纵观世界所有经济体,都在深刻反思和积极求变,当人们探寻发展目的超越了发展本身,我们在不知不觉中感受到了时代变迁的讯息,转方式和调结构便是经济发展历程中决定命运的转折点。
首先,从横向看,国际形势新变化,是促使转方式和调结构的应然选择。国际金融危机后,尽管世界格局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没有改变,但整个世界面临着自冷战以后最大的经济萧条的冲击与发展模式的转型。从美国政府推行的经济新战略到欧盟倡导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都把振兴实体经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新能源作为调整的重点。这些调整一方面侧重新的技术革命,使我国在一些新技术和新产业上面临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通过产业转移、跨国并购,为我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
  其次,从纵向上看,国内发展与改革新阶段,是转方式、调结构提出的质变点。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科学发展理念渐入人心。一方面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高度,也面临新矛盾新问题。我国业已积累的庞大的物质生产能力,人均收入接近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为进一步改善民生、调整结构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也探索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甚至教训。如工业化进入中期后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化水平提高与消除二元结构的问题。另一方面,改革进入攻坚时期。收入分配体制、财税体制、金融体制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等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也日益暴露,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制度创新与深化改革。
最后,从纵横交叉点上比较,转方式、调结构是大有作为的历史机遇期。这意味着,在“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要作出重大调整,体制改革深度推进。“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十二五”规划是跨越危机、引领未来、奠定基础的战略部署和行动纲领。如何把这一战略付诸实施,必然要求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为动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大有作为。
  在这次调研中,笔者从临沂市经贸委了解到,临沂市围绕转方式、调结构这一主线,为确保圆满实现“加快工业发展年”目标任务,出台关于加快工业提升发展的意见、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断加大对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全年确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经济效益同步提高;技术改造投资增长22%以上;万元GDP能耗完成比2008年降低23%的“十一五”规划目标。
  树欲静而风不止,时代改革的步伐悄然进行,不以我们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如何顺应历史潮流,完成历史所赋予的使命将是摆在各行业精英面前的崭新课题。
  三、公安机关在转方式、调结构形势下的必然应对
  转方式、调结构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浓厚的思想内涵、理论渊源、实践依据和群众基础。不仅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当前推动社会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以此为契机,作为公安机关及相关民警,清醒自身认识与社会发展现实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科学的理念、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成为历史的必然。通过理论调研理清思路、创新机制、改进方法,实务中认真受理、查处受害人、受害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法律问题,这亦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然。
  转方式、调结构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工作的中心和主线。在这一特殊时期,笔者结合公安实务与当前历史机遇期的要求,用 “三个发展”解构社会各行业转方式、调结构中所面临的法律事件与问题,以期相得益彰。
  所谓三个发展,一是转型发展,二是创新发展,三是跨越发展。转型发展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具体实践,创新发展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发展动力,跨越发展是转方式、调结构的最终目标。“三个发展”内涵丰富,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是循序渐进的内在统一体。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三个发展”的深刻内涵,是各领域转方式、调结构的有利保障,亦是激发公安工作创新变革的不竭动力。
  首先,公安工作与社会发展唇齿相依,与民生休戚相关。当前,我们正在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在此前提下,以“三个发展”应对新时期各领域的转方式、调结构,是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立足公安机关自身的性质、特点和所担负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的纵深。在实务工作中,一是必须立足于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努力在认识和把握社会防范、治理的发展趋势中明确前进方向,在认识和驾驭公安工作防范、治理的客观规律中掌握工作主动;二是必须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发展与安全、发展与效率、发展与公正的关系;三是必须着力于公安工作和保障民生,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质效,切实做到民安、顺民意、解民忧;四是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更新理念,大力推动思想解放和机制创新,切实做到解放思想有新境界,公安工作有新作为,机制创新有新突破,各项工作有新举措,推进公安工作进入后劲迸发的新境界,推进执法建设进入公平优先的新境界,推进警民关系进入融洽互动的新境界。
  其次,准确把握发展机遇和挑战,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个发展”的理念在与社会各领域转方式、调结构的博弈互动过程中,会给公安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各职能部门能否把握发展机遇,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事关重大。多年来,公安工作尽管在不断发展进步,但毋庸置疑的是,一些薄弱环节仍未能改善,仍然存在一些与“三个发展”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更遑论转方式、调结构所赋予的历史使命。笔者根据实务中的调研,总结如下几点。
  ①是执法理念还不能适应创新发展的要求。执业民警(包括各个层级)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关注社会发展动态、主动融入大局的意识薄弱,无形中削弱了改革创新的动力,对潜在的矛盾冲突、涉及面广的新型经济犯罪、经济转型中的难点、热点等问题,无法形成清晰认识,更缺乏应有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②是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动态防范、治理经济犯罪的变化。办案单位难能形成主动研究工作、科学安排部署的习惯和氛围,更有甚者,经侦部门不办案、抓获率不高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经济活动活跃,新型经济犯罪不断涌现,而与此相对应的管理手段还跟不上,阵地控制存在盲区,安全监管有漏洞,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动态办案的需求,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还现实存在,这必将对经济领域内发生的法律事件的顺利解决形成制约,成为各领域在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的掣肘。
  ③是能力素质还不能适应当前执法工作的需要。譬如有的经侦民警自身业务不精通、能力跟不上,少数执法民警心思不放在工作上,缺乏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部分民警应知应会的技能不懂,对信息化应用一知半解,只是停留在录入信息、查询信息的初级阶段,运用警务平台侦查破案的招数不多,还没有完全发挥警综平台在分析研判、预警提示、网上作战的实战功能。这样的办案人员一旦应用于经济犯罪执法实务中,必然加大执法成本。从微观上考量,会消解人们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的热情与勇气。
  ④是队伍管理还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相关制度在执行和监督的环节上与执法理念存有差距,个别执法民警无法胜任办理案件工作,无法娴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的矛盾与问题,客观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工作中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存在,统筹能力不足,致使一些本应办好的案件没有办,更谈不上办得让当事人满意,一些本应解决的法律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诱发不安定因素。
  最后,围绕“三个发展”,以自身转方式、调结构的主线,消解社会各行业在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矛盾与问题,提升服务经济和保障民生的水平。毋庸置疑,转方式、调结构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线,“三个发展”则是公安机关抓住这一契机的有力应对,具体的实务中的表现就是积极融入大局,用主动的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创新服务机制,整合警力资源,从人员、时间、办公等方面建立保障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网上公安局”的警综平台作用,拓展法律服务范围,融防范、治理于一体,在金融、保险等高风险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转方式、调结构活动创造安定环境。创新工作机制,用平安的环境保障转方式、调结构的顺利进行。在维稳机制方面,加强网上网下阵地建设,探索网上维稳、舆情疏导、网上侦控的新办法。完善对接运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将各领域转方式、调结构中遇到的经济犯罪问题控制在内部和萌芽状态,强化防范、治理工作。在打击机制方面,强化信息、网侦、技侦、预审等侦查业务部门建设,建立职能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联动机制,做到各领域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经济犯罪一出现,就坚决予以打击,毫不手软。
  四、经济犯罪防范、治理实务与转方式、调结构的掣肘前瞻
  转方式、调结构是当前社会变革的具体矛盾,其所蕴涵的法律事件-经济犯罪总是交织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我们只有根据认识的目的和依据实际的情况,对事件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才能真正实现对具体矛盾的辩证思考,由此形成对具体矛盾的科学认识,进而达到解决的目的。传统并不乏以这个问题的研讨,譬如执法实务中经常提到的诸如法律的不健全、警力不足等原因回应经济变革领域中的经济犯罪问题,由此形成了对经济犯罪打击弱化,笔者在这里不多赘述。当然并不否认执法实务中存在法律不健全、警力不足等的问题,但上述问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譬如实务中对经济法律事件的常见答复不构成犯罪,法律上有障碍,亦即把板子打到“法制不健全”身上。这问题可以反过来想,若等至法律健全再去执法,则永无执法之日,这一想法可能极端,但这足以应对执法实务中一些人的说辞,用以搪塞受害人、受害单位,客观上为执法不作为、消极作为找借口。纵观哪一个国家法制是健全的、如果健全了你还有努力的空间?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对经济法律事件边缘化问题的认识,也就是说,当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出现,不存在诸如法律上的障碍、警力上的困难,而受害人、受害单位的正义是否得以伸张的问题。笔者拟从现阶段法律框架内,从执法一线在微观上探析执法实务,这是目前依法治国的制度与逻辑使然。对造成无法认识、进而打击经济犯罪的另有它因,亦即边缘化认识、打击问题(客观上造成对经济犯罪的放纵),对其中掣肘内在原因作一瞻望。
  (一)人性的劣根性充斥于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利益博弈的各个环节,此为掣肘之一
  劣根性是指人类固有的不良品质和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是人之所以犯罪的根源所在。从小的方面看,诸如人的贪婪、自私、虚荣、权力欲,从大的方面讲,如缺少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对事物真实性和精确性的基本尊重、无视对他人的优点、喜欢通过侮辱或嘲笑他人缺点得到满足、将个体或部分特点扩大为集体特点等。这些劣根性的存在,固然有其好的一面,但其差的一面从历史上看,将变革发展成果付之一炬的事例比比皆是,在现实中的种种扭曲亦是一种必然。譬如实务中的执法行为,同一部法律,不同层级、角度、经历的法律人有不同的理解,形成的定见纷纭复杂,我们抛却案件本身的结构性复杂因素不谈,人为的诱因致使案件扑朔迷离,致使经济犯罪案件无法从刑事上打击的现象亦屡见不鲜。
  转方式、调结构本身是各种利益的再分配、再流转,其行为本身即是经济运行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从微观上观察,不乏各色人等充斥其中。其行为如若上升为经济犯罪,达到了刑法予以制裁的程度,便是人性之劣根性在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恶化至极致的产物。而处置经济犯罪行为这一“恶果”本身,亦是由正在转方式、调结构这一框架下的办案机关中不同层级、角度、经历的民警逐鹿其中,执法实务中常见对同一法律问题、同一事件理解上的千差万别,令人唏嘘。
  (二)现实人文对法律的扭曲理解与转方式、调结构的掣肘
  我国是一个传统儒学统领社会的国度,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孔子、孟子的儒家思想雏形,经过汉代董仲舒改造儒家思想,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进而提出“君权神授”的政治思想,及至宋明理学对儒学的发展,更加肯定了“万物只是一个天理,天理是万物的本源,天理和伦理道德直接联系,仁是万物俱生的”,尽管到了明朝有了反对声音,如李贽思想中破除对孔子思想的迷信,抨击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赞扬改革家、农民起义等,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儒家思想占据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儒家学说所形成的人文在现实中一个突出的表现,便是感性思维充斥于处置法律事件的全过程。
  再看法律,是西学东渐的产物,由于法律权力来源不是出自血统的或世袭的因素,而是源于建立在实践理性基础上的形式法学理论和形式法律规定的制度,是人类业已选择并遵守的规则来解决现实所面临的法治难题。这与我国自身所构成儒家文化共同体,它永远不可能撇开自身的文化积淀和现实关切而栖身于任何意义上的异文化的“卵翼”中,否则易出现水土不服,发生橘南北枳的现象。所以目前对转方式、调结构与经济犯罪防范、治理实务问题的研究、探讨,付出与收益的极大反差,居高不下的成本亦是对社会前进与发展的阻碍。
这实际是不同人文环境造就的不同思维方式,在社会管理方式嫁接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异。在执法实务中,你不妨根据每个人的现实状况进行考量,执法环节中你所遭遇的人,或飞黄腾达、或志得意满,或左,或右,或独善其身,或趋炎附势,或依违两可,随世浮沉,其中种种,对法律问题、事务各抒己见,即是同一人,在不同场合下对同一经济法律问题的表述不一。该行为现实的存在,将在经济犯罪防范、治理实务与转方式、调结构博弈中成为掣肘,但不易为外人察觉。
  (三)经济法律问题执法中的“扯淡”现象规避了转方式、调结构中所遇到的经济利益矛盾,进而丧失对经济法律事件进行依法处置的可能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其技术性构架不言而喻,有无数的从业人员以此谋生便是明证。无法律信仰、对法律知识匮乏、以法律谋私利是对依法治国的硬伤害。实务中的“东郭先生”是如何弥补上述缺陷的呢?那便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扯淡、糊弄行为。
  这里需要界定的是扯淡、胡扯、糊弄、说谎之间的区别,胡扯是欺骗性的错误表达,扯淡似乎包含了某种形式的故意糊弄,也比较接近糊弄,但并非接近说谎。说谎和糊弄皆为错误表述或欺骗的形态,对说谎而言,它的概念里最主要的乃是虚假:说谎者刻意地去传播一种虚假信息。至于糊弄,也是要传达某种虚假,但它并不像纯粹说谎,更准确地说,乃是它不是在传播虚假,而是“以假乱真”。
  实务中说谎需要相当程度的技术水准,说谎的人会受限于他必须知悉何为法律真相的客观条件,因此他无可避免地必须关心案件事实真假。为了编造谎言,他必须以自己知道什么才是真相为前提。并且为了编造出可信的谎言,他必须在真实的指引下,设计他的假话。相较于说谎者所受到的束缚而言,扯淡的人有着更多的自由,当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扯淡比说谎容易。但比起说谎,扯淡这种行为模式,不需要撒谎那么多分析和深思熟虑。它更开阔、更独立,有更多机会即兴表演、渲染和想象。
  总之,当形势需要人们去讲他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话的时候,扯淡即不可避免。当对法律事件的把握一知半解的时候,但还要对其进行指点迷津、施以决策,有责任或机会,针对该法律问题去认知、执行、实施超过了对该经济法律问题的把握时,他就开始从各种角度扯淡。就执法影响效力而言,扯淡远比说谎更严重,是案件“真实”的更大敌人,扯淡的危害在于“这种‘反真相’的信条渐渐蚕食掉我们的信息,让我们不再相信可以通过正直的努力去取得证据,来判断案件真假,甚至无法理解客观探索这一概念” 。给社会变革形势形成硬伤害,因为扯淡的人既不关心何者为正义、何者为非正义,只在乎自身利益,更何况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还原法律事件本身的面目,即经济犯罪是如何造成的,进而让犯罪人员受到应用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