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6:25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收取或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
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29项,分别涉及工商、建设、外贸、交通、外交、公安、税务、保密8个部门。具体项目是:
(一)工商部门
1.私营企业管理费
2.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二)建设部门
3.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
5.《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
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本费
8.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公告费
9.《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10.《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三)外贸部门
11.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12.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
13.《最终用户批准证书》工本费
14.《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工本费
(四)交通部门
15.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16.晋煤外运服务费
17.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发除外)
(五)外交部门
18.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六)公安部门
19.《持枪证》工本费
20.《公用持枪证》工本费
21.《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
22.《猎枪证》工本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
24.《持枪通行证》工本费
25.《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工本费
26.《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
27.《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
(七)保密部门
28.《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
(八)税务部门
29.税务发票管理费
有关公安部门枪支证件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实际取得的
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四)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下增设“投资评估减值(减评估增值)”项目,在“资本净增加额”项目下增设“资产评估增值(减评估减值)”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发生的净减值或净增值。
三、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价值。本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价值;其借方发生额,反映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处置时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价值。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企业接受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
捐赠,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
(二)企业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除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资产”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接受捐赠资产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1997年12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确认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意愿;
  注意到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存在着长期的合作传统;
  本着在符合两国利益和尊重指导各自核政策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和加强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的愿望;
  注意到这一合作是两个有核武器国家之间进行的合作;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均承诺不进行核扩散,特别是作为有核武器国家加入了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
  (一)“和平利用”指不以爆炸为目的的利用。
  (二)“材料”指构成本协定组成部分的附件一第二节所规定的用于反应堆的非核材料。
  (三)“核材料”指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任何“源材料”或任何“特殊裂变产物”。
  (四)“设备”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和第三至第七节所规定的主要部件。
  (五)“设施”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和第三至第七节所指的工厂。
  (六)“技术”应理解为“开发”、“生产”或“使用”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任何物品所必需的专门信息,但不包括公开的数据,例如通过出版的或在世界范围内发行不受任何限制而可以得到的期刊或书籍公开的数据。
  这种专门信息可具有“技术数据”或“技术辅助”的形式。
  “开发”涉及到生产前的所有阶段,其中特别是设计、设计研究、原型的组装和试验以及施工图。
  “使用”应理解为运行、安装(包括现场安装)、保养、修理、检修拆卸和整修。
  “技术辅助”可采用规程、特殊技术、培训、操作知识和咨询服务等形式。
  “技术数据”可包括书面形式或录入其他介质如磁盘、磁带或只读存储器形式的描图、示意图、平面图、手册和使用说明书。
  (七)“信息”指可以实物形式进行转让的,与本协定规定的材料、设备、设施或技术有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情报、资料或数据,但公开的情报、资料和数据除外。

  第二条
  一、双方愿在尊重指导各自核政策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协定以及参加的涉及不扩散的有关国际协定和承诺,发展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
  二、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与和平利用核能有关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二)核反应堆的研究、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
  (三)核能发电,核电站重大设备工程研究、仿真技术研究和验证试验;
  (四)核安全及相关法规的研究;
  (五)核燃料循环领域的技术开发与工业应用;
  (六)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
  (七)核技术在农业、医学和工业方面的应用;
  (八)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领域。
  三、合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培训;
  (二)科技情报的交流;
  (三)一方科技人员参与另一方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四)共同进行研究和工程设计,包括双方使用手段相当的联合研究和实验;
  (五)组织召开科技报告会、研讨会;
  (六)提供材料、核材料、设备、技术和服务;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在遵守本协定各项规定的前提下,第二条所述合作的实施条件通过以下方式个案确定:
  (一)通过双方签署的专门协议或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签署的协议,以确定科技交流的计划和方式;
  (二)通过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订立的合同,以实现工业合作和提供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或技术。

  第四条 双方在各自权限内采取一切保证本协定以及第三条所述的专门协议、协议和合同顺利实施所必需的行政、财税和海关措施。

  第五条 双方保障提供一方所确认的技术资料和信息的安全并维护其秘密性。为此,未经提供资料或信息一方的书面事先同意,所交换的资料和信息不得转告第三方,不论其是公营机构还是私营机构。

  第六条 本协定合作范围内所获知识产权的归属根据本协定附件二确定,除非第三条所述专门协议、协议或合同另有规定。附件二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双方保证在本协定范围内转让的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以及作为副产品获得或回收的核材料仅用于和平目的。

  第八条 双方之间转让的同位素233或235高于20%的浓缩铀和分离钚或从双方之间转让的核材料中获得的同位素233或235高于20%的浓缩铀和分离钚,根据双方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的协定,接受该机构实行的保障监督制度的约束。
  对任何在本协定合作范围内进行的敏感设施或设备的转让是否实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将由双方个案审查。

  第九条 本协定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一直受本协定条款的约束,除非上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根据本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或再转让到受让方管辖范围以外,或者双方一致决定上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不受本协定的约束。

  第十条
  (一)各方保证本协定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只能由其管辖和授权的人员掌管。
  (二)各方保证在其领土上,根据本国立法和其国际承诺,对本协定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和设施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或如有必要,在其领土之外,直到这一责任由另一方或第三国承担时为止。
  (三)实物保护水平至少应符合《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附件的规定(参见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 274/Rev.1文件)。每一方依照其国内法规保留必要时在其领土上执行更严格的实物保护标准的权利。
  (四)实施实物保护措施属于每一方管辖权范围内的责任。在实施这些措施时,每一方应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 225/Rev.2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实物保护建议的修改只有在双方相互书面通知接受这一修改后才能对本协定条款产生效果。

  第十一条 如一方拟向第三国再转让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或转让源于最初转让的设备或设施或者通过转让的设备、设施或技术获得的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和技术,该方只有在受让方保证承诺和平利用、实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和采取适当实物保护措施、并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本协定的任何条款都不能解释为损害本协定签字之日任何一方因加入其他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协定而产生的义务,特别是法方因隶属于欧洲共同体而产生的义务。双方同意作为附件三的议定书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双方代表应其中一方的请求举行会晤,以便就本协定执行中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十四条 本协定经双方书面同意可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一、本协定有效期为二十年。任何一方可随时废除本协定。废除协定须提前六个月做出书面通知。
  二十年期满后,本协定将继续有效,除非任何一方根据前段所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
  二、本协定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期满终止或废止时,
  (一)本协定的有关条款对于根据协定第三条签订的正在执行的专门协议和合同继续适用;
  (二)协定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条的规定继续适用于执行本协定时转让的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以及作为副产品回收或获得的核材料。

  第十六条 每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其为使本协定生效所要求的程序业已完成。本协定自收到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为此被正式授权的两国政府代表兹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书写,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埃尔韦·德沙雷特
      (签 字)            (签 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改价格[2007]1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烟叶生产,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保持烟叶供求总量平衡和等级结构的不断改善,现将2007年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烤烟收购价格。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提高20元,价区划分维持上年不变。各价区分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白肋烟收购价格适当提高,香料烟收购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各主产区白肋烟、香料烟分等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三、附表四。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烟叶价格政策和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越权调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二、2007年烤烟价区表
三、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四、2007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表一 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四价区
上等          
C1F 中桔一 890 880 840 770
C2F 中桔二 820 810 770 700
C3F 中桔三 720 710 670 610
C1L 中柠一 820 810 780 710
C2L 中柠二 740 730 700 640
B1F 上桔一 720 710 680 620
B2F 上桔二 590 580 560 510
B1L 上柠一 620 610 580 530
B1R 上红一 580 570 545 500
H1F 完熟一 610 600 570 520
X1F 下桔一 630 625 600 550
中等          
C3L 中柠三 635 625 600 550
X2F 下桔二 525 520 500 455
C4F 中桔四 565 560 540 490
C4L 中柠四 525 520 500 460
X3F 下桔三 425 420 400 370
X1L 下柠一 610 600 570 520
X2L 下柠二 490 485 470 430
B3F 上桔三 420 415 410 380
B4F 上桔四 260 255 250 240
B2L 上柠二 440 430 420 400
B3L 上柠三 270 265 260 250
B2R 上红二 490 480 460 420
B3R 上红三 315 305 300 285
H2F 完熟二 505 500 480 440
X2V 下微青二 335 330 320 290
C3V 中微青三 525 520 500 455
B2V 上微青二 400 395 375 340
B3V 上微青三 300 295 280 255
S1 光滑一 245 240 230 210
下等          
B4L 上柠四 180 170 160 155
X3L 下柠三 330 320 310 290
X4L 下柠四 205 200 190 180
X4F 下桔四 240 230 220 210
S2 光滑二 130 125 120 110
CX1K 中下杂一 225 220 210 200
CX2K 中下杂二 155 155 150 145
B1K 上杂一 210 205 200 195
B2K 上杂二 125 120 120 115
GY1 青黄一 100 100 100 100
低等          
B3K 上杂三 100 100 100 100
GY2 青黄二 80 80 80 80

附表二
2007年烤烟价区表
价区 中准级收购价格(X2F级) 各价区所包括的地区
一价区 525元/50公斤 云南省玉溪市、昆明市、红河州
二价区 520元/50公斤 云南省除玉溪市、昆明市、红河州以外其他市(州);贵州省遵义市、黔西南州;湖南省郴州市、永州市、长沙市、衡阳市、娄底市、益阳市、邵阳市;福建省;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河南省三门峡市、洛阳市;安徽省皖南地区
三价区 500元/50公斤 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山东省;贵州省除遵义市、黔西南州以外其他市(州);湖南省除郴州市、永州市、长沙市、衡阳市、娄底市、益阳市、邵阳市以外其他地市;河南省除三门峡市、洛阳市以外其他地市;陕西省安康市、商洛市、汉中市;安徽省除皖南以外其他地市
四价区 455元/50公斤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除安康市、商洛市、汉中市以外其他地市;甘肃省;宁夏自治区

附表三

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代号 四川 重庆 云南 湖北 湖南
中一 C1 450 450 520 450 450
中二 C2 410 410 470 410 410
中三 C3 380 380 420 380 380
中四 C4 340 340 360 340 340
中五 C5 260 260 260 260 260
中六 C6 200 200 200 200 200
上一 B1 380 380 420 380 380
上二 B2 310 310 340 310 310
上三 B3 260 260 280 260 260
上四 B4 200 200 200 200 200
上五 B5 150 150 150 150 150
末级 N 100 100 100 100 100

附表四

2007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代号 湖北 云南 浙江 新疆
上一 A1 900 1000 1300 960
上二 B1 780 800 1000 810
上三 K1 450 500 650 470
中一 A2 650 900 1100 840
中二 B2 590 650 800 690
中三 K2 330 300 250 290
下一 A3 410 600 650 630
下二 B3 250 500 200 530
下三 K3 100 150 20 150
末级 ND 20 50 10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