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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5:58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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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4号



关于发布《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指导全国法学理论研究,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简称《课题指南》)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项目类型

(一)重点项目

(二)一般项目

(三)委托项目

(四)中青年项目(自拟课题,经费资助参照一般课题)

(五)专项任务项目(经费自筹)

三、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二)申请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项目者,项目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中青年项目者,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9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他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县(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

(三)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

(四)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

(五)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正在承担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二)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区、市)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撤销已立项课题,并取消个人两年申报资格。

五、申报办法

(一)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上直接下载;

(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

(三)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软盘1份。

六、项目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

1、重点项目每项300元;

2、其他项目每项230元。

(二)汇款方式:

1、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红星支行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帐号:01090330400120120001515

2、邮局汇款: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请注明“司法部项目评审费”)

七、项目申报时间

(一)2004年8月15日开始,9月3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联系人:任永安

联系电话:010-65206810、85626170

传真:010-65206850

E-mail: sfky@lawstudy.gov.cn

网址:http://www.lawstudy.gov.cn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附《司法部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目录》






一、重点研究课题

1、法律发展与科学发展观

2、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研究

3、罪犯心理矫治教材

4、宪政与“三个代表”理论研究

5、宪政原理与中国法治特色研究

6、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研究

7、反行政垄断对策研究

8、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研究

9、中国古代监狱制度

10、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11、政府官员问责制下的刑法问题研究

12、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13、指定辩护制度研究

1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

15、检察权的滥用及其防治

16、民法典体系问题研究

17、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历程回顾

18、精神损害制度研究

19、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障

20、律师制度研究

21、律师权利义务研究

22、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秩序维护

23、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24、维护我国能源供应安全的国际法问题

25、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的途径

26、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研究

27、军事律师制度研究

二、一般研究课题

1、执政为民与公民权利体系研究

2、紧急状态的法理研究

3、中国和平崛起的法治环境研究

4、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

5、司法公信力研究

6、中国近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演化

7、中国古代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惩治

8、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

9、中国刑罚文化研究

10、宪法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和发展

11、宪法监督制度研究

12、行政收费制度研究

13、行政应急机制研究

14、法律服务市场诚信体系问题研究

15、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16、司法人员职业能力测评

17、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18、生态农业法律问题研究

19、外来物种入侵法律问题研究

20、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研究

21、劳教人员矫治效果评估标准研究

22、惩治外逃贪官的国家间合作问题研究

23、恐怖主义对策研究

24、律师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25、媒体犯罪的刑事抗制

26、群体性事件处置与应急机制建设研究

27、网络安全的法律对策研究

28、侦查权的司法控制问题研究

29、审前羁押制度研究

30、冤错案件成因研究

31、诉讼费用研究

32、民事诉讼体制研究

33、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研究

34、新闻侵权研究

35、海域使用权研究

36、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37、民事习惯法研究

38、旅游合同研究

39、中国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规制

40、关于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41、税法的适用理论及其避税问题研究

42、农民税收的法律规制

43、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

44、电子商务争端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45、劳工权益的国际保护与WTO贸易规则的协调问题

46、国际共享资源的国际法问题

47、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48、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法律研究

49、美、欧、日贸易法与贸易政策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50、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研究

51、军事征用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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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交通部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令2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 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2003]2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国家局各二级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境外投资、多元化经营投资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投资方向,突出投资重点。投资工作应坚持“做精做强主业、保持平稳发展”的基本方针,集中资金用于做精做强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项目投资和楼堂馆所类项目建设。
  二、健全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决策水平。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单位法人代表要对项目的策划、实施、资金筹措、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工作程序进行,不得简化项目程序。要进一步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投资失误。
  三、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制度。要严格执行《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一律报国家局审批。同时,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关于应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固定资产项目申报的通知》(国烟办综[2003]3号)要求,在使用纸质公文的同时,应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备案。
  四、加强投资项目监管。凡投资主体相同、实施地点相同、实施时间相距一年之内、相互依附的多个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或楼堂馆所类基本建设项目,应归入同一项目进行申报审批和管理,否则,视为化整为零、拆分项目、逃避监管的违规行为。
  五、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国家局要加大审计、监管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资或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与主业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集资入股项目一律按以上规定执行。
  七、凡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