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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48:43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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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防止牲畜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镇屠宰的生猪,自宰自食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生猪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原则,将生猪集中到指定的屠宰场(点)屠宰。
第三条 省商业厅统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县级商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利防疫灭病、防止环境污染、方便经营、利于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进行审查;
(二)依法对定点屠宰场(点)的设备、环境、卫生、肉品加工、储运进行管理;
(三)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屠宰员、屠宰场(点)及其屠宰的生猪和肉品。
各级工商、税务、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同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定点屠宰场(点),须持《卫生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五条 定点屠宰场(点)须具备相应的屠宰场地、生产设施、卫生条件和处理病、死畜及粪便、污水、污物的环境保护设施。
定点屠宰场(点)应健全和完善场内管理制度,在生猪寄存、营业时间、检疫检验程序等方面方便投屠方。
第六条 生猪的屠宰、加工、出场、运输等工艺流程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病健混宰,不得与有毒物品混合堆放。
第七条 集中到指定的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一律由持照经营者屠宰,并由畜牧兽医部门派驻的兽医检疫人员进行宰前和宰后检验,加盖胴体合格印章,统一缴纳税、费后,方可上市。
第八条 农村自宰的生猪需在城镇上市的,应送到指定的屠宰场(点)检验,并统一缴纳税、费后,方可上市。
第九条 税、费应在场内一次缴清。场内管理费、水电柴火费、代宰费收取标准由县级商业局会同同级物委核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到指定的屠宰场(点)屠宰,私自宰杀生猪的,每头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每头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私设屠宰场(点)的,没收屠宰用具,取缔屠宰场所,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工商部门缴销其营业执照。
前款所规定的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缴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场(点)内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毒死、腐烂变质或死因不明的猪;不得加工灌水猪肉、掺杂使假;不得偷漏国家税收。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分别由卫生、畜牧兽医、工商、税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证件并配带统一标志。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相对人或任何第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牛羊等牲畜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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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投资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中国投资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办好投资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特制定《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
务暂行办法
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
务内部管理规程

附件一: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积极支持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称简分行)有效配合当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汇贷款,并籍以开拓和发展外汇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系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有权部门批准,通过国内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窗口部门,从国际金融组织筹措的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系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信贷协会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本办法可能涉及的我国政府已加入的其他多边国际金融组织。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窗口部门,系指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以及本办法可能涉及的其他有关中央部门。
第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用于地方政府辖区内的有关建设项目,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向有权部门申请立项,项目批准后,由有关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窗口部门负责向该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并转贷给地方政府,再由地方政府将所筹措的资金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具体项目单位。
第四条 银行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本着“互惠互利,服务地方经济的原则,充分运用历年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所积累的经验和项目评估、管理的优势,为地方政府、项目单位提供服务。
第五条 凡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均由银行各管辖分行直接经办。分行根据每一笔地方贷款的具体情况,与地方政府协商适当的承办形式,并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中的有关事宜。但分行在经办该项业务时,必须按照不同的承办形式及其内容,向总行办理相应的批准、授权手续或报告、备案手续,并在总行指导下开展业务。

第二章 形 式
第六条 银行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可以采取委托和转贷两种形式。
第七条 委托。是指在地方政府负责直接将所筹措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发放给具体项目单位时,银行分行接受地方政府委托,参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发放工作的某些事务,银行按委托事项,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但不承担地方贷款的债务和风险。
银行可以办理的委托业务有下列五种:
1.评估委托;
2.贷款委托;
3.管理委托;
4.存款和资金结算委托;
5.其他委托。
第八条 转贷。指银行分行与地方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地方政府将从国际金融组织筹措的款项,转贷给银行,由银行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承担地方贷款的债务和风险。
银行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时,借款单位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且分贷款项目的财务收益率和经济收益率必须达到银行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程 序
第九条 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的业务流程主要分下列几个步骤:
1.地方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程序向有权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批准手续,列入年度利用外资计划;
2.国际金融组织会同窗口部门对拟议中的项目进行鉴别和评估;
3.地方政府、窗口部门与国际金融组织相互之间签订有关协定,借入外汇资金;
4.分贷款项目的实施;
5.地方贷款的对外还本付息。
第十条 根据前条所述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的业务流程,在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的项目初期阶段,银行分行和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协商确定银行是否参与拟议中的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以及参与这项工作时,银行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
1.若银行分行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确定银行可以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银行分行应配合窗口部门、地方政府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对项目的评估审查,参加地方政府和窗口部门共同组织的与国际金融组织进行的有关会谈、谈判。
2.银行分行和地方政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的进展情况,及时协商确定银行承办贷款的形式。
第十一条 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银行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的不同形式,银行分行和地方政府共同拟订或协商下列协定或协议之一种或几种。
1.国际金融组织与中间金融机构协定;
2.地方政府与银行再转贷协定;
3.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本章第十一条所指明的银行分行和地方政府共同拟订或协商的协定或协议以地方政府、窗口部门和国际金融组织相互之间签署的有关协定为基础和前提,银行分行和地方政府应在这些协定签署后,签订再转贷协定或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银行分行按再转贷协定或地方政府的委托要求,对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分项目发放贷款和在分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分项目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分项目的贷款发放和执行过程可分为三个时期五阶段工作:三个时期是,项目准备期、项目建设期和还款期;五阶段工作为,备选审查、贷款评估、实施、回收和总结。银行分行根据再转贷协定或地方政府委托要求,可以全部参与或重点参与某些阶段工作。
除国际金融组织,窗口部门和地方政府对特定项目有具体要求外,银行分行对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分项目每一阶段的工作均比照银行有关办理投资贷款的现行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银行分行转贷或发放委托贷款(视地方政府委托程度)中,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用于工业项目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建设计划,具备各项建设条件;
2.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来源落实;
3.借款单位企业素质好、领导班子健全、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具有承办项目的能力;
4.借款单位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先进适用;
5.贷款项目产品所需原材料有可靠供应;
6.贷款项目的产品适销对路,具有一定比例外销。借款单位有外汇收入,具备还款能力;
7.有担保资格及外汇收入的单位提供还款担保。
第十六条 银行以转贷形式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分行对分项目应执行“备选、评估”两阶段决策程序。对备选项目,分行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银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工业贷款项目评估手册》进行评估,评估采用的经济参数除国际金融组织和地方政府另有要求外,按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委托银行评估,也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转贷项目评估报告的审批根据与国际金融组织商定的限额进行,在限额以内原则上由银行分行自行审批,在限额以上送国际金融组织审批。
第十八条 分项目评估报告经审查合格,银行分行方得与借款单位签订分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其合同条款和条件还应同地方政府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引进设备的境外采购,根据国际金融组织采购限额,限额以上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限额以下采取货比三家方式,采购单位由银行指定。
第二十条 由银行负责转贷或承担结算委托的分贷款项目的支付,可以采取“归垫支付”、“直接支付”和“不可撤销特别承诺信用证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银行负责转贷和承担管理委托的分贷款项目,银行有权按《投资贷款试行办法》和《贷款项目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借款单位有义务在贷款期内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必要时,银行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及调阅有关资料

第五章 取 费
第二十二条 银行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根据不同的承办形式,采取不同的取费方式和标准,取费币种为外汇或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银行以转贷形式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对分项目的贷款利率根据地方政府转贷给银行的利率确定,利差不小于1%。
第二十四条 银行以委托形式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要收取一定手续费,手续费费率及币种由银行分行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投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对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内部管理规程。
第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由分行承办,总行负责对分行进行指导和管理。分行办理业务时,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不同的承办形式,分别向总行办理相应的批准、授权手续或报告、备案手续。
第三条 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的分行,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的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量较大的分行,如现有业务部门兼职经营和管理不适应需要的,可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内部增设负责经营和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承 办 形 式
第四条 本行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可以采取委托和转贷两种形式。
委托业务种类释义如下:
1.评估委托:指本行接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对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的分项目评估审查工作。
2.贷款委托:指地方政府将从国际金融组织筹措来的资金以委托方式交给本行,用于指定或非指定项目的建设。
3.管理委托:指本行接受地方政府委托,对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分项目从建设期开始到还款期结束阶段进行监督管理。
4.存款和资金结算委托:指地方政府和借款单位在本行开立存款户或周转金帐户,将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资金存放本行,由本行负责分贷款项目的对外支付和结算工作。


5.其他委托:指本行接受地方政府上述委托事项之外的其他委托。
第五条 分行在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的承办方式时,应该根据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则,注意地方贷款的风险,按地方贷款的类型选择合适的承办方式。
1.社会效益好,但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如城市改造、环境保护、公路建设等基础工程项目宜采用委托方式。
2.社会效益和财务效益均能达到本行规定标准的项目,如行业技术改造和工业开发性项目等可以采取转贷方式,也可以采用委托方式,视项目风险大小而定。
第六条 在确定以委托方式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后,分行应根据自身经办能力,尽力争取承办所有委托业务。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项目初期阶段,分行同地方政府和地方有关部门商洽、争取参与拟议中的地方贷款工作,应向总行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分行介入地方贷款业务后,每次接待国际金融组织团组来华工作,要向总行反映情况。总行根据情况派员到分行参加接待,了解和掌握项目进度。
第九条 国际金融组织在对地方贷款项目进行预评估和评估时,要求我行提供有关情况和报表,分行要及时与总行取得联系,统一口径,对外提供。
第十条 分行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承办地方贷款的形式时,凡是按拟定的形式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过程中需要总行出面对外联系、协调、接洽和出具授权书的,如转贷和委托业务中的评估委托,贷款委托,分行在选择这些承办形式前应报经总行批准,尤其是直接影响本行债权和债务的转贷形式,分行更不能擅自对地方政府承诺。其他形式的委托,分行可自行处理,但需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分行与地方政府共同拟订或协商的协定或协议,包括国际金融组织与中间金融机构的协定,再转贷协定,委托协议,要报总行审查认可。
第十二条 分行参与地方贷款项目的会谈和谈判,有关贷款条件和涉及我行利益的条款和内容,要事先取得总行原则意见。
第十三条 当同国际金融组织谈判结束后,分行应将谈判纪要和备忘录送总行,并向总行报告,请示总行授权,授权书分为:
1.总行委托我国驻外大使或其他外交人员代表总行签订中间金融机构协定。
2.总行授权地方分行行长或副行长代表总行与地方政府签订再转贷协定或委托协议。
地方贷款金额超过2000万元,还需要有投资银行常务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授权。
第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所需的法律证明书一般应由其认可的国内对外律师事务所出具,或由窗口部门条法司出具。
第十五条 当地方贷款有关协定文本完成,取得总行授权后,分行可以对外签约。分行应将地方贷款的全部相关协定签字本复印件连同中文译本及时送总行备案。

第四章 分项目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分项目的贷款发放和执行过程分为三个时期五阶段工作,三个时期是:项目准备期,项目建设期和还款期;五阶段工作为:备选审查、贷款评估、实施、回收和总结。分行根据再转贷协定或地方政府委托要求,可以全部参与或重点参与某些阶段工作。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分项目执行过程中每一阶段工作,分行均应比照本行有关办理投资贷款的现行规定和要求执行。但国际金融组织、窗口部门和地方政府对特定项目有具体要求时除外。
第十七条 分行对转贷项下分项目应执行“备选评估”两阶段决策程序。对转贷项下备选项目的评估和委托项下项目的评估,若为工业项目时,分行应按照《投资贷款试行办法》、《工业贷款项目评估手册》进行,对非工业项目,分行应按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分行对分项目的评估应公正客观,得出结论。分项目的财务收益率和经济收益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分行应拒绝贷款,报请地方政府和地方有关部门另外选送分项目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 转贷和委托项下评估报告的审批根据与国际金融组织商定的限额进行,在限额以内原则上由分行自行审批,在限额以上送国际金融组织审批,若国际金融组织要求评估报告由总行审批时,分行应将评估报告上报总行。
第二十条 在办理转贷项下分项目审查批准后,分行方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分项目贷款协议,发放贷款。分行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根据总行项目登记卡登记项目情况。
第二十一条 转贷项下分项目的投资概算,应该控制在批准的评估报告所列范围内,如因工艺技术方面原因,需要调整概算,外汇部分在20%以内,并且对项目未来效益影响不大,又经计划部门同意,分行可以发放贷款,外汇部分超过20%,分行要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转贷项下分项目的对外采购,由分行指定采购单位,按照国际金融组织采购限额的规定,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或货比三家形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转贷项下和由本行承担支付结算的委托项下的分项目贷款支用一般采取“归垫支付”、“直接支付”和“不可撤销特别承诺信用证支付”方式。归垫支付按总行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直接支付、不可撤销特别承诺信用证支付方式,分行应要求借款单位及时将商务合同送银行审核,并提供发票、提单等各种支付文件和凭证。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转贷和贷款委托业务时,分行要逐步开展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控制建设工程造价,降低投资成本。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转贷和贷款委托业务时,分行应要求借款单位在建设期和贷款回收期内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和财产险。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转贷及贷款委托、管理委托业务时,分行应要求借款单位按期报送报表和资料(资金平衡表、利润表、年度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表)。为保证贷款资金及时回收,分行应经常深入借款单位、监督合同执行和还款计划。项目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应争取在本行开户,作为还本付息主要来源。分行应督促和协助借款单位落实还汇额度。办理还汇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转贷项下地方贷款项目的建设计划,由地方计划委员会予以安排,地方贷款项目信贷计划,每年汇总纳入分行信贷计划,由总行予以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 分行对转贷项下借款单位提前归还的外汇资金,要事先寻找新的项目,予以安排落实,以减少和避免信贷风险。
第二十九条 对转贷和各项委托业务,分行应按总行规定定期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和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的各种报表和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总行综合计划处为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分行同总行的联系,向总行报送的报表、报告(按业务性质由有关处接收的除外),一律由综合计划处负责接洽和接收。
第三十一条 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的会计和财务处理办法由总行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吉府办发〔2004〕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㈠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㈡安全生产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㈠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辖区内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决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5、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6、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和组织对事故的处理工作;

7、及时组织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签发实施;

8、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㈡分管安全生产副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市长、县(市、区)长具体组织实施管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1、负责抓好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的执行情况;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4、具体组织制定实施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负责该项工作的副职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具体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㈢其他副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市长、县(市、区)长,对分管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分管行业和部门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和及早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及时整治;

3、在部署、检查、总结分管行业和部门工作时,同时部署、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4、分管行业和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全权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履行相应职责;

5、检查督促分管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专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本系统和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督促所属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能,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

4、组织领导本系统和部门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改;

5、负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进行管理;

6、加强本系统和部门内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对下属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或标准,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8、本单位、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和处理。

㈡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协助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协助实施本单位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对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承担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责任。

5、具体承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体领导实施本单位、本系统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㈢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科研规划;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批复;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实施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监督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资格审批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安全生产审批事项和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和协调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综合管理专门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市经贸委:督促中小企业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履行煤炭、冶金、有色、黄金、化工、建材、机械、电子、电器、轻工、商贸等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行业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技术安全工作。包括建立和制定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对所属行业的生产技术提供咨询、服务,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做好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工业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4、市监察局: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审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危险物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交警支队依法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负责驾驶员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纠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督促市消防支队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运输通行证;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参加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负责立案侦察。负责维护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指导事故的善后处理;监督检查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负责管理劳动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8、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严格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项目严格把关,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9、市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

10、市审计局: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11、市物价局: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审批工作。

12、市人事局(编办):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的考核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合格的高层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才;保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机构设置和相应人员编制。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4、市海事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及水上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管辖水域水上事故船舶搜救;。

15、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做好建筑物、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升空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批准其采矿和探矿;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建议上级注销或吊销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7、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建筑企业、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实施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9、市市容监督管理局: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0、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实施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1、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咨询、涉讼案件的代理、辩护和其它法律服务;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2、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负责全市科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23、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有关突发事故;采取措施制止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它危险性劳动,制止学校将学校场地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督促做好学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加强对学校校舍、食堂和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的安全检查;督促做好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4、市文化局:负责管理全市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的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5、市广播电视局: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6、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健康工作;查处危害职工卫生健康的违法行为。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调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救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参与各类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7、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场所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设施建设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8、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和县乡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生产安全和民间渡口的安全生产;负责市内运输船舶和渡船的安全监管。负责直属生产和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直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直属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直属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职工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安排好安全工作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本系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29、市公路局:负责管理全市公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0、市农业局:负责管理全市农业、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农机局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管理渔业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抢险救助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所属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1、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订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设施等防火安全管理;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2、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理,对水利水电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对全市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安全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的生产经营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负责督促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督促和加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3、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的事故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4、市盐务局:负责管理全市盐业运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5、市外经贸局:指导全市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企业的不安全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6、市招商局:指导全市市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企业的不安全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7、市供销社: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等产品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8、市邮政局、市电信局、吉安移动分公司、吉安联通分公司: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设备、设施安全;组织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有关通讯单位保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联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9、市人民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依照规定,协助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不为被关闭和取缔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0、吉安人民保险公司、吉安人寿保险公司、吉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1、市医药公司:负责管理全市医药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2、市石油公司:负责系统内油库、加油站、车(船)队及其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所有经营场所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防范事故发生。负责全市油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3、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全市信息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市内航空、水上交通等专用通信与信息设施的安全畅通。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44、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监督管理本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园区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负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园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园区内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办理注册(使用)登记证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园区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

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5、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全市烟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6、吉安供电公司: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发供电安全和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好下列主要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此规定制定。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302号令、省政府第106号令追究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