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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2:01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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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涉及农业税征收管理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你省(区、市)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有关农业税工作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基层征收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核实,并对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开垦的土地和国家建设征
用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及时予以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
二、关于常年产量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以村或乡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
等因素,由县级征收机关对乡村的主粮产量进行适当调整后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具体折合率以主粮与其他各品种之间的价格比率分别确定。常年产量要随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化做相应调整。
三、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农业税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征收机关主要根据各省定的粮食收购价格进行测算,提出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根据上年农业税主粮实际执行收购价,并参考当年主粮价格预测情况确定。以后年度内,如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与
实际价格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可以保持不变;(2)以当年省定农业税主粮收购价并参考粮食市场价格确定。
四、关于征收方式
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本位。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实物还是折征代金,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方便农民缴税,简化征收手续,征实地区税款结算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纳税额多少以货币衡量。在国家收购粮食品种范围内,农民缴纳农业税实物不受品种限制。
征收实物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买粮缴税,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无粮可缴的农户,应直接向征收机关缴纳代金。
五、关于农业税减免
根据《通知》关于“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不变”的精神,各省对农业税减免政策要有明确规定并有落实措施,县和县以上各级征收机关都应在农业税收入计划内留有一定的减免机动数,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以进行必要的丰歉余缺调剂,确保农业税减免政策兑现到户。
六、认真执行税费政策,保障农民利益
根据《通知》要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试点地区在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核定计税土地面积、确定农业税适用税率和征收总额、落实农业税减税免税等政策时,应严格执行《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保障农民利益,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七、关于加强征管基础工作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将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应纳税额等情况登记造册,并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纳税人评议和监督。纳税人没有异议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组织纳税人填写农业税纳税登记表并立档保管,作为农业税的计税凭据。
农业税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乡镇征收机关用于农业税征收,一份报县级征收机关备案,一份由县级档案馆保存。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地区推行农业税收的计算机征收管理。
八、关于加强农税队伍建设
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任务增加,征收机关责任重大,为此,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农税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征收人员尤其是基层直接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坚持依法治税,贯彻政策,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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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林场发〔201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国有林场改革是我国林业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的大局。目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正在部分省份展开。管理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主要标志。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家所有、省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国有林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林场依法进行保护与经营。国家林业局对全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从严管理国有林场林地。国有林场林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在国有林场改革中必须保持林地性质的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林场建制等方式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者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为由,改变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归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三、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严禁超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要认真编制和严格实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促进森林的科学经营,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依据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确定。
四、严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所要求的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审批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规定,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等为借口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失。
五、切实做好国有林场林权证的核发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尽快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林权证。对国有林场与村集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争议的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林地权属纠纷和争议。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或者与集体有争议的林地,国有林场要及时依法提出异议。对存在重复发证的,国有林场要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和自身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国有林场为单位,查清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及其消长变化,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和国有林场改革奠定基础。
七、切实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要加快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办法,把森林资源数量消长、质量变化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考核国有林场的重要内容和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的重要指标。要建立信息畅通、操作规范、覆盖全面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体系,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八、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综合管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具体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省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完善职能,充实人员,保障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9日

  北京市消协向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提交《关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的建议》,6条建议中包括“政府干预,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的建议。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某些银行收费项目及标准,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理(8月27日《新京报》)。

五花八门的银行收费,让广大消费者有苦难言。现在,北京市消协提出“政府干预,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的建议,不仅能有效遏制银行乱收费,也能确保银行交易的公平。不过,笔者认为,仅凭政府干预,恐怕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银行乱收费行为。要想使银行收费走向正轨,让消费者心服口服,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银监会把银行收费项目,利用媒体、网络和政府职能部门网站全部公示,让公众知晓银行到底有哪些收费项目。根据中国银行协会公布的数据,合并同类项后银行服务产品和项目总计1076项,其中免费项目仅占21%。哪些收费合理,哪些不合理,不能仅由银监会和发改委评判。只有让公众参与监督,才能让银行收费趋于合理。

第二,建立银行收费项目“冰冻期”。个人认为,银行乱收费如此疯狂,或与“赶工期”有关。由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胎动两年,仍难以面世,银行们正在利用这个时间差,进行最后的疯狂。今年2月中下旬,广东省整治银行不规范经营行为,截至4月中旬,共查处不合理收费60.27万笔,清退各类违规收费4950万元。倘若由两个月的时间跨度拉长至两年,从广东一省扩展至全国,银行不合理收费数额之巨几乎无法想象。所以,国家应在出台管理办法前,硬性规定不允许任何银行以任何理由出台收费和涨价项目。

第三,银行收费定价机制要尽快亮相。在我们国家,由于没有完善的银行收费定价机制,一旦出现问题,监管部门才姗姗来迟擦屁股。而国外,银行在中间业务上的定价都有一套成型的方法和模式,笔者认为,有必要架构一套有效、合理的银行收费机制,首先对银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充分的论证,然后,对银行收费项目的成本进行测算,最后召开由专家学者、银行以及消费者共同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另外,由银监会、央行、发改委等监管部门,再对银行收费价格是否合理进行跟踪评估。

最后,废除2003年版本管理办法中的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银行收费项目,很大程度上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市场调节价有关。按法理讲,《管理办法》中的银行收费条款与现行《商业银行法》有明显冲突,应当修改或废止。但是,多年来,商业银行大都抱住不放,在决定收费服务价格方面,总是有意回避正式法律,刻意执行部门规章,并把管理办法演变成收费升级的“法宝”。国家有关部门必须站出来,利用修改的契机,尽快废除管理办法中有关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唯此,才能遏制银行“想收就收,想涨就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