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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37:54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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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月3日选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马纯古 王世泰 王昆仑 王淦昌 王维舟 区棠亮
贝时璋 邓初民 邓颖超 孔 原 古大存 卢 汉
帅孟奇 叶剑英 叶渚沛 史 良 刘长胜 刘亚雄
刘澜波 庄希泉 许广平 朱良才 华罗庚 严济慈
李 达 李延禄 杨之华 杨至成 杨尚昆 杨蕴玉
吴玉章 吴有训 吴冷西 吴耀宗 张云逸 张 苏
张经武 张难先 张Yun 陈少敏 陈劭先 陈其尤
陈其瑗 陈奇涵 陈 垣 劭力子 武新宇 范文澜
茅以升 林兰英 林巧稚 林锵云 罗叔章 罗 琼
竺可桢 季 方 周 礼 周纯全 周叔韬 孟继懋
施复亮 赵九章 赵寿山 赵忠尧 赵毅敏 南汉宸
胡子昂 胡乔木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俞霭峰
郭 建 唐生智 钱崇澍 钱 瑛 徐子荣 徐立清
徐 冰 徐特立 梁思成 章士钊 萧劲光 梅龚彬
曹孟君 龚饮冰 童第周 曾 志 谢扶民 谢南光
彭绍辉 韩 光 粟 裕 蔡廷锴 蔡 畅 熊克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65年1月4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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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80号


各区(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09年1月23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家电下乡工作。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 资金来源:执行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财政部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执行地方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 补贴对象:我市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在一个补贴周期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不超过1台(件)。

  第八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微波炉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规定执行。(补贴产品如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财政局、商务局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的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将资金拨付到专户或将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原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将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及农户户口本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农户补贴资金情况;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区(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资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补贴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北京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使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紧密地结合起来,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发展创新,促进国产化,争取多出口,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消化吸收与技术引进的衔接问题
1、各总公司(局)、各单位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协调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并明确一个部门抓消化吸收工作。各总公司(局)、各单位在组织安排技术引进的同时,必须提出应否消化吸收的建议,对于需要消化吸收而在总公司(局)内不能完成的工作,应建议全市统一安排消
化吸收,并提出引进单位为消化吸收提供那些条件。使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形成一条龙的管理体系。
2、各总公司(局)、各单位在申报技术引进项目时,不报消化吸收建议及计划的引进项目,主管引进部门不予受理。
3、需要进行消化吸收的引进项目,是指引进的生产线、设备、仪器在北京和全国有大量需要,而本市又有条件进行消化吸收的项目。
4、软件技术,要由引进部门会同消化吸收部门共同批准,方可引进。
5、凡列入市级消化吸收的引进项目的技术谈判和设备选型,都要请为主的消化吸收单位参与,出国考察应有负责此项目消化吸收的技术人员参加。
6、市和各总公司、局在验收引进项目时,要同时检查此项目的消化吸收工作进展情况。

二、消化吸收、国产化需要的外汇问题
1、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国产化,需要进口供解剖用的样机及关键零部件,市和各总公司(局)要优先列入技术引进计划。
2、为了解决重点消化吸收和重点国产化项目所需的国内暂时不能解决的关键零部件和引进供解剖用的样机所需要的外汇,各总公司(局)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市集中留成外汇给予支持。

三、消化吸收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
消化吸收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除按转发的文件所规定的几项来源外,再补充以下几点:
1、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
2、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
3、摊入生产成本。通过消化吸收开发出的产品,符合国家关于新产品规定的,可按市政府京政发〔1985〕82号转发的国务院国发〔1985〕21号《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办理。
4、每年从市技术开发费、市集中的更新改造费、市技术改造贷款中拿出一部分,以支持市重点消化吸收、国产化项目。

四、对消化吸收、国产化采取扶植鼓励政策
1、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所需进口供解剖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样机,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消化吸收工作的研制阶段所需配套进口的少量关键零部件(价值在总体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如因在进口环节征税后提高了开发新产品
的生产成本难于内销时,可申请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办理减免海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程序是:企业必须持“进口样机(或零部件)批文”、“消化吸收计划”和“申请减免海关税报告”一式三份,经总公司(局)审查后,报市经委科技处审查签章,再报国家经委科技局审查,最后持国家经委科技局证明到北京
海关办理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手续。
2、凡在本市范围内,经消化吸收第一次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新产品免税待遇。引进最终产品的国产化产品,在达到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基本实现国产化率”时,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3、为消化吸收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还款问题,可按财政部有关技措借款还款规定,即在项目投产后,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并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4、经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自正式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该产品销售利润率比当年按全厂平均老产品销售利润率减少的,减少部分的利润可按上级核定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提取三项基金,以不超过本产品实现利润为限。)
5、经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产品,技术性能、产品水平达到引进设备水平并批量生产的,各总公司(局)要及时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并建议国家经委今后不批或限制进口同类产品。
6、企业对在消化吸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的同志(包括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可按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进行奖励。对通过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和国产化项目,市里在评选技术开发优秀项目时将予优先考虑。



198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