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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44:16  浏览:9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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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完善缉私体制,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加大打击走私犯罪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各直属海关和海关广东分署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以下分别称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广东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深圳、广州、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外,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广东分局在海关现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下,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构序列,仍分别设在各直属海关和海关广东分署。
二、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构序列后,其机构名称按以下规定办理:江苏、西藏、上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只设有一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走私犯罪侦查局”,如:上海市公安局走私犯罪侦查局;福建、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内设有两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并列称“××省(自治区)公安厅(局)××走私犯罪侦查局”,如: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呼和浩特走私犯罪侦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满洲里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称广东省公安厅走私犯罪侦查局。
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作为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察局的分支机构,原名称不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积极协助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加强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要定期听取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工作汇报,大力支持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依法履行职责。要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建立经侦、刑侦、缉毒、情报、技侦、边防等业务方面的联系制度以及案件移交办法和相关情报交换制度,并对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提出的边控、通缉、追捕、羁押及维护缉私秩序等请求予以协助。
四、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要自觉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监督与指导。要主动汇报工作,及时抄报有关信息,参加公安工作会议以及与打击走私犯罪相关的专业会议和专业培训。要根据打击走私犯罪斗争的需要,积极参加有关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要自觉接受地方公安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
深圳、广州、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斗争中,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直接请广东省公安厅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由广东分局商上述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后报广东省公安厅确定。


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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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济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 决 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济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 决 定

  (2010年5月2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安阳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外国专家组织,扩大安阳市的国际影响,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教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安阳市“红旗渠友谊奖”。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及驻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红旗渠友谊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红旗渠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填补某项空白或在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上,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关键技术,为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或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对我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城市宏观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建议的。
  (五)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向我市积极投资或引荐投资有显著成绩的。
  (七)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红旗渠友谊奖”的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专家聘请单位为所聘请外国专家申报“红旗渠友谊奖”时,应认真填写《红旗渠友谊奖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
  第七条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科技、外事侨务、国资委、农业、教育、文化、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红旗渠友谊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报安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有关情况。
  第九条对获得“红旗渠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安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以单独授奖。
  第十条“红旗渠友谊奖”的奖励经费每人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红旗渠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对获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并报安阳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核,以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第十三条对应聘(邀)来安工作的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专家,在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以及在国际人才交流工作中为我市做出贡献的外国友好人士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