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3:07:43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2003年)


(1999年9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89号文件发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废弃物管理,维护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建设和日常生活中产生并需要丢弃和排放的固态、液态(不含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物质。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废弃物的产生实行有效控制,逐步实行废弃物的分类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开展多层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搞好废物的综合利用。

第二章 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和运输

第六条 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所管理的楼(院)、场(所)和陆域、水域内产生的废弃物,由本单位负责清扫、收集和排放。

无能力清扫、收集和排放本单位所产生废弃物的,可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实行有偿委托管理。有偿委托服务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单位或个人从事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单位排放(含临时排放)废弃物,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废弃物种类、日产生量、存放地点等事项,取得排放(临时排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排放。

居民(含外来人员)生活废弃物,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或堆放,并按市政府的规定缴纳卫生费;因装饰、装修等原因产生的砂石、木料等废弃物需要排放的,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缴纳排放费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排放。

第八条 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或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禁止将非生活废弃物倒入垃圾容器内或与生活废弃物混合排(存)放。

第九条 实行生活废弃物袋装或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将废弃物装入分类收集袋或处置用具(设施)内。

第十条 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废弃物放入自备的垃圾容器内,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排放。

第十一条 产生易燃易爆、含毒含菌或含有放射性、腐蚀性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害废弃物单独密封存放,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 丢弃家俱、办公用俱、家用电器、自行车等大件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在规定时间和指定的收集场所堆放。

第十三条 废弃物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清运:

(一)生活废弃物、有害废弃物,当月清运;

(二)维修和疏通化粪池、下水道、排水沟(井)、铺设人行道砖和修剪树木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随产随清;

(三)储(化)粪池的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应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清运。

第十四条 运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废弃物运输证,签订运输责任书,按照运输证的规定进行运输和排卸。

第十五条 运输液体和易飞扬、易散漏废弃物的车辆,要密闭或覆盖。对运输粪便、污物和有害废弃物,应使用专用密封车辆。严禁在运输中撒漏废弃物。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三章 废弃物的控制、利用和处理

第十六条 进行城市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或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产生废弃物量较大的单位,应安装使用物料粉碎、压缩或渣水分离等设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

第十七条 在城市内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物的比重,并在包装物的外部注明废弃物处理或回收利用的字样或图样。包装物应采用纸制品或其他可回收利用的材料。

第十八条 商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逐步组织净菜进城或净菜加工上市,减少蔬菜垃圾。

第十九条 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对废弃物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含毒含菌垃圾必须进行焚烧,其残渣经鉴定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废弃物的,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拨。

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废弃物的,应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粪便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 废弃物处理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进厂(场)人员或车辆应遵守废弃物处理厂(场)内的规章制度,服从废弃物处理厂(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

在废弃物处理厂(场)内进行废旧物品捡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办回收捡拾证,捡拾的废旧物品,由废弃物处理单位统一收购。禁止在城市市区内捡拾废弃物。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在城市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管理体制和工作需要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公安部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安部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二)总体把握,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户籍管理制度总体改革的方向,并与在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要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把小城镇的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三)因地制宜,协调发展。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防止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范围和内容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到2001年10月1日前,各地区应按本《意见》精神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督促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

  (二)严格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地方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79号

印发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八日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募集资金的宗旨

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教育发展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扶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加快改造薄弱学校,大力发展优质教育,积极开展奖教奖学,推动全社会重教兴学,促进我市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募集资金的途径

在贯彻自愿、量力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以下途径募集资金:

(一)发动港澳台同胞、海外热心人士和市外企业家捐款。

(二)发动市内企业家和热心人士捐款。

(三)发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捐款。

(四)由市“教育百万行”总指挥部倡议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

(五)宣传发动社会各界人士捐款。

三、资金使用原则

(一)筹集得到的资金,原则上属市直筹集的由市安排使用,属各县(市)区筹集的由各县(市)区安排使用。

(二)筹集得到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统筹安排使用。属于市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客商、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社会热心人士等捐款,如指定认捐项目的,按照认捐者意愿安排项目开支。

(三)市直筹集的资金,原则上20%用于增加肇庆市教育基金本金,80%用于学校建设、扶贫助学和奖教奖学。

四、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贫助学。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书(学)杂费、部分生活费,以及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残疾学生、农村寄宿学生及山区女孩、濒临失学儿童等给予专项资助。

(二)学校建设。各县(市)区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急需解决的农村破危学校改造、城市“大班额”和普及高中发展学位不足等问题。要相对集中资金用于急需项目的建设,并设置标志,以示用“教育百万行”资金兴建。市直募集的资金,重点用于新建高中学校工程建设。

(三)奖教奖学。主要是对在教育教学中成绩突出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师、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

五、资金管理

(一)开设专户统一管理。筹集到的资金,要全部纳入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各级教育基金会开设的专户,实行统一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资金使用审批及拨付程序。“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或每半年提出使用计划方案,报市、县(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使用拨付手续。属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款。

(三)对指定认捐项目的捐款,要按照认捐者意愿安排项目开支,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由市教育部门每半年分别向认捐者和市政府汇报。

六、财务监督

(一)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每半年向同级市、县(市)区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二)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运作、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各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将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干部、教师工资、补贴、福利及平衡预算或挪作其他用途。

(四)违反规定使用、挪用募集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