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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9:53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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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京高法字第173号《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负哪些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在目前情况下,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根据案件事实,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犯罪分子,如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保证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被告人去处或者拒绝将被告人找回,以及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证人承担应由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98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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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6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产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对行驶的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各级交通、城建、工业、文化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有关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标准排放环境噪声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市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八条 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城市环境安静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九条 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市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凡从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有效控制措施,使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属市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污染严重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情况,责令其关、停、并、转或者迁移噪声源。在迁移前,应当控制作业时间,十二时到十四时、二十三时到
次日六时不得生产。确因生产工艺必须连续生产的,应当与受污染的单位、居民和居民组织协商,达成协议,经市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投产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建设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各种产生噪声的产品,必须符合该产品的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并取得当地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注明噪声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和销售超过环境噪声控制标准的产品。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对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打桩机、搅拌机、挖掘机、卷扬机等各种施工机械,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防噪措施。
除紧急抢险、抢修以及为保证城市主要道路畅通必须进行施工外,任何单位不得在十二时到十四时、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从事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建筑施工作业。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机关和宾馆及其周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高噪声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临时装修的,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使用,其余时间确因需要连续使用必须报市经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隔声或消声措
施。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发给行车执照,不得办理年审手续。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市区行驶时,禁止鸣喇叭。
违反前款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使用警报器。非执行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违反前款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凡进入市区水域的各类机动船舶,应当按照船舶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定使用声响信号,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违反前款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室外架设使用广播喇叭。车站、码头、学校等单位确因需要经批准架设使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控制音量和播音时间,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商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区使用音响设备发出高大声响招揽生意。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噪声污染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禁止外引喇叭招引顾客。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人在居民住宅区使用高音喇叭、聚众大声喧哗或者敲击器具。
家庭使用的音响等电器设备,必须控制音量,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责令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五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实施处罚时应当出示证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票据。在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督管理人员。
罚款收入上缴市财政,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5日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 国家计委 教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教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卫生事业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中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尤其是在城市,资源配置、利用不合理,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卫生服务特别是基层卫生服务同城市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改变
、医学模式转变、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不相适应,亟待改革、完善。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做出“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决策以来,不少城市积极试点探索,并已取得初步经验,显示出社区卫生服务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
,从全国看,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加快医疗机构改革,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
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提供基本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广泛、方便群众、能使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卫生服务,也有利于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利于将预防保健
落实到社区、家庭和个人,提高人群健康水平。
第二、是深化卫生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社区卫生服务可以将广大居民的多数基本健康问题解决在基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有利于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为基础,大中型医院为医疗中心,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机构为预防、保健中心,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
第三、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要求。社区卫生服务可以为参保职工就近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帮助参保职工合理利用大医院服务,并通过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增进职工健康,减少发病,既保证基本医疗,又降低成本,符合“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长久稳定运行,起重要支撑作用。
第四、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社区卫生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使社区卫生人员与广大居民建立起新型医患关系,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是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德政民心
工程,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满足人民卫生服务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构筑面向21世纪的、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到200
0年,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的试点和扩大试点工作,部分城市应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到2005年,各地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成为卫生服务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据社区人群的需求,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公有制为主导。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健康促进。
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引进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结合。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完善。
三、加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具体体现,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要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组织,卫生、计划、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教育、建设、计划生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及时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
具体问题和困难。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困难,切实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要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机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统一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有效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都能够拥有自己全科医师。
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依托现有基层卫生机构,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以上级卫生机构为指导,与上级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使各项基本卫生服务逐步得到有机融合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根据当地规划和群众需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可由基层医院(卫生院)或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造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可下设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上级医院及疾病控制中心(
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所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加强统一协调。发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作用。坚决防止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搞重复建设。
深化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功能调整,优化重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着重引导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转变观念,进行结构和功能的双重改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生机和活力,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模式。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主要由全科医师、护士等有关专业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要把人员队伍建设作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久、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适应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采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规范化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须改善服务态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取信于民。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基本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与考核,竞
争上岗,树立严格要求、严密组织和严谨态度的良好作风。要依法严格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计划、实施和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都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科学研究,不断研究和总结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经验,使社区卫生服务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日臻完善。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配套政策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分担。教育、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意识,增加健康投入。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卫生经费的支出结构,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启动经费和人才培养、健康教育
经费。按国家规定安排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研究制定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财政经济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就诊时可实行不同的医药费用自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指导各地进行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条件。要帮助城市优抚对象解决在参与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
人事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要及早研究建立全科医师资格标准,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规划、计划,完善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形成育人、选人、用人一体化机制,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在社区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以毕业后医学教育为核心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当前,重点是培训在职人员,培养技术骨干,加强全科医学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与培训;要逐步开展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满足不断发展的社区卫生
服务需要。
建设行政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居住区时,要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与落实人口计划、推行优质服务时,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



19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