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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3:43:32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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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2]72号


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城市居民居住安全,提高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1]61号),结合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旧房是指市区内地处低洼易涝区域、建筑年代久远、房屋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危旧房改造是指对危旧房通过拆建、改建、接建或修缮等办法进行的改造。

第三条 危旧房改造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渐次推进。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危旧房改造政策;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定;负责危旧房改造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决策。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的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依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市规划局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第七条 对成片开发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严格实行土地招投标,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成片危旧房改造项目招投标后,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建设规费。项目有亏损的,各相关收费部门应依据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核准的亏损额在本项目应缴规费中按比例分摊平衡;本项目不能平衡的,在该项目中标单位的其它开发项目应缴规费中予以弥补。具体程序按市政府常政发[2001]1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零星改造项目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土地出让金及各项建设规费先记帐暂缓缴,动迁完成后进行审计,核定成本,实行包干开发;经核定,本项目不能平衡的,在该项目实施单位的其它开发项目应缴规费中予以弥补。具体程序按市政府常政发[2001]1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修缮、接建的改造项目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免缴各项建设规费,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供应或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应逐步推行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完成前期动迁后净地出让的制度。

第九条 2002年前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仍按市政府2000年第6号会议纪要执行。

第十条 拆迁安置和补偿按照《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危改区居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简化贷款手续。

危改区居民可以购买市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作为拆迁安置房。

第十一条 放开危旧房改造市场,多渠道、全方位地筹集危旧房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外资和外埠资金参与改造。

第十二条 确定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应按政府规定的时间推进。对由于中标者原因在一年内不能实施的项目,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三条 对危旧房改造管理应严格监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所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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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进一步依法有效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可能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履行批准程序,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复制被调查对象的户籍、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对有关涉案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边控、报备措施。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时,应当明确协助办理的具体事项,提供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证券监管机构办理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可商请公安机关就案件性质、证据等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三、证券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和完善协调会商机制。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向公安机关移送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前,应当启动协调会商机制,就行为性质认定、案件罪名适用、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会商。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过程中,可商请证券监管机构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五、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随案移送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要及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随案移送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证据,应当制作证据移交清单,双方经办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相关证据随证据移交清单一并移交。

  七、对涉众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在已收集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基本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在被调查对象范围内按一定比例收集和调取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八、以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机构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留存的证券期货委托记录和交易记录、登记存管结算资料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数据提供单位应以电子光盘或者其他载体记录相关原始数据,并说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及制作人等信息,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九、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其打印件或据此制作的电子光盘,经核对无误后,说明其来源、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的,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打印件或光盘内容与公告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十、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7]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鉴于当前人血白蛋白供应紧张,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鼓励企业增加供应,决定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内生产的10g:50ml/瓶人血白蛋白,统一最高零售价格为360元,其他规格品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核定。国内生产企业应结合本次价格调整,适当提高献浆员营养费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采浆规定的前提下,鼓励献浆员献浆。
二、为缓解国内供需矛盾,允许进口人血白蛋白价格在国产品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5%。
三、为保障边远地区供应,在青海、宁夏、甘肃、西藏、内蒙、新疆、贵州、广西、云南等9省(区)销售的人血白蛋白可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5%。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对典型价格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次人血白蛋白价格调整是在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待国内市场供求平衡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人血白蛋白价格,不再按产地、销地区别定价。
本通知自2007年9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定价目录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零售单位
国产品价格
进口产品价格
在青海等九省(区)销售的国产品价格
在青海等九省(区)销售的进口产品价格
备注
1
1029
人血白蛋白
注射剂
10g:50ml

360
378
378
397

2
注射剂
2g:10ml

104
109
109
114
3
注射剂
2g:20ml

104
109
109
114
4
注射剂
2g:40ml

104
109
109
114
5
注射剂
5g:20ml

209
220
219
231
6
注射剂
5g:25ml

209
220
219
231
7
注射剂
5g:50ml

212
222
222
233
8
注射剂
5g:100ml

212
223
223
234
9
注射剂
10g:40ml

355
373
373
392
10
注射剂
12.5g:50ml

427
448
448
471
11
注射剂
12.5g:62.5ml

427
448
448
471
12
注射剂
20g:100ml

612
643
643
675
13
注射剂
2g(冻干粉)

104
110
110
115
14
注射剂
5g(冻干粉)

211
221
221
232
15
注射剂
10g(冻干粉)

358
376
376
395
16
注射剂
12.5g(冻干粉)

425
446
446
469
17
注射剂
20g(冻干粉)

609
640
639
672
注: 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