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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基于政策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11:51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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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基于政策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中共营口市委


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基于政策规定

(1998年8月27日中共营口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营委发[1998]11号)


为鼓励、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促进乡镇经济登上新台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施市对市(县)区每年签订发展缚镇企业目标管理责任状。对按责任状规定实现当年企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出口交货值各增长20%以上,招商引资、项目投入、实缴税金、财政收入各增长15%以上的各市(县)区,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人1万元;对成绩突出的,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市(县)区称号。

对完不成上述责任目标中四项以上指标的,对上述责任夫各罚款1000元。

二、对被评定为十佳的乡镇,授予十佳乡镇称号并颁发奖牌。并做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1、对产值超过20亿元、实缴税金超大型过20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0%以上、项目投入超大型过5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4万元。

2、对产值超10亿元、实缴税金超10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5%以上、项目投入超过4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4万元。

3、对产值10亿元以下、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两项指标增长40%以上、项目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2万元;

4、对产值3亿元以下、实缴税金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两项批标比上年增长80%以上、项目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1万元。

三、对产值超过2亿元、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村,奖励其主要领导1万元;对产值超过5000万元、实缴税金超过1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40%以上的村,奖励其主要领导8000元。对符合十佳村条件的,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十佳村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四、对产值超过3亿元、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3万元,并授予营口市功勋企业家称号;对产值超过5000万元、实缴税金超过200万元、两项指标比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1.5万元,授予营口市明星企业家称号;对产值超过2000万元、实缴税金超过1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40%以上的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1万元,授予营口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对符合评选十佳企业条件的企业,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十佳企业称号并颁发奖牌。

五、对在发展乡镇企业中做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奖金。

六、企业总产值连续两年超过20亿元、实缴税金超大型过2000万元的乡镇党下放主要领导和产值连续两年超过3亿元、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可推荐参评营口市劳动模范,特殊突出者可推荐参评省劳动模范。

七、对完成当年外资缴资计划的市(县)区给予奖励人民币1万元;超计划缴资的每超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0元。

奖金50%奖励给市(县)区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50%用于招商引资费用补贴。

八、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在从严把握的前提出下,根据工作需要,经征得营口市委组织部同意,可任命为乡镇副乡镇长(不占编制数)。

九、凡为我市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实施投产见效后,按项目一年内所创效益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十、凡为我市引进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引进无息资金,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奖金,贷款使用期的利息全部奖给引进者。对引进有息资金根据利息高低、使用期长短,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5-1%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对营口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市政府聘为经济顾问,按月发给顾问津贴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贡献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对其中到乡镇、村办企业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工业奖。提供一个项目或一项高新技术年创纯利润100万元以上的,可从纯利润中撮10%;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可撮提取8%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资金。

乡镇企业在国内外招聘的厂长、经理,按其经营企业效益状况定薪,连续两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落在营口市内、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家住市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市国家机前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原社会身份、户口粮食关系不变,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二、新办乡镇企业项目和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外)投资500万元以上,土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上缴金额的50%先征后返;对外地到我市投资新建生产性项目(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外)上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十三、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委、财政、乡企局认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投产年度起,三年内由企业所在乡镇财政全额返还,第四、五年返还50%。

十四、凡政府组织协调的乡镇企业到市和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工业小区、开发区兴办企业,企业交纳的税收计入原乡镇基数,所得税由原乡镇征收。

十五、对私营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乡镇财政部门以九七年税收为基数三年内增收部分返还4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以九七年税收为基数增收部分返还3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以九七年税收为基数增收部分返还20%给予奖励(返还奖励的最高限额为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

十六、设立市、市(县)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在确定启动规模基础上,逐年从乡镇企业新增财政贡献额中提取5%增加基金总量。市本级从今年起,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启动规模为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高科技、深加工、具有行业发展作用的项目和出口创汇企业。由主管部门提出基金使用的项目名单,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低息有偿投放,定期收回。

十七、各级农业银行要千方百计吸收存款,并本着择优扶强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可打破行际界限增加对乡镇企业的贷款。

十八、市、市(县)区科委要加大对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和新产品开发的扶持力度,将乡镇企业的新产品和科研项目列入计划,在科研、新产品试验费、科技贷款等方面,实施重点倾斜;环保部门要从收取的乡镇企业排污费中拿出60%的资金,用于乡镇企业环保治理、教育、调查、和监督。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凡新上项目,企业提出申办手续后,由市、县乡企局按职能权限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一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二十、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向乡镇企业滥收费、滥摊派、滥罚款。对合理的收费项目,实行持证收费制度;无证收费,企业有权拒绝交纳。结必要的检查评比,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各有关部门每年检查不得超过两次;企业要建立接待检查登记,检查人要签字登记。年终由市政府通报执行情况。

二十一、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对所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的乡镇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举报,市和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须报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对恐吓、敲诈、勒索、诬陷、伤害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凡列为市政府挂牌保护、扶持的企业,在本地区内如有一般性非故意违章、违纪的,本市行政执法单位按规定只纠章、纠纪、批评教育,不罚款。由市乡企局、监察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搞好此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凡域外来营口投资者,由市政府颁发优惠卡,各部门按此卡在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各级党委、政府要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三、本规定中涉及的经济指标,要按照统计法规要求严肃对待,由市统计局会同乡企、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考核。对违犯统计法,在数字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本规定按逐级奖励的原则,市奖励市(县)区,市(县)区奖励乡镇,乡镇奖励村和企业(市、县)区乡企局人享受市(县)区领导的奖励标准,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支付。对市(县)区申报的受奖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乡企局负责推荐,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本规定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市政府发布的《营口市加速乡镇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营政发[199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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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

阚凤军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发布公告。现结合公告的具体的内容及实践业务理解,就公告主要内容作初步解读与分析,供感兴趣的朋友参考。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解读:
1、 公告针对的主体是自然人;
2、 具体课税对象是自然人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份)取得的所得;
3、 课税的标准是公平价格交易价格。
本条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对于企业股权(份)的理解,股权一般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股份一般理解为股份公司的权益,那么个人经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中权益是否包含于“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需要进一步确认。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除非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当理由外,股权转让价格如果低于初始成本或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或低于净资产份额的;或低于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获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的;或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都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尽管上述规定看似清晰,实践操作中比较难于把握。比较而言,通过净资产价格、股权获得成本比较相对直观,操作性也很强,但这种方法对于某些具备良好溢价成立、具有超强的研发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似乎不太适用。原因在于上述企业是否需要参照一定的PE倍数作价等。而通过同类企业、同一企业转让价格的比较可能会存在很大的难度,这需要税务机关掌握当地或全国范围内的行业、企业、股东的相关税务数据,同时,需要具备财务上合理估值能力等。这对于税务执法机关提出非常高的要求。比如即使是同类企业,但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内部股权构成、管理能力等影响企业价值的隐性因素,都是决定一个企业的价值高低的关键因素。
因此,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制定更为严谨的判断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供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参考。否则,如果股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都可能因为税务机关质疑或否定交易价格等影响股权转让及后续交割,构成交易的不稳定因素。这也提醒并购交易的双方需要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解决双方可能因为计税依据调整受到的影响与冲击。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证券委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

1994年2月1日,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2年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先后对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职工配售股份作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国家批准的股票发行额度内,可按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向职工配售股份。本公司内部职工的范围,按国家体改委1993年7月3日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向职工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与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发行方式应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主承销机构按承销协议在承销期间进行。

(三)向职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即可上市转让。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订有多于六个月期限协议的,可从其协议。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国家体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