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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54:38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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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设在当地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限制养犬工作需要,成立犬类留检所、限制养犬执法队。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走失的犬,没收、捕捉无证犬、无主犬、散养犬,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进行防疫注射,核发犬类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管理犬类交易活动。
(五)环卫部门负责犬类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全市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区为重点限养区,碾子山、昂昂溪、梅里斯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城镇为一般限养区。
第六条 本市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养犬。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饲养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观赏犬和表演道具用犬,须持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属重点限养区的报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属一般限养区的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无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居住楼房的公民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其它犬。居住平房的公民,除可饲养小型观赏犬外,经批准允许饲养其它犬。
公民养犬,应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养犬的公民,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或独户居住,养犬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公民,必须携犬及批准养犬手续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犬的防疫检查,注射犬用疫苗,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并到市、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注册费。
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第一年每只登记注册费为2000元,以后每只每年注册费为1500元,其它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400元。
一般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000元,其它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50元。
第一年登记注册时间为三个月。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登记注册的,减收登记注册费30%。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和观赏、表演道具用犬免收登记注册费,只收取有关证件和检疫、防疫工本费。
市人民政府为控制养犬总量,可以对限制养犬范围和登记注册费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其它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三条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处理,任何人都可以捕杀。
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
第十五条 养殖、销售、屠宰和临时存养犬类,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临街屠宰和存养。
第十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罚款。
一般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民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擅自开办犬类养殖场、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举办犬类展览或未在指定地点养殖犬类、擅自销售犬类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限制不改的。
(四)未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第十九条 犬主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环卫部门对犬主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临街屠宰和存养犬类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肉),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转借、冒用、涂改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和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吊销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伪造、倒卖养犬许可证、犬牌、纵犬伤人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收取的登记注册费一律上交市、县财政部门,作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限养的犬类不包括军犬、警犬。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19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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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李冬梅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1)告知对方自己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2)告知标的物的瑕疵;(3)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售楼广告中称客户入住后将开通免费进市区班车,后虽开通,但数月后即停止。
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如王某与某小学商定捐款100万元改建校舍,王某承诺捐款于9月到位,要求学校此前做好准备,并备好配套资金。嗣后,学校将旧校舍拆除,并贷款50万元。后王某以生意亏损为由拒绝捐款,给学校造成损失。
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如店堂地滑,致顾客摔伤。
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7.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全部应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市政公用监察大队配合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局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权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报送工作。

  网站的结构性调整、系统升级、程序改造,由局办公室联系电脑公司处理。

  第三条 局各处室按照《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大事项报局领导审定,由专人上传网站。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及时在网站上予以更新。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上网公示: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业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服务承诺、自由裁量规则等;

  3、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执行情况;

  4、市政公用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市政公用方面重大灾害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供水、燃气、客运、市政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4、行业内主要企业地址、电话;

  5、局长信箱、行业热线;

  6、行风建设、行业工作动态;

  7、停水、停气通知,公用IC卡服务, 公交线路,轮渡时刻表。

  (三)政府机构方面

  1、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局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上网公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的;

  (四)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上网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机关处室在网站日常维护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1、制定网站维护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全部应公开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对网站内容及时予以更新完善;

  4、负责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上传工作;

  5、督促各处室及时报送信息;

  6、办理来信,市长、市委书记、局长信箱;

  7、负责局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市政公用信息、工作会议等政府信息的公开。

  (二)局机关相关处室

  1、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的收集编写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并上传网站;

  2、政府信息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及时予以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内容提供至办公室;

  3、机关处室政府信息报送的具体分工:

  (1)市政业务处

  负责本处室行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2)公用一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3)公用二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4)综合计划处

  负责局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的公开工作;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资金的落实;协助办理委托专业电脑公司承担技术工作事宜。

  (5)宣教处

  负责行业职工教育培训、理论学习、行风建设信息的公开工作。

  (6)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干部人事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7)监察室

  负责纪检监察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8)安保处

  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及行业应急预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9)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机关作风建设政府信息的公开。

  (10)政策法规处

  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自由裁量规则等的公开工作。

  (三)市政公用监察大队

  1、协助局办公室做好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局网站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停水停气通知的公告发布工作;

  4、负责本大队行政处罚事项的网上运行;

  5、负责本大队网站专栏的信息编制和更新工作。

  (四)其他基层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工作信息的收集编写及报送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 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完成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政务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