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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9:47:23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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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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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犯罪的一次假设

前几日与以前的同学来了一次聚会,酒桌之上一时间回忆伴着醇酒大家很快就有些醺醺然了。桌上东倒西歪的人都是“法匠”,聚在一起难免有点职业病爆发,接着酒劲儿,一个个吹着牛皮,编着故事,都想凭空捏造些疑难案件出来让对方本一杯酒警告的一台糊涂的大脑彻底的瘫痪。应付着连绵不绝的稀奇古怪的问题,大脑的神经不知道怎么搭的突然有一个荒诞的想法进入了存储器,随后就脱口而出:如果一个某男对某女觊觎已久,本着强奸的目的,使用暴力手段迫使某女和他办理结婚登记,然后发生性行为,该如何认定。
关于这个案例我们不讨论现实生活中能不能发生,也不去追究这种荒谬的案例能否给司法实践已准确的指导和给法理提供何种有益的帮助;同时我们也不去探究怎么样的办事人员会糊涂得在这种情形之下去签发结婚证。我们单纯的作一次推理的游戏,只是从刑法的理论和法条现实出发。
首先,如果使用暴力强迫他人进行婚姻登记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这不是假设的关注点,问题出在某男完完全全是出于强奸的目的来使用暴力迫使某女和他婚姻登记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强奸的法定刑不一样,而且从程序角度前者是自诉案件。如果在这种假设之中完完全全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定罪、量刑的话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都不能为我们所接受。民法之中有一个概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无效,刑法中没有一样的概念但是有相似的概念应用的痕迹——如果行为人是一犯罪目的结成单位的就不以单位犯罪认定。那么,我们是不是能够突破这层有利于某男的形式而直接进入到某男对某女性侵犯上来呢?
其次,如果上面的问题回答是肯定的,我们就遇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婚内到底有没有强奸。有很多学者是不赞同婚内强奸的说法的,因为从法律角度出发配偶权(虽然还不是我国的法律概念但是在法理层面上已经是通说)就已经包含了双方性行为的交付的自愿;更多的时候,尤其在我国,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性行为是不能够直接进入刑法的调整视野的,如果真的出现了一方使用暴力迫使配偶与之发生性关系,情节十分恶劣的话,刑法可能从不同的角度介入,比方说故意伤害。笔者考虑这可能也是我们国家的一种司法传统,清官难断家务事何况夫妻之间的性事还是隐私之中的隐私,鉴于取证的多种角度,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虽然已经有了实际的判例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指导性的影响。
在挖深一点,如果没有婚内强奸的支持那么,是不是既是我们突破某男的合法形式也不能够进一步追究他更恶略的行为了呢?关于这一点,笔者到是有一点看法。刑法是评价人行为的法律,而且刑法是评价人的恶的行为的法律,衡量的标准来自于行为对于社会的破坏程度、社会关系的恢复程度、以及社会对于行为的容忍程度。进入刑法调整、规制范围的,出现在现行刑法条文中的行为都是从不同程度上危害到了社会的,但是从法定刑的考量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对这些行为的容忍度是不同的;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就是有的法益更为重要。在出现竞合的情况下刑法总是首先着眼于保护更重要的法益,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想象竞合、吸收犯的处罚中得到作证。当然,刑法理论中现在的竞合情形都不适用于本文的假设,因为现在刑法理论中的竞合情形都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而本文的假设却恰恰碰到了婚内无强奸这堵南墙。在这里,笔者的观点不是在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基本明确了罪名,在最后处理上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究竟是想象竞合还是吸收的选择;笔者认为这是刑法适用的时候选择,笔者对于本文假设的处理看法是,借助于法益有轻重急缓之分把选择的时间提前一点,从法定刑的设置我们很容易区分国家对于强奸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法益评价的不同,既然刑法是处罚人的恶的行为,我们为什么不直接突破某男的采用的合法形式,直接评价他的恶呢?这并不以背离罪刑法定为代价,因为刑法中已经存在了相应的罪名,只要揭破某男的合法形式就可以完成,并没有类推出什么新的罪名。
即使没有系统学习过刑法的人也不会对于这种假设麻木不动,反而是有了刑法知识的人缩手缩脚,生怕触动了罪刑法定的界限,冒了刑法层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不韪。民众有着天然的衡平之心,如果刑法的应用偏离了民众,那么错的一定不是民众的判断。

关于印发《咸宁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公开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2006]16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公开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公开拍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咸宁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公开拍卖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商运[200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商务局依法对全市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拍卖活动(含扩权县市)。建设、规划、国土、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商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未经市商务局拍卖,各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受理业主对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及用地的申请。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年初由市商务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当年拟新建加油站数量、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并受理建设申请。
  第四条 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一律实行公开拍卖。拟新建的加油站,无人申建或者拍卖中流拍的,该拟建站的规划转至下一年度。
  第五条 拍卖标的是咸宁市境内已规划的应建未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以单站为单位)。
  第六条 拍卖必须依法公开进行,采取确定底价、公开竞价、加价拍卖、价高者得的方式。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七条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拍卖所得资金扣除拍卖佣金及拍卖前期相关费用后,缴入咸宁市市级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市级财政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同时市及县(市、区)应按国家商务部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成品油市场监管费用。
  第八条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九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条 参与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竞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油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企业注册资金达到省商务厅规定的标准;
  (三)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参与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竞买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局委托的拍卖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参与新建加油站竞买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人、买受人依法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由市商务局负责审查并报送省商务厅办理新建加油站批准文件;拍卖标的在扩权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商务厅申报,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新建站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规定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液化气(天然气)开办(转让)申报审批表》后,到当地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动工新建。
  第十五条 新建加油站批复后应当年实施,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再结转下年度。
  第十六条 加油站竣工后,填写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加油站竣工表。市商务局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报省商务厅审核批准,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建设单位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新建加油站自营业之日起,未经批准两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原未经拍卖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需转让或者出售的,其经营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按本办法进行拍卖。
  第十九条 承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拍卖的拍卖公司由市商务局在具有拍卖资格的公司中招标产生,原则上每年招标一次。
  第二十条 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