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17:44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6年11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为了加强对国家公务员证的管理,促使公务员有效履行义务,行使应有的权利,充分发挥公务员证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员证是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经批准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所必须持有的公务员身份和工作证件。
二、全省公务员证采用同一式样、同一规格:64开本三色人造革封皮,上面印有金色国徽和“国家公务员证”字样,内芯为单面版纸,印有红色国徽及国家公务员证、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籍贯、工作单位、发证时间、证件号码和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
证章等。
三、公务员要随身携带公务员证,在执行公务或需要接受身份审验的情况下,应出示公务员证。
四、公务员证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并授权省人事厅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五、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阶段实施工作结束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人事部门要及时为公务员办理公务员证。原有工作证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收回,不再使用。
六、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证的发放与管理。乡镇政府机关的公务员证,由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七、公务员证各栏内容,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人事处(科)如实填写,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加盖本级政府公务员证管理专用钢印。
八、新录用和调入人员,由单位凭录用、调任手续,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公务员证。
九、调出公务员队伍、辞职辞退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处(科)收回其公务员证,送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销毁;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转任的,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收回原证件,发放新证件;公务员职务(含非领导职务)变动后,由单位凭职务任命文件及时更换证件,并交回原证件。
十、严格公务员证管理。公务员证不准借用,不准涂改,不准伪造,不准非公务员持有公务员证,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证件丢失者,要登报声明证件作废,由单位持登报声明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补办证件。
十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列入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不使用公务员证,但统一换发新的工勤人员工作证(由省人事厅另行制作、发放),证件管理参照本办法。
十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直属事业或所属事业单位暂不换发工作证,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后再行制发。



1996年11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
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的精神,为使我省
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
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与我省实施人才战略、
科教兴粤战略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
在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省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

  (一)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
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
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
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
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
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
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重视推荐在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
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
做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
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
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
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
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
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
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
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
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
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
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程序

  (一)由省人事厅根据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推荐人选控制指标数和我省人才
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分布情况,下达各地级市、顺德市、各部门的推
荐人选指标数。
  (二)各地级市及顺德市人事局和省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推荐过
程中,应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
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推荐材料:
  1.被推荐人按规定逐项填报《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
份),有关填报手续要完备。
  2.推荐单位填写被推荐人《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每人一
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及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印章。
  3.被推荐人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等
有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五)省人事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有关
同行专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经专家投票后,按得票数排出名次。
  (六)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和省科技厅,根
据选拔条件和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当年控制指标数,对专家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
审核、平衡,初定上报人选。
  (七)省人事厅将初定上报人选通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将有关人选的基
本情况转发给人选所在基层单位,并监督其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公示,公
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广泛听取意见。推荐单位对公示反馈意见(含同
意意见)组织核实后,函报省人事厅。
  (八)省人事厅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再商有关部门确定上报人选,报经省人
民政府核定后,呈送人事部审核和国务院审批。
  (九)广州、深圳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
选拔和推荐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人事部。

  五、加强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的组织
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人选质量。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对有关材料
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和对违背享
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者,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
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头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
义现代化拼搏奉献。
  (三)省人事厅要建立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据库,跟踪考核享受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工作和生活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
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揭阳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房屋初始登记之日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取预售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产管理局属下房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第二章 预售款帐户设立与注销

  第六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与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揭阳市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书共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预售人、监管银行同监管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售人需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工程施工合同书等资料;
  (二)监管银行需持: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第八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预售人应当持有关资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确认登记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注销监管账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售人向监管机构提出注销监管账户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注销账户证明书;
  (三)监管银行凭监管机构出具注销账户证明书与预售人办理结算手续,并按规定注销其监管账户。
  
第三章 预售款收存与使用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时,预售人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附送监管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第十一条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监管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预售人代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15%的商品房价款,其中10%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5%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支付。
  预购人自己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10%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项目产权确认证明书并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0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当将商品房预售款纳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监管银行必须根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资金使用意见,凭核准同意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资金使用划拨书》,为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
预购人采取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监管银行应依据监管机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预购人提供按揭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转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为预售人提供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应在2日内报知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售人应持《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用款计划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应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
  监管机构应当审查预售人提供的资料并前往施工现场勘查工程进度情况。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出具《商品房预售款资金使用划拨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款资金使用划拨书》,为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申请不予核准:
  (一)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二)前一笔用款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
  (三)其他不予核准的违规情况。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时,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向预售人收取监督管理款项2‰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预售人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或采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品房预售款等行为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息档案。  
  预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违法使用款项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预购人对未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或未配合预售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监管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存在过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致使预售人提前或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理单位诚信档案,对有前款行为的监理单位,公示其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付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机构可以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5年6月30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揭阳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办法》(揭府办[2003]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