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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关于对引进国内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49:01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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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关于对引进国内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关于对引进国内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鹰潭市政府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调动市内外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引进市外、境外、国外资金(以下简称“三外”资金)的公民(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中纪办[2001]22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人员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介人)。
  第三条 对引进下述投资(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中介人,在资金到帐且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或单位予以奖励。属独资的,奖金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支付;属合资合作的,奖金由本市受益单位支付。
  (一)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农、林、水、牧、渔开发及加工项目,经营期限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四计奖,其中属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的(省以上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五计奖。
  (二)旅游业开发和经营十年以上(含十年)的项目,交通、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二计奖。
  第四条 “三外”资金引进后,中介人须持引荐证明、投资项目批文、验资报告、相关合同和证照等,向当地合作办或外资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合作办或外资办会同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于第二年一季度兑现奖励。
  第五条 中介人获得的招商引资奖金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市利用外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12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关于引进国内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办法》(鹰府发[20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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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的指示
1954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我部院经与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会议通过。兹将此项处理意见开列如下,在国家对这个问题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希即遵照执行:
(一)无期徒刑犯和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犯,如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其他立功表现;或由于国家从社会利益方面考虑需要行使减刑权时,可以由法院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或将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改为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但这种刑期的改变,都是减刑,而非改判。只有因原判决错误而重新判决,才能叫做改判。
(二)在减刑或改判后,其刑期自何日起算的问题,应分别处理:一、减刑是在原判决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以较轻的刑来代替原来较重的刑,是根据原判决确定后在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而决定对原判决确定刑期的减轻和缩短,它不是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情况而重行判决,故减刑后其刑期的计算应自原判决确定后宣告执行之日起算,即原判无期徒刑或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已执行的时间,应分别计算在减为有期徒刑或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例如:张某原判为无期徒刑,并于1950年2月1日宣告执行,至1954年3月1日由于他在劳动改造中表现很好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则其减刑后的刑期仍应自1950年2月1日算起,即原判他无期徒刑已执行的四年零一个月应计算在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在此情况下,原来无期徒刑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日数,应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予以折抵。折抵办法是羁押一日抵徒刑一日。二、改判是撤销原来有错误的判决而重行判决,故改判后的刑期应从改判后宣判之日起算,但应将已执行的日数和原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日数都在改判后的刑期之内予以折抵。例如:李某于1950年1月1日被羁押,于1950年2月1日宣告执行无期徒刑判决,至1954年3月1日由于原判决有错误而改判五年徒刑,则其改判后的刑期应于1954年3月1日起算,其已执行的四年零一个月及原判决确定前的羁押一个月,都应在改判后的五年徒刑期内予以折抵,即再执行十个月徒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暨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暨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函[2004]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卫生部原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能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确保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有效,我局决定建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现将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遴选原则、遴选范围、专家条件及推荐办法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遴选本着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

  二、遴选范围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单位,涉及保健食品生产工艺(食品、药品)、毒理(食品、药品)、药理、食品理化、食品微生物、营养、卫生统计、药物(药用植物、中草药、药化、制剂)、临床等相关学科的专家。

  三、专家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
  (二)了解保健食品及相关的管理法规;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
  (五)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如果超龄,须说明特殊理由;
  (七)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八)不得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任职或兼职。

  四、专家推荐表填写说明
  (一)专家推荐表中的推荐单位应为专家工作所在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见附件);
  (二)专家推荐表请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请将专家推荐表寄、送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批推荐专家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7月30日。截止日期后仍可
  推荐,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小区11号楼5层
  邮政编码:100061
  联系电话:010-67156130-525
  传  真:010-6710132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