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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27:40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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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令[第137号]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具体业务,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创办和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和一切用人单位。
第四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应安排一人;安置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数;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残疾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残助残义务。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向社会招收(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优先招收(聘)。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空出编制或从离休退休人员空出的编制中安置。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职、晋级、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残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表、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职工花名册和录用残疾人计划表。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人数的单位,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下年度录用残疾人计划;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可免于接收残疾人,但应按规定比
例差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属同级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接通知书后30日内通过银行将应缴款额转入指定财政专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银
行收取,并从逾期之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中央、省属单位、外省市驻晋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二)地、市所属单位和企业,由各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三)县(市、区)所属单位、企业(含个体)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由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省、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下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征(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代征总额的40%上缴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四)地、市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10%;县(市、区)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地(市)各5%。应上缴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足额上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可以从单位予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应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缓缴或减缴。
第十七条 对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仍不执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加盖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按月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审批拨款。代征上缴部分由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划转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专户储存;存款利息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按计划使用和管理财政划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受财政、审计、劳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计划使用,损失浪费、贪污、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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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民航总局机关节约资源工作措施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航总局机关节约资源工作措施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机关节约资源工作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企业,各机场公司,总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节能目标,加强民航节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民航总局提出在本世纪头20年建设民航强国的战略目标,民航的机队规模将不断扩大,机场数量和等级将不断增加和提高,对能源的需求持续增加,获取这些能源的成本也越来越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节约能源。
民航面临的节能形势十分紧迫。2005年全行业的航油消耗量达到了930万吨的历史最高水平,占国内各行业成品油消耗总量的3% 左右,预计到2010年,民航发展对航油的需求量约为1750万吨。世界原油价格和航空煤油销售价格一直在高位波动,航空公司运营成本急剧上升。如不妥善解决和消化航油成本带来的负面影响,将直接影响我国航空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建立科学管理制度为手段,逐步实现民航低能耗水平下的持续快速增长。
原则。一是将加强节能工作和建设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输系统、建设民航强国结合起来。二是坚持把加强节能作为转变民航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三是坚持企业实施为主和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四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五是坚持依法强化管理和政策激励相结合。
目标。“十一五期间”,全面贯彻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民航“十一五”规划的各项内容,到2010年民航单位产出能源消耗(航空公司为每吨公里油耗、机场为每人次电力消耗水平)比目前下降10% 左右;力争到2020年下降20% ,达到目前航空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加强节能的重点工作
(一)努力构建节约型的增长方式。避免简单方式的扩大再生产,着力提高民航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依靠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航空运输的增长由单纯的依靠运力增长向运力增长和客座率、载运率、日利用率综合提高的转变。
(二)提高航空公司航油使用效率。根据行业特点,把航空公司节油作为能源节约的重中之重。一是使用和完善计算机飞行计划系统,根据航班运行的气象、航行、商载等不同情况的评估,选择出上述条件下最优的飞行计划和燃油携带量。二是加强重量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减轻飞机的起飞重量。三是做好备降场选择。利用现代气象技术,选择靠近航路的备降场作为主备降场来代替传统的备降场。四是改装飞机,提高燃油效率。通过改装或选装飞机、加强飞机日常维护等措施,提高飞行品质。五是加快飞机的更新换代,淘汰高耗能的老旧飞机。
(三)降低机场电力消耗水平。在机场选址、设计、建设、运营等各环节体现节能原则,落实节能要求。优先采用能耗低的设计方案,减少制冷和制热方面的能源消耗;鼓励使用低损耗、高效能的材料和设施设备,力求在满足室内环境舒适要求下,能源消耗最小;在机场照明、空调系统中逐步推广节电装置;根据天气、光线、温度和机场旅客量等采取不同的照明等级和温度控制。
(四)推进新一代空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输系统的要求,加快新一代空管系统的建设。加强新技术和新程序的应用,提高运行管理中心协调、决策能力;改善和优化空域环境,发挥大型区域管制中心的作用,提高重点繁忙机场和航路的运行容量;提高管理水平,减少飞机的空中拥堵、空中等待和地面等待;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优选优化航路,缩短飞行时间;加强气象系统建设,将天气对飞行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五)重视节能型机关建设。一是突出抓好节约用电工作。加强空调系统节电管理,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度。降低灯光系统耗电量,充分利用自然光,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减少电梯使用,及时关灯、关闭复印机和电脑等。二是积极降低公务用车油耗。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标准,控制车辆规模;优选节能环保型车辆,及时报废、淘汰油耗高的老旧车辆。
四、加强节能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宏观指导和规划。把加强节能工作作为民航行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民航各企事业单位、部门也要把加强节能工作作为本单位、本部门规划的重要内容。
二是健全法制。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抓紧制定、更新、完善民航行业节约能源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科学制订节能降耗指标,保障节能工作有章可依。尤其是要进一步制定有关航空公司节油、机场节能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研究和量化航空公司、机场节能的指标。
三是推动节能工作机制的建立。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建立和完善机票价格和油价联动机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航油价格和航油供应体系改革。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和培训。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提高全行业对加强节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组织开展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二是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各部门要将节能工作目标明确到机构和个人,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管理节能工作。要完善航油、电力的使用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把能源节约纳入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
三是加强重点企业的节能管理。大中型航空公司、机场是能源消耗大户,挖掘潜力大,是民航降低能耗的重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激励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到实处。民航总局将加强对这些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科学管理和严格管理,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民航企业进行节能专项检查,集中宣传节约能源的先进典型,曝光和处罚浪费能源行为。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对承接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二、组织领导
成立萍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分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信息科科长为成员。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
三、督办督查范围
1.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交办市政府工作的贯彻落实;
2.市委交办市政府工作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5.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件;
6.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7.其他需要督办督查的事项。
四、督办督查事项的确定
1.市政府领导指示;
2.领导小组根据督办督查范围确定;
3.市政府部门或县(区)政府申请。
五、督办督查程序
政务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政府督查室对督办督查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政务督查处理单》,报领导小组审查。领导小组根据拟办意见确定督办督查主体负责督办督查。一般情况下,凡属于全局性工作事项或涉及到多条线上的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进行督办督查;凡属于局部工作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牵头,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进行督办督查。
2.市政府督查室按照领导小组审查意见,对督查事项材料进行复核、复印和造册登记,将原件存档备查,然后将复印件以市政府督查室名义向具体承办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书》。
3.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必须及时制订实施方案,确定承办人员,认真进行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若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以便作出相应的处理。
4.督查通知书下达后,督办督查主体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直接督办。
5.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必须以书面形式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活动具体组织工作的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报领导小组。
6.领导小组对承办单位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认定合格的,由市政府督查室通过《督查专报》、《督查工作》等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不合格的,重新组织督办督查。
六、通报总结
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和不定期通报督查工作的办理进度、质量和效果等情况,交流推广经验,传递督查信息,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的政务督查工作,表彰先进,督促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