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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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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身份的确认,依据《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归侨的身份,不因本人回国定居年龄的大小以及何时回国定居而改变。
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者归侨的死亡而消失。依法与华侨、归侨解除婚姻关系和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则自行丧失。

第三条 各级侨务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贯彻侨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办法的实施,负有协调、检查、督促的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华侨要求回我区定居的,由本人向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其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由自治区公安厅审核批准并签发《华侨回国定
居证》。
第六条 经批准在我区定居的华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妥善安置。有专业特长的,应当优先安置。
在农村定居的华侨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归侨或者侨眷代表。
第八条 归侨、侨眷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等为我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归侨、侨眷在我区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和公益事业,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照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自愿捐赠的物质用于公益事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以侨资在我区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在我区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职工住房困难的,其所在单位调整、兴建住宅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解决;单位无力解决而所在系统兴建住宅的,由系统解决。
归侨、侨眷住房困难户比较多的单位,可以分期分批解决。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解决归侨、侨眷知识分子的住房困难。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宗教信仰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归侨、侨眷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归侨、侨眷。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归侨、侨眷的生活习俗,不得歧视少数民族归侨、侨眷。

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注意从少数民族归侨、侨眷中培养干部及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我区的子女报考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在录取时应当予照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侨眷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幼儿园招生时,应当优先照顾归侨、侨眷子女入园。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解决归侨、侨眷子女的就业问题。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我区的子女,在就业地区上给予照顾。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和侨眷在我区的子女。
侨务部门主管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华侨捐资兴办的企业、事业组织,优先安置归侨、侨眷待业子女。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和侨眷在我区的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归侨、侨眷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其探亲假期、工资和旅费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作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
父母双亡的归侨、侨眷职工,可以每四年给假一次探望其在国内的兄弟姐妹,假期、工资和旅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十二个月以内的,其所在工作单位不得令其办理停职、退职手续或者腾退单位分配的住房;不得强行办理离职、免职手续;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符合职工调资政策的,应当列入调资范围。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以及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的出境探亲待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国有企业组织同类人员的待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定居的,在取得定居国(地区)的入境签证之前,其所在工作单位不得无故令其办理停职、停薪、退职手续;在取得定居国(地区)的入境签证后,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发给离职金。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澳门同胞在我区的眷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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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强权与国际法

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在读博士
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智


前言
刚刚结束的伊拉克战争,是美国强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一个极端体现,美英等联军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支持的情况下,悍然出兵伊拉克,严重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和不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原则,侵犯了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应该讲,美国的此种强权做法已不乏其例,1999年,美国及其北约盟友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在主权国家南联盟的土地进行了持续数十天的轰炸。除此极端的严重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行为之外,美国出于自身的利益,对于国际法主要渊源的国际公约,更是接连的放弃,包括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有关防止小型核武器扩散的协议以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以及单方面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等等,其理由及出发点皆是出于所谓的美国要避免恐怖分子和“无赖国家”的导弹袭击以及“美国大量消耗能源的生活方式神圣不可侵犯”等等 ,应该讲,美国上述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其在现今国际关系中所遵循的强权做法,对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及体系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国际法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因此,分析美国强权的属性,了解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可能及价值,对我们正确看待当前的国际形势,正确看待和发展国际法,于今存在着更为迫切的需要。

一、建立在平权社会基础上的国际法,其基本原则的形成是国际社会和平稳定的基础。
本世纪,人类经过两次世界大战,战争造成的巨大的伤亡和资源的巨大浪费,使
得人们认识到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对生活在这个地球上的各个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性,维护战争的和平与安全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的内容,在此种理念的指导下,联合国应运而生,而同时,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逐步成文化。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主权平等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等国际准则被写入了联合国宪章。国际新秩序逐步形成,旧有的殖民主义下的国际秩序被打破,国际法准则以及依国际法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除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国际社会接受外,现代国际法在渊源、形式、内容和数量
上都有着较大的发展。国际法的发展呈现出成文化趋势,双边条约、国际公约不断涌现,内容涉及经济、文化、军事、天然资源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面。国际法形成的过程,也是各个国家行使主权的过程,公约、条约形成的内容正是各国主权的协调和让渡的结果,是各个国家为了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而做同的努力和贡献。正是通过国际法的造法运动,才使的各国利益得到协调和均衡,也是各国认同的非武力解决矛盾和争端的最佳途径。
世界环境的不断发展,也使各国认识到,单凭一个国家的力量有时很难解决现存
问题,比如跨国犯罪、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必须得到各国的共同努力和配合。而通过国际法来解决是目前最为普遍的形式,而晚近出现的国际社会组织化趋势,更是关联更为密切的国家间合作的形式。而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国际社会是一个平权社会的基础之上,由各国间采用共同承认的国际准则,应该讲,这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实践经验,也是国际法发展的基本方向。

二、大国操纵国际组织并影响国际社会,是不得不面对的实力决定一切的现实,是强权对国际法准则的巨大冲击。
任何一个法律或者准则,有其理想化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国际法作为国家、国际组织间的法律,其个体的主权及个体间差异的存在,使的国际法更有较之国内法难以操作的弊端。理想中的国际法,是各个主体平等相处,权利义务对等,但我们往往面对的现实却是弱肉强食、实力决定了一切。
首先,国际法固有的特性,决定了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权力和权力组织,也就使的国际法在执行中很难有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国家间组织也是各国依公约形成的,对各国来讲,并无超国家的权力的存在,对于大国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往往很难受到惩处,就象美国常年拖欠联合国会费,联合国也是无能为力。
其次,大国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国际法的形成过程中充分体现大国意志,比如,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使的有关国际安全的重大决议的产生完全操纵在大国手中,而美国更有有则用之,无则抛之的趋势。又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加权表决权制度的确立,使的美国(占有17.5%的表决权)在重大事项须经85%表决权通过时,享有绝对的生杀大权。
再次,大国利用其强势地位对国际组织进行操纵和破坏。
大国不仅在制定国际规则时将不公平的条款得以体现,而且在执行中对于阻碍其
意志的程序也尽量予以回避、突破。如在联合国通过有关朝鲜战争的决议时,由于在安理会必将会受到苏联的否决,美国等国通过迂回,避开安理会,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违反了联合国有关权限划分的规则,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美国意志;对于经联合国授权的行动,也往往实际沦为打着联合国旗号,由美国实施的行为,正如第一次海湾战争,如学者所指出的:“这是一场联合国授权的战争,但实际上联合国对发起战争的形式、时间和地点都没有发言权”,“联合国被排除在决策者之外,只有美国发号施令”。 而“默示授权”行为的出现,即联合国对国家行为事后追认,更使的联合国成为举手同意的机器。
  另外,虽然美国在某些国际公约或国际组织中,也给以发展中国家以优惠,但其最终的考虑仍是出于本国利益,比如世贸组织,经济上的互惠决定给予发展中国有一定的优惠,但仍试图使自身的国内法效力及于规则之上,与欧盟的香蕉案及之后产生的有关301条款的诉讼,充分体现了美国的这一态度,而对于DSB裁决案件的态度,美国确立的“美国败诉不过三”“三击不中出局”的原则,更是说明了其对WTO这一经济联合国组织的态度。
  但是,为维护美国利益,美国也有讲国际法的时候,在有关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对涉嫌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案件实施普遍司法管辖,适用于所有国家,美国则认为,其“国家主权”受到了损害。所以,美国并不是不讲国际法,不是不讲国家主权,而是他们所认为的国家主权,只指美国的“国家主权”,而不包括别国的国家主权。
  因此,对于国际组织和国际法,是强权控制和利用的工具,其需要利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存在,并利用在国际组织中的强势地位,获取利益,使的自己的利益国际化;但同时,一旦国际法成为其强权政治的障碍时,其必然又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实现自己的强权。而囿于其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实力,尤其在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经济依托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各国利益及生存方式较之以往更受制于强权国家,经济的依托,实力上的差距,造成强权政治横行国际社会。而同防止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和近期的美国“近地太空”战略,更是无视人类共同财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绝对的美国强权主义。

三、强势必然会受到国际均势的制约,国际法将在曲折中发展。
正如我们现在所面对的现实,冷战结束后,老布什政府提出要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新秩序”,小布什政府的这一想法则更加迫切,而国际法多年发展形成的各国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及和平解决争议争端等原则已成为国际社会交往的准则,而上述准则显然制约了单边外交政策的施展,美国当然欲踢之而后快。但我们应该看到,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国、各民族、各组织多年长期交往中发展而来的,是各国长期交往的经验教训的结晶,是维护各国各民族独立、公平、和平、发展的基石。强权政治和单边外交政策必然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方方面面的制约。国际法仍会在曲折中不断发展。
  第一、国际法准则是世界各国希望并且应该遵守的原则,即使是强权国家,其也是应该承认国家主权之存在的。和平与发展是国际社会的主题,一个和平稳定国际社会环境是所有社会成员所共同希望的,做为美国也不例外,因此,主权原则这一国际法原则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也是发达国家的需要。
第二、当前的世界格局也客观上要求各国间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
  目有的世界格局是一极超强,多极并存。美国做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在军事上、经济上有着别国无法比拟的优势,其在联合国、世贸组织、世界货基金组织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俄罗斯、中国、欧洲大国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印度、巴西等地区性大国也在地区事务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而且,欧盟等地区性国际组织的增多和加强,使得在经济、文化、区域、民族等方面存有共性的国家联合起来,对国际事务的影响日益增强。在美国一枝独秀的情况下,世界格局仍呈现多极化现象,国际局势呈均势状态。
第三、联合国成立50余年来,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及制定国际法方面发挥了重
要的作用,各国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原则也写入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组织结构和表决机制虽然尚存有缺陷,但也是在发展过程中和国际事务的变化中不断显现出来,近年来,联合国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随着联合国组织结构的日益完善,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组织性机构,其重要地位仍得到各国的承认。
第三、各国之间的相互渗透首先在经济领域得到充分的发展。
世贸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协
议内容的不断扩张,从单纯调整多边贸易的关贸总协定,逐渐扩展到投资领域、将贸易的范围扩展包括服务贸易并制定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并且,采取了鼓励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准则,从保障措施到例外条款再到授权条款的确立,实际上在逐步建立实质上公平的经济贸易规则。WTO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使得各国间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而各国国内法受到规则的影响,也在不断的调整、趋同,国际法的发展首先在国际经济法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就。即使美国这样的经济大国,在面临WTO规则时,也不敢擅自依国内法采取单边政策。
  第四、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不是简单地靠实力能够获取的,其他国家和民族也不是靠实力能征服的。
  历史告诉我们,世界构成纷繁复杂,任何一个国家均难以长久地控制它,英国在殖民时期曾控制了地球的四分之一,希特勒的纳粹德国也曾几乎把整个欧洲和北非踩在其铁蹄之下,但到头来逃脱不了失败的命运。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强势能维持长久。而二战后,由于联合国的建立,国际法准则的确立,国际社会均势的发展,使的国际社会维持了较长的总体和平。因此,国际法准则的存在和确立,才是维护国际社会稳定的基础,否则,强势和武力只会遭到更为坚强的抗争。
第五、在国际关系处理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民族性,恐怖主义是国际社
会公认的应遣责的行为,但却不断地发生,并会得到相关国家的支持,为什么,其本质就是民族性,其民族理念、宗教理念及对强权主义的反抗,这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911”事件后,说到:“不论此行为出于何种原因,但行为本身是应受到遣责的”,这里,实际上隐含了对事件原因的一种分析。一个主权国家或者一个主权政府可能会被推翻,但其民族信念不会消亡,历史上反侵略的战争证实了这一事实,而美国时下正在推行的“中东和平路线图”受阻也更印证了这一判断。应该讲,恐怖主义的产生正是强权主义的结果,而防止恐怖主义仅依靠美国的强权手段是行不通的。
第六、 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更提出了国际法保护的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随之也带来了许多社会性
问题,环境问题,气候变暖,资源短缺,而这些问题,具有跨区域、超国界的特点,而且要求是长期的共同合作和努力。仅靠一国的力量是难以满足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发展权的充分体现,必须由全体国际社会的个体共同实现。近期的非典疫情更使人认识到,人类在巨大的天灾面前是多么的脆弱,但同时,又是多么的坚强,而维护整个生存环境是全部地球人的责任。如果全体国际社会成员都像美国那样以所谓的自身的“消耗能源的生活方式神圣不可侵犯”为由,放弃自身在可持续发展中应承担的义务,那么,可持续发展显然就是镜中之花、水中之月了。
 
小结
  通过对国际法存在和发展以及美国强权在国际交往中的体现和属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国际法准则是人类通过巨大的生命和资源代价换来的经验和教训,国际法的发展是人类对国际准则的承认和以国际法解决国际事务的共识的体现。虽然,因为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在其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实力优与理想中的各国平等相冲突的现实,也使的国力强劲的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出现了利用国际法、抛弃国际法的现象,但我们应该看到,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平权社会,国家无论强弱,其主权是完整的,其潜在的民族、宗教、社会、文化的影响和力量是巨大的,现代社会已完全摆脱了过去的那种依附型的殖民社会,而殖民历史也告诉我们,殖民统治、强权统治都是暂时的。当前,美国做为超强的一国,其强权势力的抬头是自我膨胀的表现,但它必然会受到来自不仅是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发达国家的反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要求、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都使国际社会成员义无反顾地选择国际法这一调整国际间关系的准则,以强权代替平权,以国内法代替国际法在现代社会中是没有生命力的。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3-10-09

教职成〔2003〕3号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1996年底,全国职业高中实现了校长持证上岗。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地方对校长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培训管理体制不顺,有效的培训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科学规范的培训制度还不健全,培训任务难以落实;理论和实际联系不够紧密,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校长培训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专门人才的历史重任。要完成好这一使命,职业教育就必须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转变办学观念、改进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校长培训工作,提高校长的政治、业务理论素养和管理能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队伍,已成为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推进校长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知识为重点,以提高校长管理能力为目的,大力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掌握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了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懂教育、善管理、作风优良的高素质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队伍。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原则是:“提高认识,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注重实效,形成制度”。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二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制定校长培训工作的整体计划。三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围绕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学习理论与研讨问题、总结经验与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校长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要积累经验,探索规律,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制度。

  二、培训对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对象: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新任或拟任校长、在职校长。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具备现代教育管理理论素养,提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整体素质较高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队伍。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建立起与校长选拔、聘任、考核相结合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持证上岗”和校长培训制度。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对职业技术学校新任或拟任校长,在上岗前或任职后规定时间内进行任职资格培训;对在职校长进行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性培训;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高级研修。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类型和形式

  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法制建设理论,增强职业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三是学习现代教育科学理论,特别是职业教育方面的知识,如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现代职业教育基本原理,经济形势和国内外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动态,现代教学理论与课程开发,职业技术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现代教育技术等,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和管理学校的能力。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任职资格培训:按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对新任或拟任校长,在上岗前或任职后半年内进行的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0学时(教学计划见附件一)。

  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树立新理念、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方法、开拓新思路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教学计划见附件二)。

  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分析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成果为主要内容,旨在培养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的研修活动(教学计划见附件三)。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分散自学与集中授课、专题研修与实践考察、分段教学与累计学时(学分)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四、组织与管理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和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职业技术学校积极参与、行业和企业配合支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障和规范有关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宏观政策规章和指导性工作意见;制订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审定或推荐培训教材;对各地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举办骨干校长国家级培训和其他示范性培训等。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校长培训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认定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加强对校长培训机构的指导和建设,不断改善校长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监督、检查所辖地区及职业技术学校的校长培训情况。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校长培训教学组织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制订具体培训方案,组织教学活动;培训过程中多方面征求反馈意见,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合格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颁发相应的统一格式的校长培训证书;开展校长培训教学科研工作,探索培训规律,总结培训经验。

  4.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的配合,对其所办职业技术学校选派参培校长、提供培训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有关行业、企业应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考察、调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考核与发证

  学员完成任职资格培训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并编号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以此作为校长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

  在职校长每完成一阶段提高培训课程,经考核合格,由培训机构颁发阶段性培训证明。累计完成提高培训规定的学时(学分)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印制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提高培训结业证书》,以此作为校长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在职校长完成高级研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由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格式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证书管理,制定严格的培训考核和证书核发办法。

  六、主要工作措施和要求

  1.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作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从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等各个环节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促进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机构师资的专业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校长培训机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应督促并帮助其改正,如仍达不到标准,应取消其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的资格。

  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以全国及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中的师范类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为主。

  3.培训机构要完善校长培训的管理办法,配备素质较高、满足培训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同时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和优秀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作为兼职教师,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训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灵活多样地开展培训。

  4.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解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从职教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校长培训人均经费标准。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培训费、差旅费应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略)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提高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略)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高级研修指导性教学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