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城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拆除工程施工(以下称建筑拆除)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建筑拆除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人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建筑拆除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建筑拆除投标人是响应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
建筑拆除投标人应具有相关房屋拆除施工专业资质,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六条招标人依法负责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建筑拆除招投标活动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筑拆除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采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施工项目,房屋建筑拆除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如爆破作业等),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房屋建筑拆除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或实行公开招标的费用明显过高的。
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之前应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施工标段残值底价,科学、合理划分标段,并将发标方案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通常每标段房屋建筑拆除面积不宜超过5000平方米,成套住宅、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一般不宜拆分。
第十条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栏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规模、实施时间以及确定投标人的方式。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揽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能力,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问题。
(四)其它需要审查的条件。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定标办法、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十三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可以组织踏勘项目现场,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推论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审批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1—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案。
招标人应确定排名在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中标总价的百分之十,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因投标人原因逾期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二十条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建筑拆除招标结束后15日,招标人应凭有关招投标资料到市财政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统一开发涉及的建筑拆除工程,按照市政府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艺函〔201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央有关部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落实胡锦涛同志加强对艺术产品创作生产引导的讲话精神,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文化精品,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经研究决定,文化部将继续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投入专项资金,进一步扶持和资助舞台艺术精品的创作和生产。2009—2010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将继续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申报作品包括大型作品与小型作品。
小型作品指戏曲小戏(非折子戏),话剧独幕剧(非小品),小歌剧、小音乐剧、小舞剧(非节目)等。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艺术门类照此原则办理。
2. 申报作品题材不限。
3. 首演时间与演出场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首演时间为2000年1月1日以后,歌剧、昆曲累计演出场次50场(含)以上,其它作品100场(含)以上。2009年以来新创作的特别优秀作品暂不受场次限制,但此类作品原则上不超过入选作品的10%。
4. 首演日期、演出收入和演出场次须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核准并分别签署意见。
二、申报程序及数量:
1. 本次申报面向全国各类所有制艺术院团,鼓励民营艺术院团、转企改制艺术院团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艺术院团申报。
2.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其它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以及民营、转制艺术院团,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进行申报,申报数量不超过4台,可含有小型作品;
3. 部队、武警系统艺术团体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申报,申报数量不超过6台,可含有小型作品;
4.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申报,每院(团)可申报作品1台(大小型作品均可);
5.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艺术团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每院(团)可申报作品1台(大小型作品均可);
6. 申报均请排出先后顺序。
三、申报材料: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2. 创作演出单位填写《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特别要说明剧目进一步修改加工的主要思路;
3. 申报作品激光视盘2份,彩色剧照(电子版)3—4张;
4. 戏剧类作品提供剧本2份,其它作品提供整体构思文字说明2份。
四、报送时间与地点
1. 申报日期:截止2010年11月1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2. 申报地点:文化部艺术司艺术研究处(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 话:010-59881768(9)
联 系 人:周汉萍、王 蒙
参加申报的院团应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文化行政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
剧目名称
艺术品种
演出单位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剧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和艺术构想
剧目创意:本剧目创作的主要艺术追求和艺术特色、社会意义;首演时间、截止目前(2010年10月31日)的演出场次、演出收入和观众人数;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剧目修改加工主要思路
三、创作人员基本情况
主创人员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称
年龄
主要艺术成就
编剧
导演
(编导)
作曲
舞美设计
主要演员
院团长
院团创作情况简介:
四、已有经费主要来源和使用
本经费来源
项 目
金额(万元)
所占比例
备注
财政投入
社会资助
单位经费
其 它
经费支出
通
主创人员
劳 务 费
舞美服装灯光设计制作费
设备购置
租 赁 费
宣传费
其 他
省级文化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级文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五、创作演出单位情况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银行户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因资助资金全部由财政部集中支付,以上资料填写务必清楚、准确、齐全(如工商银行帐号为19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