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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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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
前款所指的本市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是指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县、奉贤县、金山区的沿海地区及其附近海域。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管部门)
交通、港务、工商、海上安全监督、渔政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公安边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出海船舶及其船民的治安管理;
(二)进行出海边防证件和边境地区通行证件的管理;
(三)实施边防治安检查;
(四)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规定,协助公安边防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区域内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二章 船舶和船民登记管理
第七条 (船舶边防证件)
本市下列船舶需要出海航行作业的,应当凭船舶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等材料,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一)渔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从事运输、农副业生产的船舶;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船舶。
第八条 (船民边防证件)
需要随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长期或者临时出海航行作业的本市人员(年满16周岁),应当凭居民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或者临时出海船民证。
需要随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凭本市规定的外来务工证件等材料,向服务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临时出海船民证。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外,需要临时搭乘船舶出海的其他人员,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临时出海登记手续,取得临时出海登记证明。
第九条 (不予发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办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临时出海登记证明: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被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四)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经济、民事案件不能出海的;
(五)因走私、偷渡等违法行为,曾被公安边防部门处罚过的;
(六)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审批程序)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边防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或者临时出海船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证件有效期限)
出海船舶户口簿的有效期为3年,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为1年,临时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临时出海登记证明的有效期由登记的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年审制度)
持有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原发证公安边防部门的年度审核。
第十三条 (变更、注销手续)
持有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的;
(二)船民变更其服务船舶的;
(三)船舶或者船民停止出海连续6个月以上的。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禁止租借、转让、复制、涂改或者伪造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登记证明。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证件携带)
船舶、船民和其他人员出海航行时,应当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登记证明。
未取得前款出海证件或者出海登记证明的船舶或者人员,不得出海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标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写船名、船号,标明船籍港,并保持清晰完好。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志不得擅自拆换、移动、遮盖、涂改、伪造。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登记签证)
船舶进出沿海的港口、码头,应当及时到港口、码头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登记签证手续,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第十八条 (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站)
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站是群众性治安组织,在公安边防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船舶的看管、检查工作,协助公安边防部门维护港口、码头、船舶的边防治安秩序。
第十九条 (船舶灭失报告)
船舶发生失踪、被盗、被劫、沉毁等情况的,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发证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的边防管理)
经有关部门批准,向境外渔船提供出海作业劳务人员的本市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指定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劳务人员登船的边防证件。
前款规定的劳务人员,应当在指定的港口、码头上下境外船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境外渔船的停泊)
进入上海的境外渔船应当在本市对外开放的船舶停泊点、避风点停泊,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等部门的监管。
境外渔船未经公安边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装卸货物、上下人员。
第二十二条 (境外船民的边防管理)
境外渔船的船民或者随船人员上岸后,需要离开船舶停泊点或者避风点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入境登陆手续。
台湾渔船的船民或者随船人员上岸后,需要离开船舶停泊点或者避风点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入境登陆手续,并向船舶停泊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同胞登陆证》。
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为)
船舶所有人、船民以及随船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安全。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携带与航行作业无关的保密文件、资料出海;
(二)擅自留用、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
(三)非法拦截或者擅自驾驶他人船舶;
(四)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
(五)因渔事纠纷等原因,在海上扣留他人或者抢夺、破坏船舶以及船上其他物品;
(六)从事走私、贩毒、贩运枪支弹药,或者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报告制度)
因台风、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船舶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或者搭靠外籍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船舶,返港后应当立即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并接受询问、检查。
第二十五条 (治安防范责任制)
出海船舶实行治安防范责任制,船长是本船的治安责任人。出海船舶应当按照船舶的吨位、马力、定员,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六条 (边防治安检查)
公安边防人员在进行边防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法主体)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出海证件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登记证明出海的;
(二)未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登记证明出海的;
(三)雇佣或者载运无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的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接受出海船舶户口簿年度审核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租借、转让、复制、涂改或者伪造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登记证明的,处以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出海船舶管理规定的处罚)
船舶或者船民出海航行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编写船名、船号和标明船籍港,或者船名、船号、船籍港标志不清晰的;
(二)擅自拆换、移动、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或者船籍港标志的;
(三)船舶进出沿海的港口、码头,不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登记签证手续的;
(四)发现其船舶失踪、被盗、被劫、沉毁,不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条 (违反劳务合作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境外渔船提供出海作业劳务人员的单位,不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劳务人员登船边防证件的;
(二)本市劳务人员未在指定的港口、码头上下境外船舶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境外渔船及其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
境外渔船及其船民、随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泊船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装卸货物或者上下人员的;
(三)未办理《台湾同胞登陆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擅自上岸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留用、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擅自驾驶他人船舶的;
(三)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的;
(四)因渔事纠纷等原因在海上扣留他人或者抢夺、破坏船舶以及船上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 (走私、偷渡行为的处罚)
利用出海船舶进行走私、偷越国(边)境的,由公安边防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没收与暂扣)
对无船名、船号、船籍港名称、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由公安边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当场不采取措施,事后无法执行处罚的,公安边防部门可以采取暂扣船舶的措施。处罚决定执行后应即时解除对船舶的暂扣措施。暂扣船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边防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公安边防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市公安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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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
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
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
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
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
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
工作年限”。

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
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
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
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
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
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
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
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
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考试计划已实施十余年。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培养人才的需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原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汉语言文学专业考试计划在保证其基本素质教育的基础
上较好地体现了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专业的学历规格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根据《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要求,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减轻各地命题工作量,更有效地贯彻“教考职责分
离”的原则,必须加大全国统考力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将从1999年起对基础科段的必考课程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详见考委办〔1998〕17号文件),过渡工作应在2000年底完成。2000年起对本科段必考课程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已经开考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地区,应认真对本计划加以研究,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本专业具体课程的衔接过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在实施本计划过程或调整过渡中有何意见,望能及时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它既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也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设置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水平相一致;同时,在保证基本素质教育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要和自学考试的特点,注重考核应考者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能力。
二、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专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较好语言、文学素养和应用能力的专业人才。
专科(基础科段):初步了解语言、文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自学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本科:深入理解、掌握本专业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各门课程采用学分制,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专科(基础科段)毕业:凡取得本计划所规定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基础科段12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70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在本专业专科毕业的基础上,凡取得本计划所规定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10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64学分,毕业论文经答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学位授予:凡外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校授予学士学位。
本专业的基础科段(专科)和本科段,既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层次,又有连续性,互相衔接。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 序 号 | | | |
|层次|-----| 课 程 名 称 |学分| 备 注 |
| |必考|选考| | | |
|--|--|--|----------------|--|--------|
| | 1| |哲学 | 4| |
| |--|--|----------------|--| |
|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
| | 3| |文学概论 | 7| |
| |--|--|----------------|--| |
| | 4|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 6| |
| |--|--|----------------|--| |
| | 5|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 5| |
| |--|--|----------------|--| |
|基 | 6|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 6|基础科段必考 |
| |--|--|----------------|--| |
| | 7|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 6|课11门,选考 |
|础 |--|--|----------------|--| |
| | 8| |外国文学作品选 | 6|课任选1门,总 |
| |--|--|----------------|--| |
|科 | 9| |现代汉语 | 7|计70学分以上 |
| |--|--|----------------|--| |
| |10| |古代汉语 | 8| |
|段 |--|--|----------------|--| |
| |11| |写作 | 7| |
| |--|--|----------------|--| |
| | | 1|普通逻辑 | 4| |
| |--|--|----------------|--| |
| | | 2|教育学 | 4| |
| |--|--|----------------|--| |

| | | 3|心理学 | 4| |
| |--|--|----------------|--| |
| | | 4|计算机应用基础 | 4| |
| |--|--|----------------|--| |
| | | 5|外语(英、日、俄语等任选一种) | 7| |
|--|--|--|----------------|--|--------|
| |12| |中国革命史 | 4| |
| |--|--|----------------|--| |
| |13| |美学 | 6| |
| |--|--|----------------|--| |
| |14| |中国现代文学史 | 6| |
| |--|--|----------------|--| |
| |15|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 7| |
| |--|--|----------------|--| |
| |16|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 7| |
| |--|--|----------------|--| |
| |17| |外国文学史 | 6| |
| |--|--|----------------|--| |
| |18| |语言学概论 | 6| |
| |--|--|----------------|--| |

| |19| |外语(英、日、俄语等任选一种) |14|本科段必考课8 |
| |--|--|----------------|--| |
|本 | | 6|中国文化概论 | 5|门,选考课任选 |
| |--|--|----------------|--| |
| | | 7|中国古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 4|2门,总计64学|
| |--|--|----------------|--| |
| | | 8|中国现当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 4|分以上。基础科 |
|科 |--|--|----------------|--| |
| | | 9|外国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 4|段与本科段累 |
| |--|--|----------------|--| |
| | |10|中国古代文论选读 | 4|计134学分以 |
| |--|--|----------------|--| |
|段 | |11|西方文论选读 | 4|上 |
| |--|--|----------------|--| |
| | |12|文艺心理学 | 5| |
| |--|--|----------------|--| |
| | |13|中国语言学专书研究 | 4| |
| |--|--|----------------|--| |

| | |14|文献学 | 5| |
| |--|--|----------------|--| |
| | |15|训诂学 | 5| |
| |--|--|----------------|--| |
| | |16|汉字学概论 | 5| |
| |--|--|----------------|--| |
| | |17|现代汉语语法研究 | 4| |
| |--|--|----------------|--| |
| | |18|自然科学基础 | 5| |
| |--|--|----------------|--| |
| | |19|社会科学基础 | 5| |
|--|----------------------|--|--------|
|毕 |(1)语言课综合考试 | |二 | 不 |
|业 | | 二者选一 |者 | 计 |
|考 | 文学课综合考试 | |选 | 学 |
|核 |----------------------|一 | 分 |
| |(2)毕业论文 | | |
---------------------------------------
说明:
1、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不得更动。
2、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必考课程,由全国考委统一组织编写大纲和教材。本专业设置的选考课程,其大纲和教材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3、凡取得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含自学考试)非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文凭的、参加本专业本科段的应考者,均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的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古代汉语三门课程。
4、年龄在40岁以上的应考者,可以申请免考本科段的外语课程,但必须加考三门选考课,并且不授予学位。
5、在本计划实行以前,凡考试成绩合格,通过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课程者,可免考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两门课程;通过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课程者,可免考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两门课程;通过外国文学课程者,可免考外国文学作品选课程;通过
中国通史课程者,可顶替一门选考课。
五、考试方式和时间
1、本专业各门课程一般均采用闭卷笔试的方法,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考试答卷时间均为150分钟。
2、在本科段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进行毕业考核。毕业考核有综合考试和撰写毕业论文两种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各地自行规定。
3、综合考试分语言课、文学课两类,由应考者自选一类。综合考试应注重考核应考者应用基本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必考课程考试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考试时间安排保持相对稳定。
4、毕业论文的题目由主考高校公布,应考者任选一题撰写。亦可由应考者自选论题,但须经主考高校同意。论文以一万字左右为宜,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正确,联系实际,层次清楚,语言流畅,字迹工整。论文须经审查答辩后评定成绩。评定成绩采用五级评定制方法,即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凡经发现毕业论文为抄袭或他人代写者,应取消其获得本科学历资格。毕业论文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获得本科学历。
六、主要课程说明及使用大纲教材
(一)哲学(略)
(二)中国革命史(略)
(三)政治经济学(略)
(四)外语(略)
(五)文学概论
《文学概论》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课。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系统地掌握文学的基本原理,培养欣赏、分析、评论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理论修养;为学习其他文学课程打下初步的理论基础。
《文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文学概论》(全国考办组编) 童庆炳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六)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内容包括“五四”文学革命以来到建国以前的优秀作品和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分析和鉴赏现代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修养,并为学习现代文学史打下良好基础。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1998年版 钱谷融、吴宏聪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七)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内容包括建国以来各个时期的优秀作品和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当代文学的发展线索和基本特征,培养分析、鉴赏和评论当代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修养。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1998年版 钱谷融、吴宏聪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八)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九)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是学习中国古代优秀文学作品和具有代表性作品的基础课。《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学习先秦至唐五代的文学作品,《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学习宋代至近代的文学作品。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中国古代文学的优良传统和基本特征,培养阅读、
鉴赏、分析、评价中国古代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素养,并为学习中国古代文学史打下良好基础。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1998年版 徐中玉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十)外国文学作品选
《外国文学作品选》是学习外国文学作品的基础课。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优秀的和有代表性的外国文学作品的基本内容和艺术特征,培养鉴赏、分析、评价外国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素养,并为学习外国文学史打下良好基础。
《外国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外国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 刘建军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十一)现代汉语
《现代汉语》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学习这门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掌握语音、词汇、语法以及文学、修辞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提高现代汉语的运用能力。
《现代汉语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现代汉语》(全国考办组编) 林祥楣主编 语文出版社出版
(十二)古代汉语
《古代汉语》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也是培养阅读古代典籍能力的基础课。本课程重在应用能力的培养,要结合一定数量的文言文,通过文字、训诂、语法等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培养自学者初步具备阅读浅近文言文的能力。
《古代汉语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古代汉语》(全国考办组编) 王宁主编 语文出版社出版
(十三)写作
《写作》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掌握写作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各种常用文体的基本写作方法,提高写作能力。
《写作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写作》(全国考办组编》 王光祖、杨荫浒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四)美学
《美学》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一门理论课。本课程要求学习、掌握艺术和审美活动的性质、规律、特征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培养良好审美素质和能力。
《美学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美学》(全国考办组编) 朱立元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五)中国现代文学史
《中国现代文学史》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学习的主要目的,是系统了解“五四”文学革命以来文艺运动、文艺思潮和文艺发展的基本轮廓与线索,正确认识中国现代文学的性质、特点、主要成就和经验教训,历史地、全面地分析、评价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作家和代表作
品。
《中国现代文学史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现代文学史》(全国考办组编) 吴宏聪、范伯群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六)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十七)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中国古代文学史》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中国古代文学史(一)》论述先秦至唐五代中国文学发展的基本轮廓,《中国古代文学史(二)》论述宋代至近代中国文学发展的基本轮廓。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得较系统的文学史知识,了解文学发展的基本线索,初步理
解文学发展的基本规律,进一步提高分析、评价文学作品的能力。
《中国古代文学史自学考试大纲》(一)(二)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全国考办组编) 陈洪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八)外国文学史
《外国文学史》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掌握欧美文学的发展线索,正确评价欧美文学主要发展阶段的代表性思潮、流派、作家作品,同时要了解亚非拉美文学的概况。
《外国文学史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外国文学史》(全国考办组编) 夏仲翼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九)语言学概论
《语言学概论》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主要内容包括普通语言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学习的主要目的是,树立科学的语言观,并且初步具备运用语言学的理论与科学方法分析一定语言现象的能力。
《语言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语言学概论》(全国考办组编) 邢公畹主编 语言出版社出版



19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