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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3:15:30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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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 水务局、 财政局、 住建委、 环保局联合提交的《巴‍彦淖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已经‍2012 年 3 月 20 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巴彦淖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正常运行, 改善和提高巴彦‍淖尔市水环境质量, 节约水资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 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 所称的城市是指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旗、 县、 区驻地镇。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 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 接纳、 输送、 处理、 处置城市污水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实施细则》 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收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 沟(河)渠、 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 规定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用户 ), 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 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第六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居民, 凭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 和污水处理费交费票据到当地污水处理费的执收‍部门报销。

  用于城市消防、 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的公益性用水, 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二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 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原则上平均不低于 0.8 元/吨。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 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成本,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 根据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

  (一)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 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 按技术推定法( 管道流量‍*时间) 核定水量;

  (二) 使用自 备水源的用户, 已安装水表的, 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未安装水表的, 按照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 小时计算水量;

  (三) 对于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 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 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 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 24 小时计算水量;

  (四) 对于自 建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水质连续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受纳排放标准, 进入市政管网和污水处理厂二次处理的工‍业企业,报市级环保部门和水务部门批准后,污水处理费按 50%‍计收。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执收单‍位。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 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票代征, 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 不得与城市供水水费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 其城市污水处理费, 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当地水政监察大队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超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的供水量及下一年度供水量预测情况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 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 并进行年度考核。 同时,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代征‍部门( 机构)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明确代征范围、 费额、 责任和‍监管措施, 并报市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确保及时足额完‍成污水处理费征收任务。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足额收取后,尚达不到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成本时,由当地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 各征收或者代征部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按非‍税收入收缴程序按期上交同级财政专户。

第三章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规定的用 途专款专用 , 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 截留、 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 一)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维护;‍

   (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 排污管网、 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

  ( 三)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 新设备、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具体分配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 行确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费具体分配比例由当地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与代征部门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报请当地政府备案, 由同级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 每一年度年‍终,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 同时‍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 排污管网、 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收入和使用进‍度核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每季度将本地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局、 水务局备案。

第四章 污水处理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发改、 财政、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厂‍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 依法处罚,并相应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接受发改、 财‍政、 审计、 水务、 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 对违反“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 截‍留、 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 58 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781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部门催缴, 对于‍不履行缴纳义务的, 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 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措施停止其排放污水,直至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及管理人员 应当 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于不履行代征义务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巴彦淖尔市水务局、 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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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号

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文浩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53号)和我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市本级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年审年检项目以及其他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市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90项(其中行政许可11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4项、其他管理51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0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6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项。接受省有关部门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44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新增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工作。要公开审批信息,规范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要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推进人民满意政府建设。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90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项)
  3.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4.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
  5.接受上级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4项)


附件1
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发改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行政许可 限市级立项项目
2 市发改委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限市级立项项目以及吨级以下港口码头建设工程;实行联合审批(核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参与。
3 市发改委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项目
4 市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行政许可
5 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行政许可
6 市教育局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令第10号) 其他管理
7 市教育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2005〕15号) 其他管理
8 市教育局 全市高等教育函授站年检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102号) 其他管理
9 市公安局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行政许可
10 市公安局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行政许可
11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行政许可
12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B级)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行政许可
13 市公安局 跨县市区的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行政许可
14 市公安局 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活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行政许可
15 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及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行政许可 限市文广新局审批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6 市公安局 普通护照核发及变更、加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行政许可
17 市公安局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行政许可
18 市公安局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和大陆居民
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行政许可
19 市公安局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行政许可
20 市公安局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行政许可
21 市公安局 公民年龄变更审查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其他管理
22 市交警
支队 机动车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行政许可
23 市交警
支队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 行政许可 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外,其他车辆委托下放
24 市交警
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 行政许可 D、E、F、C3、C4五类驾驶证核发、审验委托下放
25 市交警
支队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
26 市交警
支队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其他管理
27 市司法局 申请法律援助审查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 其他管理
28 市财政局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及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以下简称“五区”)
29 市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和 “五区”
30 市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和 “五区”
31 市财政局 排污费减免、缓交申请审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和 “五区”
32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本级短期培训收费审批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3 市财政局 市本级工业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非税收入减免审批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4 市财政局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5 市财政局 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评审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其他管理
36 市人社局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许可 限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37 市人社局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许可 限中级
38 市人社局 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来常就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次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0号) 行政许可
39 市人社局 公务员录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40 市人社局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准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8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1号)、《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4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41 市人社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湘劳社发〔1999〕285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
42 市人社局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发证 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其他管理
43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行政许可
44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发证的土地
45 市国土资源局 临时用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行政许可 限耕地(不含基本农田),非耕地按属地管理
46 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47 市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供地的项目
48 市住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行政许可
49 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50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51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操作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行政许可
52 市住建局 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3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01〕26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4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5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园林局等单位参与。
56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湘建价〔2005〕25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7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办〔2006〕261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8 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9 市水利局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许可
60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行政许可 限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
61 市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常德境内沅江、澧水主河段和市管湖泊
62 市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63 市人防办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4 市人防办 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5 市人防办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6 市人防办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7 市地震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8 市地震局 实施大型爆破作业备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9 市地震局 省外单位来常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70 市地震局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71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行政许可 限津市市、武陵区、和“五区”
72 市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质资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津市市、武陵区、和“五区”
73 市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津市市、武陵区、和“五区”
74 市气象局 施放气球资质年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其他管理
75 市规划局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76 市规划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77 市规划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78 市规划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城市规划区
79 市规划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城市规划区
80 市规划局 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81 市规划局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82 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等单位参与。
83 市消防
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许可 按建筑类别和面积分级管理
84 市消防
支队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许可 按建筑类别和面积分级管理
85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行政许可 限全市性和跨县市区设立的
86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行政许可 限全市性和跨县市区设立的
87 市民政局 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与解散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88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年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其他管理 限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
89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其他管理 限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
90 市城管 执法局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审批(非建设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1 市城管 执法局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2 市环卫处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3 市环卫处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4 市环卫处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5 市环保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和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许可
96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97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98 市环保局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限期治理的项目
99 市电子政务办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的审核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的信息工程项目
100 市园林局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101 市园林局 二、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行政许可 二级资质核准属上级委托
102 市散墙办 使用袋装水泥许可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五区”
103 市散墙办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湖南省新型墙体推广应用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04 市商务局 酒类批发经营许可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105 市商务局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行政许可
106 市商务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县级政府初审
107 市文广
新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行政许可
108 市文广
新局 辖区内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行政许可
109 市文广
新局 报社在常设立记者站、市级党报社在各区县市设立记者站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10 市文广
新局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事部人职法〔1991〕8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11 市卫生局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12 市卫生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行政许可
113 市卫生局 医疗广告证明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行政许可
114 市卫生局 执业医师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15 市卫生局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年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其他管理 限市卫生局发证的
116 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证年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其他管理 限市卫生局发证的
117 市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行政许可
118 市计生委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19 市计生委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办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 其他管理
120 市计生委 计生手术并发症市级鉴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教〔2011〕67号) 其他管理
121 市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校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其他管理
122 市安监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建设的相关项目
123 市安监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许可(丙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124 市安监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建设的相关项目
125 市安监局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
126 市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行政许可
127 市安监局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128 市安监局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129 市安监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行政许可 限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130 市外侨办 因公出国(境)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31 市房管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行政许可 限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132 市房管局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和“五区”
133 市房管局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行政许可
134 市房管局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和“五区”
135 市煤管局 煤矿建设项目立项、设计、竣工验收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行政许可
136 市煤管局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 其他管理
137 市公路局 占用挖掘县道公路或者县道公路改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行政许可
138 市公路局 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或者利用跨越国道、省道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行政许可
139 市公路局 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进行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行政许可
140 市公用
事业局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41 市道路
运管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142 市道路
运管处 跨县市区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行政许可
143 市道路
运管处 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4 市道路
运管处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5 市道路
运管处 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6 市道路
运管处 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7 市海事局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的技术条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148 市海事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行政许可
149 市海事局 船舶图纸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其他管理
150 市海事局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行政许可
151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行政许可
152 市质监局 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检验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 其他管理 限市级机构
153 市药监局 Ⅰ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行政许可
154 市药监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单位核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行政许可
155 市药监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34号) 行政许可
156 市物价局 市本级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年检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57 市物价局 市本级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及年检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58 市工商局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 行政许可
159 市工商局 市本级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工商总局令第18号) 行政许可
160 市工商局 市本级登记企业年度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23号) 其他管理
161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行政许可
162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其他管理
163 市国安局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审核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行政许可
164 市国安局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65 市民宗局 筹备设立(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行政许可
166 市民宗局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行政许可
167 市民宗局 公民个人更改民族成份审查 湖南省民委、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按规定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湘族字〔2001〕9号) 其他管理
168 市民宗局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 湖南省民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纠风办《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族通〔2011〕1号) 其他管理
169 市城区客运处 市城区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经营资格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 行政许可
170 市旅游局 旅行社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行政许可
171 市地税局 契税减免审批 《关于发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4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
172 市国税局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6〕181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73 市乡镇
企业局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湘乡镇企〔2010〕42号) 其他管理
174 市残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 其他管理
175 市档案局 市档案查阅利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其他管理
176 市国资委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核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77 市非税局 市直单位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及年检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其他管理
178 市殡葬
管理处 市城区基本火化费减免办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 其他管理
17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80 市医保处 市本级个人帐户IC卡的核发、补发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其他管理
181 市医保处 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动办理和异地安置人员医保办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其他管理
182 市医保处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殊人员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其他管理
183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保办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常政发〔2003〕17号) 其他管理
184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办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常政发〔2003〕17号) 其他管理
185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与拨付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 其他管理
186 市社保处 市本级社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其他管理
187 市社保处 市本级养老金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其他管理
188 市社保处 市本级建安劳保基金征收和拨付核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15号) 其他管理
189 市工伤保险处 市本级工伤保险费率的审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省劳社厅发〔2004〕6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90 市工伤保险处 工伤(残、亡)待遇审核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其他管理


附件2
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人社局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2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行政许可
3 市国土资源局 农用土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武陵区、鼎城区和“五区”由市本级审查,县(市)直报省
4 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市本级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
5 市水利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本级立项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
6 市林业局 出省木材运输证及森林植物检疫证签发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林业局办理
7 市商务局 酒类零售备案 其他管理 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经开区由市商务局办理
8 市文广
新局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含民族宗教内容的、印数超过3000的、跨地区印刷的除外)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文广新局核发
9 市农业局 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本级及 “五区”,中央(省)在常的种子生产企业由市农业局办理
10 市统计局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市直部门或县级统计机构参与的地方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审批
11 市统计局 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行政许可 市本级的由市统计局审核
12 市道路
运管处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道路运管处核发
13 市海事局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由市海事局许可
14 市水利局
市海事局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由市水利局、市海事局许可
15 市海事局 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由市海事局审批
16 市质监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鉴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行政许可 涉及国计民生、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授权除外。武陵区和“五区”由市质监局核准
17 市质监局 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质监局核准
18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质监局登记
19 市药监局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五区”由市药监局核发
20 市文物局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由市文物局审批


附件3
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发改委 1亿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发改委审批,其他区县市自行审批
2 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 “五区”由市安监局审批,其他区县市自行审批
3 市民政局 募捐活动许可 《湖南省募捐条例》 行政许可 属地管理,跨区县市的由市民政局审批
4 市体育局 一、二、三级体育教练员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人职发〔1994〕17号) 其他管理 全市一级体育教练员和市直单位、 “五区”的二、三级体育教练员由市体育局授予
5 市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行政许可 “五区”由市体育局审批
6 市、县公安
消防支队 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许可


附件4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原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科技局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行政许可
2 市、县财政局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 其他管理
3 市、县统计局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行政许可
4 市、县消防机构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非行政
许可审批
5 市、县教育局 市级示范幼儿园认定 行政许可
6 市、县人社局 招收未满16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审批 行政许可
7 市、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
8 市国税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其他管理
9 市乡镇企业局 常德市休闲农业庄园星级评定 其他管理


附件5
接受上级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行政许可
2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及律师执业核准初审 行政许可
3 市司法局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初审 行政许可
4 市住建局 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5 市住建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6 市住建局 乙、丙级及以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7 市住建局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8 市住建局 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行政许可
9 市住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10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11 市林业局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林业局审批,其他区县市直报省
12 市商务局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13 市商务局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14 市商务局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15 市商务局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行政许可
16 市商务局 内资直销企业设立申请受理初审 行政许可
17 市文广
新局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文广新局审批,其他区县市自行审批
18 市文广
新局 出版物印刷(含出版物专项)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初审 行政许可
19 市文广
新局 市州级报社记者证发放初审 行政许可
20 市文广
新局 设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或者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含互联网从事批发业务)初审 行政许可
21 市文广
新局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行政许可
22 市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3 市环保局 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审查 行政许可
24 市环保局 核技术应用环评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25 市民政局 港澳婚姻登记 其他管理
26 市无管处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 行政许可
27 市体育局 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审核 其他管理
28 市体育局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定 其他管理
29 市房管局 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30 市房管局 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31 市房管局 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32 市煤管局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煤矿) 行政许可
33 市煤管局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煤矿) 行政许可
34 市煤管局 煤矿企业设立及矿区范围变更初审 行政许可
35 市煤管局 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36 市煤管局 煤炭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37 市药监局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初审 其他管理
38 市药监局 Ⅱ、Ⅲ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39 市药监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其他管理
40 市药监局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调剂使用审批 其他管理
41 市物价局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42 市物价局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43 常德银监
分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初审 行政许可
44 常德银监
分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初审 行政许可





关于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体人字〔2002〕515号2002年12月27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需要,扩大我国在国际体育交往中的影响力,切实维护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际体青组织人才培养是当前体青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个国家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发挥作用的大小,既与该国经济实力、体育发展水平有关,同时也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体育事业发展速度和全面走向世界的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竞技体育已步入世界第二集团前列,对外体育交往不断增多,在国际体坛的地位不断提高,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我国已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双边体育交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200多人在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体育组织中担任300多个不同职务,在国际体育组织中日益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人员仍然很少,特别是在国际体育组织高层、决策层中任职的人数更加有限,在28个奥运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中,我国仅有30多人在10多个单项体育组织中任职。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人数与我国体育在国际上的地位极不相称。
为使我国竞技体育全面走向世界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进一步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外语水平高、业务能力过硬、熟悉国际事务的国际体育组织人才队伍是当前体育队伍建设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加强培养与管理,全面提高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素质
长期以来,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利用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工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争取了有利的国际环境。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不少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由于受外语水平不高、外事外交工作经验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在国际体育组织发挥作用受到很大局限。切实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培养,全面提高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更好地发挥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实际需要,未来几年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他们的培养:
(一)加大外语培训工作的力度。根据体育对外交往和任职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外语强化培训,提高现有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外语水平。
(二)加大业务知识培训力度。每年定期举办培训班,对现有任职人员进行国际形势、政策、国际体育组织知识、处理国际事务的准则等业务知识的系统培训。邀请有丰富国际交往经验的老同志介绍经验,提高现有人员的国际交往能力。
(三)加大实践培养和锻炼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使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广泛参与国际体育会议、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工作及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人员的交往,熟悉国际体育组织的情况,积累工作经验。项目管理中心要积极安排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参与国内外重大比赛,积累项目业务知识,同时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的接触和交往.
在抓好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培养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管理。任职人员所在单位和对口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任职人员的工作档案,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强管理。要把他们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一些不在本单位工作的同志,要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加强与他们的沟通与联系。外联司要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表现情况。另外,要保持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相对稳定,在干部轮岗交流时,要考虑国际体育组织任职的因素。
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和坚决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的领导,努力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体育事务,主动开展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策略。在重大的原则问题上,要充分利用自己的职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的利益,注意做好国际体育组织的调研工作和动态分析,随时反馈信息,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为防止台湾利用体育活动达到其扩大国际生存空间的政治目的,对台湾竞选国际体育组织领导职务要全力阻止,对台湾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任职人员,要多做感化工作。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每年要向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提交一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国际体育组织后备人才培养
提高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人员的比例,扩大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人才是关键,必须抓紧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强、业务过硬、外语水平好、综合素质高的专门人才作为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的后备人才队伍。选拔的重点是:综合素质较好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从事业务工作及体育外事工作的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优秀年轻干部;热心从事体育事业,并在国内体育社团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对于确定为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的后备人才培养对象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培养:
(一)选择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开设相关专业,或与有关院校合作培养国际体育组织后备人才,为他们进入国际体育组织创造有利条件。
(二)抓住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有利时机,与国际体育组织广泛建立联系,有计划地选派国际体育组织后备人才到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中进行实习和中、长期工作。
(三)有目的地安排后备人才到业务部门关键岗位以及综合部门工作,培养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
(四)根据实际情况,强化对后备人才的外语培训和国际事务、外交外事方面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其综合能力。对于非外语专业毕业的人员,通过脱产强化外语培训,全面提高其外语水平;对于非体育专业毕业的人员,选送进入北京体育大学进行系统的体育专业培训,安排到业务岗位进行业务工作的实践锻炼。
(五)安排后备人才出国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参加国内承办的重大国际赛事,加强与其他国家体育组织的联系,建立与其他国家体育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人员的友好互信关系,争取他们对我国进入国际体育组织的支持。
(六)发挥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传帮带作用。我国在综合性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中有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他们有的已退休,有的还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工作,要充分发挥他们多年来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建立的联系和打下的基础,培养年轻人才。要有目的地选择后备人才随其参加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活动,以了解、熟悉该组织的情况,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七)根据国际体育组织竞选形势和我们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短、中、长期规划,有目的、有步骤地选送优秀后备人才进入国际体育组织的下属机构,直至领导层任职。
四、严格标准,坚持条件,认真做好国际体青组织人选推荐工作
推荐人选的质量是能否成功进入国际体育组织的关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选的推荐工作,针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特点和竞选职务的要求,本着对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慎重推荐进入国际体育组织的人选,在人选的推荐上,不能搞平衡照顾。推荐人选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慎重决定。推荐人选一般要把握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体育事业,具有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忠于职守,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能独立进行对外交流。
(四)熟悉本职业务、掌握体育外交政策,善于进行国际交往,综合素质较强。
(五)在国际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或为本项目业务岗位的管理干部.
对于一些已经退休但仍在国际体育组织,特别是综合性组织中任职的人员,考虑到他们大多具有丰富的国际体育活动经验,并在国际体育界享有一定的威望,在没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一定时期内可考虑由其继续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
推荐竞选国际体育组织人选前,要针对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特点,对竞选形势进行认真分析,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以便有针对性地共同做好工作,严格履行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程序,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不能采取走捷径(先竞选后报批)的方式。
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工作
做好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际体育组织任职工作的总体研究和部署。外联司要加强对国际体育组织竞选工作的领导,并在具体措施和做法上进行指导。各单位要加强规划,明确重点,结合约08年奥运会的需要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提出进入国际体育组织的一揽子计划,全面准确把握国际体育组织现状,对竞选国际体育组织职务、步骤、竞选时间、参选人员等作出全面计划和安排,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进入国际体育组织的难易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工作。对我国的一些优势项目要充分利用竞技水平高的优势,继续发挥其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影响力,争取更多的人员进入国际体育组织,特别是领导层和决策层;对于总部在我国的国际体育组织,要充分利用好总部的优势,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在职务和人数上争取优势;对于一些目前进入领导层和决策层有困难的国际体育组织,要在其下属的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中积极争取机会。
国际体育组织对口单位要对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的结构、特点、任职人员的组成等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注意掌握国际体育组织的动态,注意把握机会。要认真研究进入国际体育组织的策略,充分利用承办和参加国际比赛、国际会议等国际体育交往活动的机会,与国际体育组织及会员保持良好关系,积极履行会员职责,为竞选国际体育组织创造良好条件,打好基础。
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工作是应对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人事司、外联司和各对口单位明确职责和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培养工作。人事司归口管理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的推荐呈报工作,协助外联司做好有关培训工作;外联司负责外语和国际组织知识培训、进入国际奥委会的对外联络和进入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协调工作;国际体育组织对日单位负责进入国际体育组织的对外联络和日常事务管理、联系安排参与国际、国内各种体育活动等工作。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把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和进入国际体育组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对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和进入国际体育组织所需经费给予充分保障。今后将把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和进入国际体育组织情况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逐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工作中工作疏忽造成损失或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