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商品房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应当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利益,并结合区位、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作价。
第六条 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为:
(一)成本构成:
1、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
5、公共基础设施费;
6、管理费用;
7、销售费用;
8、财务费用;
9、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二)利润。提取基数为本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具体比例为:
1、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最高不得超过3%;
2、普通住宅房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3、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三)税金。
(四)住宅差价:
1、区位差价,按照同级政府建设、国土、价格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的地段划分增减价格;
2、楼层、朝向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3、质量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基数上加价1.5%。
第七条 商品房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区位差价±层次差价±朝向差价+优良工程加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价格构成测算或者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费率需要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整。
开发小区(片)内的营业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九条 商品房价格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预、销售价格;
(二)普通住宅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在3%的浮动幅度内执行预、销售价格;
(三)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依据建设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销售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房,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测算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一)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批预售价格。
(二)商品房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批销售价格。预售价格与销售价格一致的,书面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可。
(三)商品房附属建设车库、地下室、阁楼等,其销售价格一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房预、销售价格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住宅房的价格与核发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一)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价格标示;
(二)普通住宅房,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的价格标示;
(三)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应当按照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标示。
第十四条 商品房价格的标示,应当使用统一的标价表(签)。
商品房标价表(签)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使用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单价;
(二)商品房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比例;
(三)座落位置、房型结构简图;
(四)楼房、朝向价格增减系数;
(五)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办理上房手续时,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收取标示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定价或者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执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摊提成本、重复收费、超标收费,变相提高价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价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为特定对象建设的住宅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房,是指享受一定的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住宅商品房。
本办法第六条中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用土地及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和安置中的差价收益应冲减成本,受让土地按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费计入成本。
(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的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材料价格的处理方法,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规定。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六)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为基数计算,不超过3%。
(七)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为基数的1.5%计算。
(八)财务费用,是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的计算基础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的30%,计息时间为: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22号
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7年自治区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绿化达标单位活动以来,全区城市绿化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先后有5个城市和4个县城被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园林县城)。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对1997年制定的《关于开展争创自治区“园林城市”活动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关于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城市绿化,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全区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二年三月七日
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创建园林城市要求,结合我区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增加城市绿量、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开展范围
1.全区设市城市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2.全区县城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
3.地级市所辖区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自治区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含县城、市辖区,下同)已提出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年以上;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园林城市标准。
四、申报程序
1.自治区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六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2.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抄报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3.由所在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会同当地绿化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初审,根据审查结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审查意见。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
2.所在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的审查意见。
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对有关创建工作作出说明)。
六、考核办法
自治区建设厅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申报材料、环境质量指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市容市貌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标准的城市,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的市(县城、城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消其“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适应西部大开发,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地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量力而行,扎实工作,通过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
1.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
2.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资金落实,实施措施有力。
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管理到位、科研队伍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4.在创建园林城市过程中,善于总结经验,对全区有示范、推动作用。
5.园林绿化执法主体明确、落实,执法严格、有效,严肃查处非法侵占绿地、乱砍滥伐、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的事件。
二、规划设计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年以上。
2.规划实施严格,规划管理措施有力,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规划修改按法定程序进行。
3.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了有机的完整体系。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良好。三、景观保护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处所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市容美观,环境卫生良好。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已建档立卡,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有序,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区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实地考察核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4平方米。
(二)道路绿化
1.城市主、次干道、支路街道绿化普及率在95%以上。
2.市区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全市基本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特色,江、河、湖、渠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本地特有的风光带。(三)居住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改造旧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花园式居住小区占25%以上。
3.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资金落实、措施有力、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区各单位普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认真开展“绿化合格单位”、“花园式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制度严格。
2.“绿化合格单位”占城区单位(含花园式单位)总数70%以上,“花园式单位”占20%以上。
3.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美化及认养绿地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到80%以上,且规格、品种、质量符合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驯化、育种工作成效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全民义务植树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年年完成任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在85%以上,尽责率在80%以上。
(七)立体绿化
重视垂直绿化和其它立体绿化,景观效果好。
(八)公共绿地建设
1.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干净整洁,特色鲜明。
2.公园设计建设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绿化植物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3.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乔灌花草相结合,以乔木为主。
4.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美观、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五、生态建设
1.扎实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效果明显,形成了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
2.按照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得力,环境效益良好。
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设市城市达60%以上,县城达40%以上。4.污水处理率设市城市达到35%以上,县城达到30%以上。5.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为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天数超过200天。6.城市建成区内的江河湖渠按照规范要求经过全面整治改造,形成良好的城市园林景观。
六、市政建设
1.燃气普及率设市城市在85%以上,县城在70%以上。
2.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路灯装灯率在90%以上,亮灯率在95%以上。
3.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4.用水普及率设市城市在98%以上,县城在90%以上。
5.水质四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97%以上。
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
活动实施办法
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要求,结合我区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活动的实际,重新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绿化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活动,林业、城建、园林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境内的各级机关、团体、部队、生产建设兵团、企事业单位的庭院、校园、厂区、场区、矿区、库区、居民住宅小区和部队营区等。对城市、城镇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项目,应按当地规定标准留足绿化用地,做到同时规划设计,同时预算投入。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按设计完成绿化任务。
三、“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标准
(一)“绿化合格单位”1.能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积极履行植树义务,完成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法定绿化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
2.单位领导重视绿化、美化建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管护人员及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3.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30%以上,商业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2%以上,庭院内道路绿化率达95%以上;
4.植物配置合理得当,层次感较强,有一定的总体景观效果;
5.对病虫害防治及时,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6.工、矿、仓储、训练基地根据实际,划分出生产(训练)、办公、生活(后勤)区域,建设好卫生防护林隔离带。生产(训练)区域,可绿化地因地制宜地栽植了乔、灌、花、草,办公、生活(后勤)区域绿地率达35%以上;
7.院内环卫设施齐全,清洁卫生;
8.庭院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全,有较完整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及配套实施方案。
(二)“花园式单位”
1.能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积极履行植树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法定绿化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5%以上;
2.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绿化、美化建设,有专职或兼职管护、管理人员及完善的管理制度;3.本单位在普遍绿化或“绿化合格单位”的基础上,有更进一步的美化和提高,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32%以上,商业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单位庭院内道路绿化率达到100%;
4.绿化主题与单位的性质一致,体现出行业文化内涵:工厂厂区绿化体现出“优质创新”的氛围;机关大院绿化体现出“简朴廉政、为民服务”的形象;学校校园绿化体现出“环境育人”的功能;军队营区绿化体现出“钢铁长城”的威严;居住小区绿化体现出“安居乐业”的繁荣景象;
5.庭院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新颖独特,布局合理,富有特色。植物配置合理得当,层次感强,总体景观效果完美;
6.具有结合本单位实际的供休憩、游憩和体育锻炼的活动场地及小花园,庭院内配置总体比例适当的园林设施及建筑、艺术小品(商业居住小区内应设有与小区面积总体比例适当的公共绿地,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平方米);
7.庭院中的可绿化地域及零散空地均有花、草、树木覆盖,建筑、构筑物周围均有花、木相衬;
8.工、矿、仓储、训练基地的生产(训练)、办公、生活(后勤)分区卫生防护林隔离带质量高、林相整齐。生产(训练)区域可绿化地应全部绿化,乔、灌、花、草配置合理,办公、生活(后勤)区域绿地率达38%以上;
9.管护得力、无病虫害;绿地内无杂草及残花败叶,无堆砌物;花坛图案清晰,色彩鲜艳,花朵繁茂;园林设施、建筑、艺术小品的艺术品位较高,无人为损坏;
10.院内环卫设施齐全,整洁卫生;
11.庭院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全完备,有完善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及配套实施方案。
四、申报命名程序
申报“绿化合格单位”的单位,要按照标准,认真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当地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报县(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颁发荣誉证、牌,并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备案。“花园式单位”申报单位自查申报后,县(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初验,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地、州、市绿化委员会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颁发荣誉证、牌,并报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备案。
五、复验
绿化委员会要定期复验“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对管护不善,致使绿地面积减少,景观效果下降的单位,将取消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将对各地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成效显著的城市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六、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