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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8:27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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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便利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即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吸收外商投资的方向,有利于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本市鼓励设立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三条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分别由两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在天津港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由天津港务局审批,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由拟定为主管部门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属委、局(含市直属公司)审批,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在本市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三千万美元以下的,或在天津港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含一千万美元),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
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审批,但必须在十天前抄报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如无异议即可批复,并由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本市综合平衡的,或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在设立前,由拟定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报告,将拟设立的外资企业项目情况和需要本市综合平衡的问题(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计
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和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批。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审批,但必须在十天前抄报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如无异议即可批复,并由市外经贸
委颁发批准证书。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含三千万美元)的,以及三千万美元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或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在设立前,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并提出项目报告,再由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需按照规定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各一式四份: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外资企业章程;
(三)外资企业外汇平衡计划(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及三千万美元以上的,或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和本市进行综合平衡的,或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对该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身份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定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及有关部门对选址、用地、环保和消防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落实生产经营条件的书面意见;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二)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三)、(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须经市外经贸委及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的外资企业项目,在提出设立申请前,外国投资者应向拟定的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
地面积及要求;需用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通过拟定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上述文件。
第八条 对属于本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批复,并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第九条 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分别为:
设立在区、县或市属委、局(含市直属公司)企业的,主管部门为该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属委、局(含市直属公司)。
设立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主管部门分别为该区的管理委员会。
设立在天津港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的,主管部门为天津港务局。
设立在中央驻津单位所属企业的,主管部门为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或者为接受委托的市局级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职责:
(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报告,指导、帮助外国投资者落实生产经营条件;
(二)受理外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备案材料,并负责转送到市经济委员会;
(三)派代表参加外资企业依法组成的清算委员会;
(四)安排外资企业的基建计划;
(五)办理有关外资企业招聘职工手续;
(六)有关行政文件的传达;
(七)负责申请办理外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出国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接受培训的出国手续;
(八)协助办理外资企业及其职工所需的各种证件;
(九)外资企业投产开业的审定;
(十)其他须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的事宜。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天津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分别向财政、税务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财政、税务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并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登记主管机关自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提交完备文件之日起十天内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上述规定代为办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有关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及受委托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须经市外经贸委及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的,统一到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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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



一、县(市)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20分)

1、成立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2、规定阶段性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3、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驻情况(25分)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联系单位工作负责制。(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2、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达90%、进社区达85%、进企业(单位)达100%、进学校达到100%。(1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三)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10分)

1、制定本县(市)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计5分,未达到要求扣5分。

2、下发本县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四)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永久性宣传牌(栏)(25分)

1、在公路主干道(省道、国道、县道)的行政村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行政村路口设立统一尺寸、统一高度,醒目、美观、大方的《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永久性宣传牌(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牌(栏)扣1分。

2、每一个社区设立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栏扣1分。

3、各乡镇、村屯、社区、企业(单位)、学校要张贴《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张贴率达到100%的计5分,张贴率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五)建立交通安全村、安全社区(20分)

1、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被命名为自治区级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每少一项扣5分。

2、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建立一批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每少一项扣5分。

二、交通安全村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村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村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有醒目易懂的宣传标语、口号。

评分标准:以文件记录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3人(不含3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的;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10)宣传标语、口号书写不醒目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没有书写醒目易懂宣传标语、口号的。

(二)村民熟记《村民交通安全须知》、《农村村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8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村内无违法占道、集市贸易堵路、上高速公路现象(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全部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五)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1、村民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90%以上。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到9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2、村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100%。(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六)村民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为依据,村民无道路责任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计10分,村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三、交通安全社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居民委员会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5人(不含5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随意占道停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社区困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放发生交通拥堵的。

(二)居民熟记《居民交通安全须知》、《城区居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社区居民和中小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达100%的计10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居民、中小学生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六)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七)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居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交通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四、交通安全企业(单位)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企业(单位)建设做到“八有”(40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以企业(单位)车管干部为骨干的交通安全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2人(不含2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的;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4)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5)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栏的;

(6)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7)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8)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9)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一律上墙(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三)加强责任制,企业(单位)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达100%,责任落实到位(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签订责任状率未达10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率(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驾驶人、乘务员、车管干部交通安全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六)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达95%以上的计10分,未达95%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企业(单位)因责任导致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五、交通安全学校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做到“六有”(60分)

1、有计划地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4个课时);

2、有一名校级领导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3、有一名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

4、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5、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和音像资料);

6、有一块固定宣传专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每项计1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校级领导没有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的;

(2)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3)缺少宣传图片、挂图、音像资料的;

(4)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5)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10分。

(1)没有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的;

(2)没有成立交通安全教育领导机构的;

(3)没有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的;

(4)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的;

(6)没有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二)学生熟记《中小学校学生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100%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三)学校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师生交通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开展经常性活动的扣5分,教育普及未达到100%的扣5分。

(四)学生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五)教职工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教职工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六)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师生员工因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六、考核办法

(一)评分办法

1、每年11月上旬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农村、企业(单位)、学校的考评,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2、凡考评分数达90分(含)的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先进单位。市负责对申报市级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先进单位的考评。

3、每年12月由市人民政府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对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4、市考评组严格对照此办法逐项进行考评打分,该扣分的要扣分,扣完该项分为止。

(二)奖励办法

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评分情况,分别评选3个县(市)区、10个农村、10个社区、10个企业(单位)、10所学校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