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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进一步禁限用高毒农药管理措施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1:24  浏览:8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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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进一步禁限用高毒农药管理措施的公告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五部门发布进一步禁限用高毒农药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环境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2011年6月15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五部门就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全文如下:

农 业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586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环境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种农药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含有上述农药的新增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氧乐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树,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线磷在柑橘树、黄瓜,硫丹在苹果树、茶树,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的登记。本公告发布前已生产产品的标签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继续在已撤销登记的作物上使用。
  三、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销(撤回)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停止生产;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农 业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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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3日公布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龄公民:
(一)户籍不在本省,拟在本省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二)户籍在本省,拟在本省其他城市或乡(镇)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三)户籍在本省,居住地不在本省的。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集中的县(市、区)、乡(镇)应配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交通、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应有利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负责对本系统所辖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各群众团体应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审检婚育节育证明;
(三)建立计划生育台帐;
(四)检查核实生育节育情况,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六)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据实出具婚育节育证明;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四)与流动人口及其现居住地联系,对流动人口生育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台帐。
第八条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下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馆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以上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制度。
户籍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外出前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福建省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该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流动人口抵达现居住地后,应持《福建省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或外省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婚育节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受审检。
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就业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事项时,应当核查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未经审检婚育节育证的,不予办理,并将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等部门在审检和办理有关证件时可合署办公,方便流动人口。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业主、出租房主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时,应查看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计划生育要求,定期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育计划证》,经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生育。各级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计划证》。发现计划外怀
孕的,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取的流动人口管理费,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公民,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也可予以奖励和优待。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现居住地未处理的,由户籍所在地依法处理。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依法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不按本规定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检婚育节育证明,或提交假证明的;不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并督促其接受审检或落实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用工单位、业主、物业管理机构、出租(借)房屋者,当年不得授予各类先进称号;出现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婚育节育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3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等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家经委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劳动人事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劳动人事部


附: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

一、范 围
凡在劳动人事部门内从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劳动保护科学研究、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测与研究、技术培训、科技情报和科技管理等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均可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
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
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工作分为安全监察、科学技术和科技管理三种。
安全监察工作是指直接从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科学技术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检测、性能试验和科技情报研究等工作。
科技管理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科技规划、科技工作管理、标准化管理、情报资料管理、设备器材管理、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二、任职条件
(一)技术员
中专、大专毕业生,在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在高、中级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分管的一般性监察、科研、检测和管理工作。
(二)助理工程师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工程师。
1.能够结合本职工作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开展工作。
2.具备完成一般性监察、科研、检测和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在高、中级科技人员指导下,完成分管的工作。
(三)工程师
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任命)为工程师。
A.安全监察工作岗位
1.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分管业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具有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
3.熟悉和掌握分管工作的安全条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具有处理安全监察工作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指导初级安全监察人员工作和学习。
5.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B.科学技术工作岗位
1.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承担较复杂科研项目的研究、设计、检测等工作。并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取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设计、检测成果或有一定水平的论著,并具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
4.能指导初级科技人员工作和学习。
5.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C.科技管理工作岗位
1.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基本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具有一定科技管理经验和政策水平,能独立组织科技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3.能指导初级管理人员工作和学习。
4.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四)高级工程师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任命)高级工程师。
A.安全监察工作岗位
1.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解决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重大技术问题;能综合分析安全工作情况,具有丰富的监察经验;撰写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论文,为监察工作做出显著成果和贡献。
3.能熟练地掌握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法规、条例、规程、标准,具有较高的技术政策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
4.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安全监察和技术检测工作。
5.具有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B.科技工作岗位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技术检测项目或主持和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试验实施能力,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
3.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检测、检验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研究、设计、检测、检验成果;发表过较高水平的科技论文。
4.能够指导中级科技人员、硕士生的工作和学习。
5.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C.科技管理工作岗位
1.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代化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主持制订和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法规、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具有指导和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能力,在管理工作中做出过重要贡献。对科技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提出过重要见解,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并能分析论证总结出较高水平
的经验报告。
3.能指导管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4.具有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三、工作任务
A.安全监察工作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矿山安全与卫生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政策、法令,负责对全国工厂企业、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管理。
1.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推动安全生产,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职工安全健康。
2.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和审定各项安全监察法规、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监察工作规划。
3.实行安全监察管理,监督检查地区、部门和工矿企业贯彻有关法律、条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格认可或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工矿企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令其停建、停产整顿或予以封闭。对严重违法造成重大事故或职业病的责任者或领导
人,有权给予处罚,必要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统计、分析各类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情况,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对策。负责劳动安全事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5.指导下级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对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6.监督检查工矿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工程的完成和技措费使用情况,推广行业试点先进经验。
7.调查研究国内外劳动灾害,安全与职业卫生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与对策,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B.科学技术工作
围绕减少生产过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及为制定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法规、条例、标准、监察手段,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检测、性能试验和科技情报研究等工作。
1.从事工伤事故控制技术和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的研究。
2.开展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决策学、管理科学和信息科学项目的研究。
3.为劳动保护立法和编制安全规程、条例和标准等提供科学依据开展研究工作。
4.对特种锅炉、压力容器受压设备包括进出口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技术检测和预测、预防事故发生的研究。
5.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专用检测仪器和设备样板技术的开发和研究。
6.开展系统安全工程、人机工程和心理学的研究,以及伤亡事故致因理论研究。并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从设计、施工、制造直至报废各个环节,逐步做到整体系统安全生产。
7.开展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科技情报研究工作,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提供先进的技术和新的管理信息。
C.科学技术管理工作
从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科学技术规划、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标准化管理、情报资料和信息管理、设备器材管理、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1.制定不同时期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科学技术方针、政策,确定科学技术方向和路线。
2.编制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赋予实施。
3.审定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的科研立题、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
4.制定和管理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标准,使技术标准系列化。
5.收集和整理国内外劳动保护、矿山安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情报资料,使情报资料管理现代化,办好劳动保护学术刊物。
6.合理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检测用的仪器设备,定期维修和校验,保证仪器设备完好运行。
7.组织对安全监察人员和技术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做好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8.组织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或学术活动,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和安全技术学术交流。



198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