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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贵阳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47:48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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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贵阳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批转贵阳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步伐,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筑党办发〔2008〕30号),自2009年起,我市设立了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贵阳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及性质

引导资金属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原则

根据〔2008〕30号文件精神,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旅游业、商贸服务业、金融业等服务业重点行业及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使用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年终奖励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使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工程直接费用的20%。

第三条 资金监管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申报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引导资金。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利息单。其中:市属部门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区、县(市)管理的项目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地发改局申报,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所在地发改局审核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每年岁末年初,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筛选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对税收和就业贡献大的服务业企业和工作力度大的区县(市)及部门给予一次性年终奖励。

第五条 项目审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接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及时对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对初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察确定。

第六条 下达投资计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申请贴息、补助资金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使用贷款贴息的项目,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批复文件和要求,直接进行配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含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后,按项目隶属关系,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区、县(市)所属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再转拨到项目法人单位。

第七条 项目管理

市、区两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对不按批复内容实施的项目有权进行制止或纠正,经制止或纠正后仍不改正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将进行资金计划调整,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八条 竣工验收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投资主体方组织竣工验收后,将相关验收资料抄报市区(县、市)两级发改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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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孙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作盗窃案18起,撬取21辆轿车车牌,以出钱赎回车牌为由,敲诈车主现金共计3700元。其中被告人孙某参与全案;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8起,撬取10辆轿车车牌,敲诈现金共计1900元。经鉴定,车牌价值为每个100元。

  【分歧】

  对被告人王某,其盗窃车牌并敲诈现金合计2900元,尚未达到江苏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追诉起点,以盗窃罪论处应无疑义;分歧在于对被告人孙某行为的定性,第一种意见是按盗窃罪论处;第二种意见是按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一、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诚然,本案中盗窃车牌的目的是为了敲诈勒索,也就是说盗窃车牌是手段行为,敲诈勒索是目的行为。但如果承认牵连犯的概念,笔者认为类型说较其他学说合理,即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显而易见,盗窃车牌而敲诈勒索仅具有个案性质,不具有类型性,前者不是后者的通常手段行为,也就是说盗窃车牌这一手段对敲砸勒索这一目的来讲不具备盖然性,所以不宜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

  二、孙某的行为构成狭义的包括一罪。所谓狭义的包括一罪,大体上包括四种情形,其一是一个行为对同一被害人造成数个法益侵害结果;其二是数个行为造成一个法益侵害结果;其三是数个行为具有前后发展关系且侵害相同法益;其四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且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最终仅侵害一个法益。本案中孙某以盗窃车牌为手段,以敲诈勒索现金为目的,前后行为之间虽然不存在发展阶段上的必然性,但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又因车牌与现金都是财产法益,不是个人专属法益,所以孙某的前后行为侵害了同一法益。如此,孙某的行为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形,即数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且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最终仅侵害一个法益,构成狭义的包括一罪。

  三、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江苏省关于盗窃罪的追诉起点低于敲诈勒索罪的追诉起点,应认为盗窃罪相对于敲诈勒索罪为重罪。孙某的行为既构成狭义的包括一罪,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但由于实质上侵害的是同一法益或者说由于法益侵害的一体性,应从一重罪论处,适用一个法条进行包括的评价即可。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四、对孙某以盗窃罪论处,还可与对共犯王某的评价保持一致性。在共同犯罪中,评价的一致性虽不能作为定性之根据,但作为定性之考量因素却无可厚非。孙某所犯盗窃罪按车牌价值与敲诈现金合计5800元论,共犯王某所犯盗窃罪按参与盗窃车牌价值与敲诈现金合计2900元论。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工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在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区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直未解决,摊派费用名目不断增加,多达二、三十种,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引起了个体工商户的不满,影响了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
为坚决制止上述错误做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收费问题,可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理。请你们广泛宣传《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商有关部门制定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乱摊派和乱收费的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