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庆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1:52:41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庆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规定》已经2009年11月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安庆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提请,或者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辖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均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争议;

  (二)对同一事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均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就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而发生的争议;

  (三)对同一事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因联合执法而发生的争议;

  (四)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协助或者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而发生的争议;

  (五)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不涉及法律规范适用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可以由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指示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争议协调事项、相关情况、建议及理由;

  (二)涉及协调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涉及争议协调事项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应在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受理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通知与行政执法争议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另一方行政执法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报送答复意见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政府指示,就有关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进行协调时,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报送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争议事项时,应当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对因争议协调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原则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解释。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争议协调事项,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依据和结果,发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二)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争议事项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枝节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并载明协调事项、事实状态、各方意见、法律依据、协调意见,发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作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涉及国家、省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同时抄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调工作的,经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迟30日。

  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解释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协调期限内。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自觉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需要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法制机构的建议,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而不提请,造成行政执法混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阻挠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

  (三)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或不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的。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争议协调职责,造成行政执法混乱或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发[2007]43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六日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和行动的分级

4.2 Ⅰ级应急响应(特大事件)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4.4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4.5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6.3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2 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

1.4.3 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和单位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市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抚顺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发布全市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为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

2.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汛和抗旱工程的建设及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所辖防洪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防洪抗旱调度预案的实施;及时提供汛情、旱情,制定防汛抗旱预案。

抚顺军分区: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民兵和驻军做好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汛期旱期加强与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联系,汛情旱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措施的使命。

武警抚顺支队:负责调动部队参加紧急抗洪抗旱抢险。

市发改委:负责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年度计划和安排实施;争取国家对我市防汛抗旱资金项目等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与防汛抗旱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洪水淹没区群众。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防汛抗旱经费保障,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汛期正常供水、煤气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编制城市防洪规划。组织制订城区防洪、排水规划;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

市交通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本系统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及时修复水毁交通道路、桥梁。

市商业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及汛期食品、生活必须品储备。

市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国家粮库的防洪安全,并做好救灾粮的调配供应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和异常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有关气象信息。

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加强对灾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中国人保抚顺分公司:负责指导保险公司扩大承保面、丰富保险产品,组织开展灾害后的保险施救、理赔。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本系统通信工程的防洪安全,保证全市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移动通信的畅通。

市经委:负责本系统所属工厂、企业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大伙房水库管理局:负责大伙房水库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水库水情。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水情、雨情。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属水库、河道、各县区辖区内有重要防洪抗旱任务的单位,汛期旱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做好运行状况报告。各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险情发生后40分钟内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②水库出现险情,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

③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且通信中断,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执行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的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④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

(2)堤防工程信息

①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按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受旱情况。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及措施,做好防汛和抗旱的组织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做好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安全度汛工程准备工作。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防汛抗旱要求和标准,合理配置抢险物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准备;加强各类通信网络系统维护,做好通信准备

(3)防汛抗旱检查,实行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主要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所在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水文、气象等部门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加强监测和预警。

(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人员和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及时预警。

3.2.4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统计队伍,掌握旱情,及时预警。

3.2.5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大范围供水危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市管水利工程洪水风险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制订。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中型水库和市管河道的防汛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其它防汛预案,由所在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和行动的分级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和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4.2 Ⅰ级应急响应(特大事件)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城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多个县城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垮坝或数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某县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县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市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总指挥主持指挥部成员会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同时将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指挥抗旱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Ⅱ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某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某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数个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市区发生重度干旱;

(7)市管河流发生重大险情。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信号。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Ⅲ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某县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数个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某县发生中度干旱或几个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市区发生中度干旱;

(7)市管河流发生较大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定临时防洪抗旱方案,并组织实施。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Ⅳ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某县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某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4)某县发生轻度干旱;

(5)某城镇发生中度干旱或几个城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重点河道、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7)市管河流发生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兰色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预报、监视、指导和上报等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巡堤查险,做好准备;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适时启用防洪工程,采取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洪涝灾害

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排涝,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由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警报,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做好准备或转移。若导致人员伤亡,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及时警报和报告。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当地政府迅速组织有关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准确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应急开源、限水、调水、送水等特殊应急抗旱措施。

(2)严重干旱

准确掌握旱情灾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准确掌握旱情和抗旱情况。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防汛抗旱信息按《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抚政办发〔2007〕21号)要求上报。

4.8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程序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9 抢险救灾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防汛抗旱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防汛抗旱抢险队按照抢险预案对主要河道堤防进行决口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保证抢险人员自身安全。为抢险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设施。及时发布危险区域或饮用水源被污染的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必要时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4.12 信息发布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地方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汛情旱情控制或消除情况,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未使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对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信息产业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设备、物资等,保证抢险急需。对重点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组织除险。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要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组成市防汛抗旱机动总队,下设具有不同业务特长的支队,作为市级专业抢险队的补充。

各县区根据情况,组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5.2.3 供电保障

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应予优先保障。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拨以及道路畅通。

5.2.5 医疗保障

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灾区巡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

5.2.6 治安保障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保密审查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保密审查意识。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各项工作职责要落实到人。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家保密局、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