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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20:34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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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44号


省政府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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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医疗保险IC卡)是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IC卡使用的管理,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IC卡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时使用。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
第三条 医疗保险IC卡的内容包括参保人的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医疗保险费用状况,以及为个人所设的密码等。
第四条 医疗保险IC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中。
第五条 参保人申领医疗保险IC卡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参保人基本情况表,由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基本情况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交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发放给参保人,并由参保人个人保管使用。
第六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可凭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直接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如医疗保险IC卡金额用完,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核验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IC卡应拒绝其使用。
第八条 参保人可持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医疗帐户资金情况。
第九条 医疗保险IC卡记录实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对帐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所存一切有关医疗保险IC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持卡人如工作调动,或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等,由用人单位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以免影响持卡人用卡及对帐。
第十条 医疗保险IC卡如遇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医疗保险IC卡损坏的,应持原卡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新卡,卡费由个人自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如死亡、失踪,其合法继承人应持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个人帐户资金继承手续。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IC卡不得透支、提现、套现。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如与参保人一起套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IC卡的制作发放权属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伪造、变造医疗保险IC卡进行欺诈活动的,触犯法律的,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使用伪造卡、涂改卡及冒用他人医疗保险IC卡就医、购药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三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高教园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中外投资商通过各种形式在我市高教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高等教育。
  第三条 凡在我市高教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高等教育的中外投资商(包括境外客商和市外客商),均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高教园区内的教育投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协商采取优惠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对国内外大学、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高教园区创办大学,设立分校、分院的投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优惠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六条 在办理高教园区内的教育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市政府不断完善高教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高教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各审批、登记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转呈。
  第九条 市教育局为来高教园区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在院校筹建和正式建校招生等各个环节的手续的审批、招生计划的申报等各方面提供全面的积极的配合和帮助。市外经贸局、国土局、计委、建委、财政局、税务局、人事局、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对高教园区建设项目施工所需临时用水、用电及通讯提供保证条件,对建成投入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项目和生活设施项目提供水、电、气、暖、城市道路、公交线路、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等“八通”保证条件。
  第十一条 对境外投资商和外籍工作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在用电、水、气、暖,购房、就医、子女上学、旅游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国内投资商和聘用的工作人员及其眷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安排高教园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对高教园区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予以重奖。
  第十三条 外商在高教园区投资固定资产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或相应外币)以上的,市政府分别免费提供1亩、3亩、4亩、5亩土地使用权给投资者,用于建造个人生活设施或其它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限与投资兴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一致。
  第十四条 对在我市高教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投资额大(超过200万美元)、贡献突出的外商,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五条 对为高教园区引进教育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
  (一) 引进本市以外的的高等教育投资项目,按2%予以奖励;
  (二) 引进国内重点大学、国外著名大学设立的分校、分院项目,或引进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高教园区创办大学的投资项目,按2.5%予以奖励;
  (三) 奖励的认定和支付,按《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