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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08:17  浏览:9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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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贸易)厅(局):
为加强对美发美容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流动的管理,提高评委队伍素质和美发美容业专业技术比赛的水平,我部制定《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附件: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美发美容业的技术进步,保证美发美容业专业技术比赛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水准上的一致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评委共分两个等级,即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
获得国家级评委资格证书者为专业技术比赛评委的指定候选人,国家级或地区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必须从获得国家级评委资格的人员中选聘。
代表国家担任国际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须从国家一级评委中推选;担任国内全国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国家一级评委资格;担任地区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国家二级以上评委资格。
第三条 国家一级评委的任职条件是:
(一)必须具备高级技师(含特一级师)或其他相关的高级职称资格;
(二)至少担任过两次全国性技术比赛评委;
(三)在专业理论方面的较高造诣,熟悉本专业各工种知识,并有一定数量的专业论著;
(四)有反映时代和高于现实生活的审美水平,在发型设计、修剪、造型技术及美容化妆技巧等方面能够不断创新;
(五)熟悉基本的英语专业术语。
国家二级评委的任职条件是:
(一)必须具备技师(含特二级师)以上资格;
(二)至少担任过两次省级以上比赛评委,或者在亚洲发型化妆大赛中获得过冠军;
(三)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及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
国家一、二级评委分别具备前二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专业工作,办事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担任全国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工作,能自觉遵守比赛评判纪律要求等;
(三)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判工作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 全国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由国内贸易部认定,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的认定程序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饮食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国家一级、国家二级评委候选人,报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二)候选人须通过由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三)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内贸易部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备国家级评委资格的候选人,由各级各类美发美容专业技术比赛的组织部门按不同的等级聘任。
国家级评委有效期一般为每届5年。每一届有效期满,须参加由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统一组织的考核、审查。
经考核、审查合格者,国家一级评委将保留原资格,国家二级评委可申请晋升为国家一级评委,其资格有效期均顺延一届,在资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作为国家级评委候选人接受聘任;未通过考核、审查者,国家一级评委将被降为国家二级评委或取消其国家级评委资格,国家二级评委将被取消国家级评委资格。
在评判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严重过失者,将随时取消国家级评委资格。
第七条 国家级评委资格证书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统一登记造册,并建立国家级评委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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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1〕 3号

  《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胡忠雄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三小”行业,是指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食品加工小作坊等食品行业;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是指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小美容美发店,30床位以下的宾馆、旅店、招待所,就浴50 人以下的浴室、桑拿浴、淋浴室、足浴场所,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营业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小网吧等公共场所行业。

  第三条 在市中心城区(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从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原则

  第四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部门协作,齐抓共管。

  第五条 按照网格式管理模式,将建成区以街道办事处(工业园)为单位划分为10个责任区,由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进行监管与整治。三区各应确定1名负责人具体负责,并从卫生、药监、质监、工商、文化、商务、交通、教育、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开展监管和整治工作。

  第六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以无证无照整治为重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帮扶,实行帮改结合;要重视疏导工作,切实解决好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的实际困难。对不适合从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要引导其转行就业;对经营场所不当的,要指导其另选规范场所经营。整治工作中,要优化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探索综合治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牵头负责部门

  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益阳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的考核、评议与达标工作。具体负责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旅店等场所的监督与专项整治工作;拟定相关达标标准;承担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卫生技术指导和培训。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小餐饮场所(含仅在本店销售并提供现场就餐服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与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店及仅在本店销售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质监部门牵头负责有异地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文化部门牵头负责小歌舞厅、小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对经整治不能达标的无证照经营单位,由牵头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确须取缔的,由三区政府(管委会)会同牵头部门,组织工商、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包干负责部门

  教育部门负责城区校园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专项整治达标工作;在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按进度要求,将校园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到位。

  交通部门负责车站、码头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专项整治达标工作;在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按进度要求,将车站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到位。

  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在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按进度要求,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到位。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对经整治不能达标的无证照经营单位,由包干负责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确须取缔的,由三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包干负责部门,组织工商、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协管部门

  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区主要街道临街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户使用燃煤、油烟治理及污水处理的监管工作。

  规划、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拆除城区违章搭建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棚亭。城管部门要对“门前三包”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整治占道经营、越门经营行为和流动摊贩。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整治秩序。

  宣传部门负责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标准、从业要求及整治情况的宣传报道。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硬件提质改造经费的核定和安排。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职责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管理与专项整治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抓好宣传动员工作。按照网格式管理模式,对辖区内的监管区域划分责任区,明确每个责任区牵头部门,组织、督促各监管职能单位按职责分工,将工作重心下移到每个责任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制度,适时对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和社区进行评议和考核。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集中取缔行动,确保辖区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强化对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职责,安排专人牵头负责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管理与整治,督促产权单位和业主落实整改措施,在卫生、药监、工商、质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与各协同部门负责完成责任区域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整治达标任务;负责及时上报责任区域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改落实、新增、关停等动态变化情况。负责本街道和社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日常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健全管理机制,保证卫生监督协管员专职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第四章 监管要求及措施

  第九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者是本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产权所有人在专项整治中负责督促经营店主搞好整改、切实履行“门前三包”,应当把卫生、药监、工商、质监、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预防性审查意见作为签订出租合同(协议)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应加强对各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考核及技术指导,不断提高其监督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每个社区聘用2-3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具体负责所在社区责任区域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的宣传发动、巡回督促检查。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无证无照和涉嫌违法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门店,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办理相关证照前,应先经所在地卫生监督协管员、社区、街道确认基本达到标准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前置许可相关规定。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已备案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鼓励推行餐具和公共用品集中清洗消毒。在中心城区小餐饮店大力推行使用集中消毒密封包装餐具,逐步由小餐具向大中型餐具过渡;在小旅店积极推行顾客公共用品集中清洗消毒。卫生部门应定期对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对餐具及顾客公共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监测,确保集中消毒餐具和顾客公共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小餐饮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示制度。卫生、药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对辖区内的小餐饮及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实行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不良信息传递制度。各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案件,按本办法所明确的职责及时详细地将案件情况传递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八条 实行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制度。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召开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联席会议,通报信息,协调行动。各职能部门采取重大行动或对重要案件进行查处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无证照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户,应当迅速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对经整改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确需取缔的,由三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予以强制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各责任部门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依据《益阳市创建省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由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领导小组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刑申字[2000]1号

2000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工作,解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保证《国家赔偿法》的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和增补。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赔偿工作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特通知如下:

  一、积极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这次修改完善《赔偿工作规定》的重要出发点和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重视赔偿工作、积极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坚决克服怕赔思想和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影响检察机关声誉的错误观念,积极受理,依法立案,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案件不予立案。

  二、认真审查,严格把好确认关。确认是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之前的重要审查程序,必须认真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于《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以确认论”的九种情形,只要当事人提出赔偿申请,必须进入赔偿程序办理,不允许再行确认,更不允许拖着不办。对于证据不足案件的确认,要区分不同情况,该确认的要依法确认,不允许以确认为借口一律不予确认。

  三、严格依照赔偿程序,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负责,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办理案件,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要及时作出赔偿决定,不得逾期不作答复。该赔偿的一定要赔,不能在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上打折扣。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检察机关确有违法行为的,要通过善后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四、认真负责地做好赔偿决定的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要都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确保落到实处。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当事人财产,一旦作出返还决定,就要立即执行,决不含糊。一时返还有困难的,要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积极想办法予以返还。

  五、《赔偿工作规定》下发前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按原《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各地在执行《赔偿工作规定》中,应加强调查研究,对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附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法律文书及工作文书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