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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0:48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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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发动群众;
(二)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
(三)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
(四)开展保护、奖励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和鼓励群众举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要与公安、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建立协调、移送举报材料制度。

二、受 理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也应当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
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的,可尊重本人意愿。
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举报信函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者外文书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置举报接待室、举报箱、举报专用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也可以在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地方接谈,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检察长应当阅批重要的举报材料,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待群众举报。检察长接待日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文明接待,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七条 接受口头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电话举报,应当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十九条 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处理。

三、管 理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或者经初查未成案的举报材料,可暂存待查。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要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要由专人管理县处级以上干部的举报材料(以下简称要案材料),按照规定承办要案材料的移送、备案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清理举报材料,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完善管理制度。

四、审 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报检察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署名书面举报,经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按规定移送: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院管辖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初查,查明举报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初查工作应当秘密进行。
第二十九条 初查工作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
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第三十条 初查由检察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初查后,应当写出《初查情况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五、处 理
第三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材料,应当按照材料的性质和管辖分工,分别作出移送:
(一)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
(二)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受理的要案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逐项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不得瞒案不报,不得将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举报材料的移送、备案,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的七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要案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代表本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重要的举报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要查报结果的举报,应当在三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将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查办结果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对逾期未报查办情况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部门要进行催办,督促办理。
第三十八条 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举报材料,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举报材料的办理情况报告,要认真审查。对于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应予结案;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保 护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检察机关在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保密制度:
(一)举报材料是在检察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二)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四)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第四十二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调查属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举报内容与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七、奖 励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四十八条 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进行。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举报中心管理,专款专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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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

(1984年2月1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通知:

  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是可行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帮助、指导团委建好后备干部名单。

 

  实现各级团委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是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一项迫切任务,也是为党培养输送优秀青年干部的重要保证。为了实现上述任务,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第三梯队建设的有关精神以及共青团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团委应积极协助党委建立本系统的后备干部名单,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以保证团委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有充足的后备力量。为此,对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后备干部的人数

  省级团委后备干部,是指团省市区委正副书记,全国铁道、民航、中直和国家机关团委正副书记的后备对象。

  后备干部的人数,原则上与现有班子定员相应,即大省六名左右,中省五名左右,小省四名左右。中央单位团委二名左右。全国共一百五十名。

  后备干部的人数要保持常数,因提拔和调整而出现的缺额,应及时补充。

  二、后备干部的条件

  后备干部必须是符合党章和团章规定的干部条件而又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干部。挑选时要注意掌握: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拥护并积极贯彻执行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2.“文化大革命”中表现好,政治上坚定可靠,思想意识健康,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3.热爱青年和青年工作,朝气蓬勃,勤奋好学,有创见,有干劲,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4.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包括经过自学达到大专水平的)。不仅要注意学历,还要看是否有真才实学。

  5.年龄要形成梯形结构,一般为三十岁左右,最大的不超过三十五岁。各省市区要争取有一名二十五岁左右的。

  6.身体健康。

  三、后备干部的选定

  团省市区委、中央单位团委要协助党委挑选后备干部,纳入党委统一建立的后备干部名单。

  挑选后备干部,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所在地区、单位党委和各方面的意见,在考察了解的基础上,经团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省市区(中央单位)党委组织部批准并报团中央备案。

  后备干部名单(附登记表)拟于今年六月前报团中央组织部。省市区党委从其他系统选定的省市区团委后备干部,建议省市区党委将名单和登记表抄送团中央。

  四、后备干部的培养

  对选定的本系统后备干部,要大胆使用,加强培养,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他们在提拔之前获得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对一直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可以建议党委安排到团地市委或团省市区委部门担任领导工作;对于一直在机关工作的,可以安排到基层团委或基层党政部门担任一段领导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获得比较全面的领导工作经验。

  要交给他们一些重要课题,下去调查研究并写出报告,或指派他们负责处理一些重大问题。还要给他们规定必读的书目,要求写出心得、体会或论文。每个后备干部在提拔之前,至少要完成几件这样的任务。

  没有进过中央团校学习的后备干部,应根据其原有文化基础,安排到中央团校培训班或轮训班接受一期专业培训。

  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女干部的培养。

  五、后备干部的考核和管理

  团省市区委、中央单位团委要协助党委每年对后备干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材料要报省市区(中央单位)党委组织部并团中央组织部。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工作实绩以及思想、作风、学习等各方面的表现。考核时,团委主要领导一般要亲自参加,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同后备干部谈话,充分肯定他们的成绩。同时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帮助他们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要协助党委建立起后备干部考核档案。主要内容有,后备干部登记表、每年的考核材料、政治审查和在“文化大革命”中表现的有关材料、学习成绩、个人起草的文件、报告、发表的文章等。

  后备干部名单不是固定不变的。发现优秀人才,应随时报党委组织部门纳入后备干部名单;经过考核,不宜继续做后备干部的,应及时报请党委组织部门调整出去;确实优秀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党委适时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后备干部名单由组织掌握,培养意图和使用方向都要注意保密。

  团省市区委应参照上述精神,提出协助党委建立地(市)、县团委和本机关部门后备干部名单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工作的意见

文社文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国家图书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少年儿童图书馆是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广大未成年人为对象的重要的社会教育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第二课堂。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是保护广大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益、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满足广大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是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的重大战略性任务。少年儿童图书馆作为未成年人社会教育的重要基地,是少年儿童课外阅读和自学的主要场所,对学校教育起着补充、延伸、深化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成绩显著,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广大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投入不足、设施落后、文献资源总量少、品种单调、服务网络不健全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在政策、经费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促进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加大投入,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服务体系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的制订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把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设施建设,特别要对基层、农村地区给予重点扶植。各级公共图书馆都要开设专门的少年儿童阅览室。有条件的地区,要参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要结合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项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等,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建设少年儿童图书馆分馆(少年儿童阅览室),努力构建包括少年儿童图书馆、少年儿童阅览室、少年儿童图书馆分馆在内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体系。要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设。
  三、丰富文献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资源共建共享体系
  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要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工作,要针对广大未成年人的特点,采集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特别重视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动漫作品、多媒体等新型载体资源的采集,努力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文化部颁布的少年儿童图书馆评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保障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的文献购置经费,保证少年儿童图书馆(室)文献藏量合理增长,达到规定的标准。国家图书馆应编制《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基本藏书目录》,作为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文献入藏的参考。要积极支持、鼓励少年儿童图书馆开展联合编目、馆际互借等资源共建共享工作,逐步建立少年儿童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
  四、发挥教育职能,深入开展阅读指导和服务工作
  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要大力开展各种阅读指导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读书之中,充分发挥图书馆的教育职能。要区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创新服务理念,引入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图书推介、讲座、展览等活动,精心设计和组织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读书活动,吸引未成年人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要积极与中小学校开展合作,共同开展阅读指导、信息素养教育。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双休日、节假日要对未成年人开放。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要配置流动图书车及有关设备,开设盲文阅览室,坚持阵地服务与流动服务相结合,组织面向残障儿童、城市流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服务活动,切实保障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文化权益。
  五、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绿色的公益性上网服务
  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均要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免费对广大未成年人开放,满足未成年人健康的网络文化需求。要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公共电子阅览室的管理,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绿色的公益性上网场所,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要不断丰富和充实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数字资源,大力开展数字图书馆服务,着力提高未成年人的信息素养,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发挥互联网在未成年人增长知识、了解世界、展示才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六、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大力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促进图书馆员的知识更新,全面提高少年儿童图书馆人才队伍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图书馆员服务意识,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教育工作者。要适应信息化、网络化的需要,着力培养一批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门人才。要在充实图书馆学专业人才队伍的同时,积极吸纳懂教育学、儿童心理学、儿童文学等专业的优秀人才,形成学科比例协调的人才管理队伍。要充分利用志愿者等社会人才资源,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服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关心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七、扩大宣传,为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要加强同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加强舆论导向,提高社会各界对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认识,共同推动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要配合“图书馆服务宣传周”、“世界读书日”等活动全方位展示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形象,进一步宣传少年儿童图书馆的职能、作用。要重视对各项服务工作的宣传,使宣传工作日常化,不断吸引读者,扩大读者队伍,充分发挥少年儿童图书馆的社会作用。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