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员聘任、解聘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2:47 浏览: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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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员聘任、解聘办法
人事争议仲裁员聘任、解聘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队伍建设,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其办公室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有关部门和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三年;
(二)曾任审判员满三年;
(三)从事律师工作满三年;
(四)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工会工作或者其他法律工作满五年;
(五)曾任人民陪审员或者从事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满五年。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聘任的仲裁员颁发仲裁员聘书,明确聘任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仲裁员的聘任程序:
(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商请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士作为仲裁员人选;
(二)仲裁员人选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仲裁员聘任审批表》;
(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仲裁员聘任审批表》后,按照规定予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办理聘任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仲裁员每届聘期三年。
聘期届满决定续聘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未续聘的,无须说明未续聘理由。
第九条 仲裁员在聘期内,职业、职务或者通信方式发生变化以及长期出国(境)的,应当及时通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或者除名,并予以公告: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二)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接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当事人选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办案期间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多次出现偏袒倾向的;
(六)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本案的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
(七)因个人原因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仲裁程序上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因其它个人行为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遵守职业道德,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考核不合格的;
(十)仲裁员在聘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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